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投标,某施工单位以5500万中标,并且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为了备案时少交纳税金,与施

题目
问答题
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投标,某施工单位以5500万中标,并且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为了备案时少交纳税金,与施工单位重签了一份合同并约定合同价款为2800万作为备案合同,进行了备案。但承包人与发包人申明双方还按中标的合同执行,请问如果工程进入诉讼程序后,该备案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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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中标价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了备案手续,发包人与承包人又签订了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格基础上让利5%的补充协议,工程结算时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则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应当是( )。


A.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补充协议

C.重新商定的合同

D.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中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故选项A正确。参见考试用书2Z204012。

第2题:

基于建设单位主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则合同被撤销的原因可能是( )。

A、 施工单位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建设单位利益
B、 建设单位的代理人签订合同时超越了代理权
C、 该合同的履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D、 施工单位投标时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A选项合同属于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可见A选项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选项。B选项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即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可见B选项不符合题干要求。C选项和D选项都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而不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可见C、D选项都不符合题干要求。考生复习此类知识点时,应能准确区分无效合同的种类、效力待定合同种类和可撤销合同种类。考点:考查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第3题:

某承包人与发包人以中标价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了备案手续,发包人与承包人又签订了要求承包人在中标价格基础上让利5%的补充协议,工程结算时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则应当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A、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补充协议
C、重新商定合同
D、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答案:A
解析:
2018新教材P115本题中的备案的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属于典型的“黑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本题选A。

第4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 A、备案的中标合同
  • B、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C、招标文件
  • D、投标文件

正确答案:A

第5题:


某工程项目,在监理招标中,有A、B、C、D、E等监理单位参与投标,在资格预审中,建设单位以A投标人为非工程所在地单位为由取消其投标资格,其他投标人均通过资格预审。经详细评审,建设单位与D投标单位就监理酬金的比例进行了协商,在原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了10%。建设单位最终确定D单位中标,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问题】


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答案:
解析:

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主要有: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以A投标人为非工程所在地单位为由取消其投标资格。理由: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各程序环节中一视同仁地给予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平等竞争的机会,并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内容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本题中,该工程项目招标不得以地域限制为由拒绝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与D投标单位就监理酬金的比例进行了协商,在原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了10%。理由:招标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协商谈判和随意修改招标项目需求、交易规则以及合同价格、质量标准、进度等实质内容。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和中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这是保证招标投标双方公平和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3)不妥之处: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理由: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于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合同构成文件签订合同协议书。



第6题:

背景
某城市的通信建设单项工程包括5个单位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引进竞争机制,将此项目的5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招标。建设单位请长期与其合作的某施工单位编制了标底,并向20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招标邀请函,这些单位都购买了标书,并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向其交纳了估算合同价2%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日,有A、B两家施工单位因路上堵车而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经向建设单位解释,建设单位接受了两单位的标书。
在开标时,发现C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对一个标段有两个报价。在开标结束后,C 施工单位解释此问题是因为封装文件时疏忽所致,并说明了有效文件的版本。
此次评标决定以最接近标底法确定中标人。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D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编制得比较优秀,只是其中的工作量与报价的内容不对应,因此,评标委员会请其对此问题作出澄清,以确定有效工作量。对于E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发现其中的工作量汇总时存在数据错误,因此请该单位对此进行补正。另外,还有其他个别的投标文件也存在含义不清、文字错误等问题,评标委员会也都请他们作了必要的说明或澄清。
经建设单位的权衡,最终确定了 A、B、C、D、E 5家施工单位分别中标一个单位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请A施工单位再适当地把费用压低一些,A单位迫于无奈只好同意。最终,建设单位与5家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一个月以后,向未中标的各施工单位退还了投标保证金。
由于建设单位资金紧张,工程开工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各施工单位拨付进度款。各施工单位为了尽快完成此项目,分别垫资完成此工程。
未中标的施工单位在了解到此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后,欲对此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投诉。
问题
(1)建设单位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有哪些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怎样做才正确?
(2)未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向哪个部门投诉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


答案:
解析:
(1)建设单位在此次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包括:
①不应按单位工程进行招标。建设单位的招标活动应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进行招标。
②不应在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招标活动。应在建设项目的资金得到落实以后,方可以开展招标活动。
③标底的编制工作不应由施工单位完成。标底应当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或有设计、咨询、招标代理等资格的单位编制,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④要求投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数量不合理。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
⑤接受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不予受理。
⑥投标文件中存在两个报价的,未作为废标处理。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应视为废标。
⑦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压低报价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应按照中标价签订施工合同。
⑧返还未中标的施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有问题。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在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日内退还。
(2)未中标的施工单位在了解到此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后,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投诉此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

第7题:

(通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某城市的通信建设单项工程包括5个单位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引进竞争机制,将此项目的5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招标。建设单位请长期与其合作的某施工单位编制了标底,并向20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招标邀请函,这些单位都购买了标书,并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向其交纳了估算合同价2%的投标保证金。
在投标截止日,有A、B两家施工单位因路上堵车而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经向建设单位解释,建设单位接受了两单位的标书。在开标时,发现C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对一个标段有两个报价。在开标结束后,C施工单位解释此问题是因为封装文件时疏忽所致,并说明了有效文件的版本。此次评标决定以最接近标底法确定中标人。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D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编制得比较优秀,只是其中的工作量与报价的内容不对应,因此,评标委员会请其对此问题作出澄清,以确定有效工作量。对于E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发现其中的工作量汇总时存在数据错误,因此请该单位对此进行补正。另外,还有其他个别的投标文件也存在含义不清、文字错误等问题,评标委员会也都请他们作了必要的说明或澄清。
经建设单位的权衡,最终确定了A、B、C、D、E5家施工单位分别中标一个单位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请A施工单位再适当地把费用压低一些,A单位迫于无奈只好同意。最终,建设单位与5家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一个月以后,向未中标的各施工单位退还了投标保证金。由于建设单位资金紧张,工程开工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各施工单位拨付进度款。各施工单位为了尽快完成此项目,分别垫资完成此工程。未中标的施工单位在了解到此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后,欲对此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投诉。
问题:
(1)建设单位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有哪些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怎样做才正确?
(2)未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向哪个部门投诉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


答案:
解析:
(1)建设单位在此次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包括:①不应按单位工程进行招标。建设单位的招标活动应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进行招标。②不应在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招标活动。应在建设项目的资金得到落实以后,方可以开展招标活动。③标底的编制工作不应由施工单位完成。标底应当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或有设计、咨询、招标代理等资格的单位编制,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④要求投标单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数量不合理。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⑤接受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不予受理。⑥投标文件中存在两个报价的,未作为废标处理。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应视为废标。⑦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压低报价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应按照中标价签订施工合同。⑧返还未中标的施工单位的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有问题。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在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日内退还。
(2)未中标的施工单位在了解到此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以后,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投诉此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

第8题: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答案:对
解析:

第9题:

某工程经过招标,某施工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已压价)中标后进场施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又强行提出二次压价,某施工单位不予认可,所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工程主体已近封顶,建设单位亦按照约定按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进行付款,因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未办证,工程不能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此种情况下,某施工单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应对?需要收集的材料大致几类?月度报量建设单位恶意压价,拖欠进度款,则月度进度款利息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继续施工,同时与建设单位协商按照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规定补充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双方仍不能就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成意见,则施工单位应要求按照已完工程量结付工程款,然后撤场。如果双方补充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要求建设单位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施工单位方可继续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想继续施工,则施工单位应收集好每个月的月报表及建设单位的批复、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变更等签证及索赔文件。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月报量恶意压价,拖欠进度款,施工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拖欠进度款的利息,进度款的利息的时间起算点从进度款应付时间届满第二天起计算,由于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具体要看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约定,则施工单位可以按照建设部、国家工程局发布和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来主张,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的规定属于工程惯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6.1款规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款规定:“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款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即应从建设单位批复施工单位提交的月报表的第15天开始计算逾期付款的进度款利息。

第10题:

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投标,某施工单位以5500万中标,并且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为了备案时少交纳税金,与施工单位重签了一份合同并约定合同价款为2800万作为备案合同,进行了备案。但承包人与发包人申明双方还按中标的合同执行,请问如果工程进入诉讼程序后,该备案合同有效吗?


正确答案: 首先,“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并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黑合同”和“白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前提有两个:第一经过了招投标,第二,中标合同经过了备案。所以如果当事人用于备案的合同是另外订立的所谓“备案合同”而不是中标合同时,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其次,如果所谓“备案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条款与中标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不一致,那么“备案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标准、价款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可以得出如果“备案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则“备案合同”中相应条款无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认为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在当事人不用中标合同,而是用所谓的“备案合同”向相关行政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如果“备案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则“备案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其他非实质性条款如果“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以签订在后的“备案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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