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

题目
多选题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
A

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B

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所有人

C

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D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E

受让人受让财产必须始终出于善意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E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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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

A.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B.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所有人。

C.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D.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正确答案:BCD
BCD解析:A.不正确,因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必须为动产,不动产转让适于登记转让制度,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

第2题:

简要回答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1)标的物需为动产;
2)让与人需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需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是需为善意。


第3题: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 A.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B.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C.以协商一致的价格转让 D.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第4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那么不动产善意取得是以( )为要件。

A、交付

B、登记

C、合同生效

D、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B

第5题:

善意取得的概念及要件


参考答案: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要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第6题:

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参考答案: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作为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第7题:

简述善意取得的要件。


参考答案: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第8题:

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参考答案: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9题: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

A、受让人是善意的

B、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C、转让的财产进行了登记

D、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参考答案:B,C,D

第10题:

论善意取得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一、存在无权处分有学者否认无权处分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认为《物权法》第106条并未罗列,且错误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人)有权处分登记的财产。二、受让财产时为善意1.善意的标准王泽鉴教授总结了动产善意取得的四个标准:(1)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过失;(2)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不问是否过失,但在客观情形下,若一般人依据交易经验就可认定让与人没有让与权,受让人就是恶意的;(3)善意指受让人不知或不可能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4)善意指受让人不是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无让与权。2.善意的判断时点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善意的时点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受让指依法完成动产交付或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3.善意的保护范围善意取得的主旨为填补让与人处分权的不足,保护的范围限于“对处分权的信赖”。善意受让人基于占有或登记的公信力而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时,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才相对消灭,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无权处分的财产。三、支付合理价格善意取得要求转让行为系合理有偿的交易行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也予以认可。《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合理的价格”的认定应按照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四、完成法定公示《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公示是善意取得的必备要件,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应当登记,不实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财产交付给受让人即可。1.动产已交付《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特殊动产应属《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财产,交付产生善意取得的公示效果,但若未变更登记,善意受让人享有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不动产已登记《物权法》第10条、第16条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无论无权处分人是否交付房屋或者受让人是否支付价款,受让人只要没有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就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