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18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第1题:
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C类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第2题:
对于A类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应在自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交易类型等信息
第3题: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第4题:
企业向外汇局提交辅导期业务报告时,无需()。
第5题:
A企业在某行办理了一笔转口贸易业务,期限为延期付款360天,金额3500万人民币。收汇日为2013-7-1,付汇日为2013-11-9。企业在做收付时都并未在货物监测系统登记,且在10月30日被当地外汇管理局约谈,A企业不明白自己违返了货改政策的哪一点。问:A企业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什么规定?()
第6题:
银行业务人员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经外汇局确认的()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的违规信息明细表。
第7题:
单笔等值()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的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8题:
下列()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第9题:
金融机构在办理货物贸易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第10题:
B、C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