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题目
问答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耕作制度历史演进的阶段。


正确答案:耕作制度经过了撂荒制、休闲制、连年耕种制和集约耕作制等典型阶段。

第2题:

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是()

  • A、《济贫法》
  • B、《社会保障法》
  • C、《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问题》
  • D、《国民保险法》

正确答案:B

第3题:

简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参考答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的交叉部分。

第4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 1.广泛的社会性。表现在:第一,目的的社会性。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
2.严格的法定性。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因为社会保障法所在地调整关系的复杂性,其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
4.特定的立法技术性。社会保障的运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这使得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较高的技术性。

第5题:

有位历史学家叫顾继刚,他写了一篇文章,解释一个学说是?()

  • A、递层演进说
  • B、历史进化说
  • C、帝皇演进说
  • D、传位演进说

正确答案:A

第6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及其内涵。


正确答案: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对遭受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摆脱困境或提高其生活质量从而保证其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含了以下内涵:
(1)强调了承担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
(2)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可能遭受社会风险的所有社会成员。
(3)目的是为了帮助社会成员克服其遭受到的社会风险,帮助其摆脱困境甚至提高生活质量。

第7题:

简述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王位继承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


正确答案: 商中期以前,王位继承并没有"父死子继"制(父亲去世后由儿子继承王位)的明确规定,可以是父死子继,也可以兄终弟及。到了商朝后期才确立父死子继制度,随着宗法制度的全面推行,西周以降又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并为封建社会的主体王朝所承袭。这种嫡长子继承的基本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即王位继承制度有一个由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

第8题:

简述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王位继承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是什么?


正确答案:商中期以前,王位继承并没有"父死子继"制(父亲去世后由儿子继承王位)的明确规定,可以是父死子继,也可以兄终弟及。到了商朝后期才确立父死子继制度,随着宗法制度的全面推行,西周以降又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并为封建社会的主体王朝所承袭。这种嫡长子继承的基本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即王位继承制度有一个由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

第9题:

简述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


正确答案: 起源:1601,伊丽莎白济贫法。或1883,德国,疾病保险法。
正式出现:1935年,美国,以老年保险和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法,标志全球范围社会保障制度的兴起。
里程碑:1942年,贝弗里奇,英国,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系统的规范了整个的社会保障体系,起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反思的新时期:1979年,英国保守党上台,对高福利保障制度改革。

第10题:

简述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正确答案: 根据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嬗变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具体实践,可以将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1)济贫法阶段
它以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为起始标志,直到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法律产生为止。在这一阶段,立法理念在于救济与矫治贫民,立法的内容局限于救济事务,提供救济者处于恩赐者地位,接受救济者却必须以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为代价。因此,这一阶段的立法基本上是一种对旧式慈善事业的规定,根本不能与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相提并论。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
它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为起始标志,直到20世纪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为止。19世纪80年代德国率先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随后成为他国纷纷效仿的榜样。其影响逐渐波及整个欧洲、北美、拉美及大洋洲等地区。其中,美国1935年颁布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是世界上首部规范多项社会保障事务的法规,具有综合性特点,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理念的变化,社会保障立法进入了定型和成熟阶段。基本的标志有:
第一是立法的理念不再是单纯的社会稳定观念,而是引进了社会公平观念与普遍性原则;
第二是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70年代,不仅工业化国家进入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又一高峰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社会保障法律;
第三是立法的内容超越了社会保险而向其他社会保障领域扩展;
第四是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出面推动全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是一些工业化国家根据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充实了以往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律,使之走向定型,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能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较为成熟的社会保障法律,进而促使社会保障立法在多数国家进入成熟期。
(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立法均进入了自我完善并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时代,针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纷纷开始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途径。这一阶段还在继续发展中,但已经体现出的特色却会长期指导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如在立法观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