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我国某国有进出口公司的干部,2008年9月,陈某被派往A国进修,进修期间其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进而被A国的情报部门所

题目
单选题
陈某系我国某国有进出口公司的干部,2008年9月,陈某被派往A国进修,进修期间其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进而被A国的情报部门所控制。回国后,在与该国进行进口技术设备的谈判中,陈某多次将我国相关的绝密资料泄露给该国情报部门,致使我国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另外,陈某在去外地考察的过程中,向某工厂承诺将其作为公司的加工定点单位,从中收取好处费6000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该项业务被另一家工厂取得。请问,对本案应该由哪个机关进行立案管辖?()
A

由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

B

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C

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安全机关予以配合

D

既可以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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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市公安局以盗窃嫌疑拘留陈某。陈某被关押于该市看守所。在被关押期间,陈某被同监犯黄某虐待,看守所管教明知此情况但不制止,后陈某被虐待致死。陈某仅有父亲,无其他亲属。关于本案,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A.对陈某的死亡,由陈某父亲负责提供证据证明该死亡结果与看守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B.对陈某的死亡,由看守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C.在相关加害行为未依照法定程序确认违法前,陈某的父亲不得请求赔偿

D.陈某父亲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正确答案:D
46.答案: D 考点:刑事赔偿程序及精神损害赔偿讲解: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选项A所称事项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看守所承担,而非陈某父亲。故选项A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放纵他人虐待造成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故选项B错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取消了原法第20条 “依法确认”的程序要求,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 条,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的造成的后果是死亡(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根据该条规定,赔偿请求入有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选项D正确。

第2题:

王某从人贩子手里以5000元的价格将妇女陈某买下。陈某多次试图逃跑,王某就将其关在自家房子里,期间两次强行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有关部门前来解救陈某的时候,王某提出陈某的家属要向其返还5000元现金,否则就不放陈某走。王某的行为()

A.构成绑架罪

B.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C.构成强奸罪

D.构成非法拘禁罪


参考答案:B, C, D

第3题:

陈某因为盗窃被警方控制,在审讯的过程中,陈某知道警察已经掌握其犯罪证据,为了减轻处罚,供述了自己两年前曾经抢劫过一个女孩的包包,里面共有300元现金。对于盗窃罪()。

A.陈某是自首

B.陈某是立功

C.陈某不属于上面任意一情况

D.陈某是坦白


答案:C

第4题:

张某的手机丢失,被王某捡到卖给了陈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张某无权索要
B.张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陈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陈某返还手机
C.如果陈某从信托商店购得该手机,其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D.张某有权向王某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107条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可知,遗失物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张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陈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陈某返还手机。如果受让人陈某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商店购得手机,陈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第5题:

陈某与刘某因宅基地界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接到报警到此的民警杨某将二人带到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陈某因态度不好,被杨某殴打致死。陈某的父母双在,妻子因病逝世,生有一儿一女。陈某有一个姐姐和弟弟。陈某的弟弟及其妻子因车祸双亡,但遗有一女(10岁),一直由陈某抚养。本案中无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的是()。

A.陈某的姐姐

B.陈某的侄女

C.陈某的父母

D.陈某的子女


参考答案:A

第6题:

陈某和刘某在农贸市场吵架,巡逻到此的民警杨某将二人带到派出所。在争执过程中,陈某被杨某殴打致死。陈某的父母尚在,妻子病逝,生有一儿一女。陈某有一个姐姐和弟弟。陈某的弟弟及其妻子因车祸双亡,遗有一儿,10岁,由陈某抚养。下列哪些人可以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A.陈某的父母

B.陈某的子女

C.陈某的姐姐

D.陈某的侄儿


参考答案:ABD

第7题:

某市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拘留陈某。陈某被关押于该市看守所。在被关押期间,陈某被同监犯黄某虐待,看守所管教明知此情况但不制止,后陈某被虐待致死。陈某仅有父亲,无其他亲属。关于本案,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A.对陈某的死亡,由陈某父亲负责提供证据证明该死亡结果与看守所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B.对陈某的死亡,由看守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C.在相关加害行为未依照法定程序确认违法前,陈莱的父亲不得请求赔偿

D.陈某父亲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6条,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选项A所称事项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看守所承担,而非陈某父亲。放选项A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放纵他人虐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故选项B错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取消了原法第20条“依法确认”的程序要求,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的造成的后果是死亡(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根据该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选项D正确。

 

第8题:

陈某与邻居刘某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被接警到此的民警杨某将A带到县公安局某乡

派出所。陈某因态度不好,被杨某殴打致死。陈某的父母双在,妻子因病逝世,生有一儿一女。陈某有一个姐姐和弟弟。陈某的弟弟及其妻子因车祸双亡,但遗有一女(10岁),一直由陈某抚养。请回答 98~100 题:

第 98 题 下列选项中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的是:( )

A.陈某的父母

B.陈某的子女

C.陈某的姐姐

D.陈某的侄女


正确答案:ABD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第9题:

陈某是某小学教师,李某是陈某所教学生的家长。李某认为其女应当交纳的杂费已交,而陈某没有开具收据,该校又多次催李某的女儿补交杂费,李某便以这笔钱被陈某贪污为由,到学校找到陈某要求退钱。陈某多次声明自己未收到过这笔杂费,但李某仍不罢休继续与陈某发生争吵,并用一些不堪入耳的话辱骂陈某,且打了陈某一拳,后被围观人员劝开。事后,陈某到当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轻微伤。医药费开支1565元。
根据以上材料,李某侵犯了陈某的()。

A.荣誉权
B.人身自由权
C.生命健康权
D.名誉权

答案:C,D
解析:
李某打骂陈某造成轻伤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李某以贪污为由侮辱陈某侵犯了其名誉权。

第10题: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周某过人行道时被驾车闯红灯的陈某撞伤,陈某事后逃逸,三年后才破案。周某对陈某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周某受伤之日起计算。
B.周某、陈某离婚5年后,周某发现陈某隐匿了不少夫妻共同财产,周某仍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被陈某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周某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次日起两年。
C.产品侵权,若不存在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
D.周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1年后,陈某请求周某返还借款。陈某请求周某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

答案:D
解析:
A.错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能够行使债权之日起计算,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人身损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起算。故A选项错误。 B.错误。《婚姻法解释3》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解释㈠》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 C.错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产品侵权的,若无明示的质量保证期,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10年,故C选项错误。 D.正确。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被侵害且知道加害人之日起计算。D选项中,周某向陈某借款十万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陈某的债权一直未遭受侵害,无论20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是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开始计算,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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