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IX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BP机。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李某超范围经营电脑,经查明属实

题目
问答题
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IX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BP机。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李某超范围经营电脑,经查明属实,遂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1万元的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本案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达隆公司,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
被告是市工商局,因为市工商局改变了B区工商局的处理结果,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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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将( )作为被告。

A.市工商局

B.A区工商局

C.B区工商局

D.A和C


正确答案:A
市工商局将罚款变更为1万元,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被告应是复议机关市工商局。

第2题:

李某在某市的A区工作,王某在某市的B区工作,双方因工作调动,协议互换住宅,根据评估结果及协议约定,由王某向李某支付补价10000元。该地方契税适用税率为5%,则( )。

A.由李某缴纳契税500元

B.由王某缴纳契税500元

C.个人之间换房的,双方均可免征契税

D.双方均应缴纳500元的契税


正确答案:B
解析:房屋交换,由支付补价的一方缴纳契税。王某应缴纳契税=10000×5%=500(元)。

第3题:

某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肖某超范围经营,经现场调查取证,初步认定举报属实,遂工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通知肖某到场,并现场签字确认。( )


参考答案:错误

第4题:

某县民政局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小钱,接到孙某的举报信,反映低保对象李某与其是麻将牌友,经常一起打麻将赌博,输赢很大,怀疑李某不符合低保条件,涉嫌骗取低保待遇。针对这一举报,小钱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不予受理,因为孙某不是李某的亲属
B:不予受理,因为孙某不是李某的邻居
C:受理并调查核实李某是否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条件
D:受理并调查处理孙某与李某的赌博问题

答案:C
解析:

第5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A.某县新建的批发市场进行招商,由于地段好,客流量大,所以本地商户蜂拥而上,某外地商户李某出价高所以抢得一个较好的摊位,令本地人恼火万分,他们唆使工商局工作人员陈某以不按时交纳管理费为名,强行将摊位的执照摘走

B.某市居民李某向市检察院举报本市公安局长陈某收受贿赂草菅人命,结果检察院检察人员段某为徇私情,将举报人的情况透露给陈某,导致李某被打击报复,造成二级残废

C.某市消协接到消费者举报某市场大量批发注水肉,遂组织工作人员将该市场封闭,结果造成无辜商户李某经济损失20余万元

D.某国有企业工人李某在日常作业中受工伤,按规定应得抚恤金5万元,但该企业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款项


正确答案:A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本题中A属于第1款规定的情形;B中,陈某的行为并不代表检察院的意志,是徇私枉法的个人行为,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C中,由于消协不是行政机关,所以虽然李某的经营自主权被侵犯,却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D中,国有企业不是行政机关,虽然抚恤金的截留违反法律规定,但却只能由劳动法来规范,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故选A

第6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

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B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解析]A项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李某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甲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甲区公安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A项正确。B项考查行政诉讼管辖。首先。从级别管辖上看,2008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当注意的是,该条中规定的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其次,从地域管辖上看,《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针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的行为,应由该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即甲区人民法院审理。B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题中.李某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属于治安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李某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可以直接起诉。C项错误。
D项除涉及行政诉讼管辖外,还涉及行政诉讼的原告。《行诉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即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主管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受害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不追究加害人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对主管行政机关施加给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形式和程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范某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案的地域管辖应由行政行为发生地即甲区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错误。

第7题:

李某为工商局干部,杨某为公安局干部,二人共同违法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应由( )赔偿。

A、李某和杨某共同

B、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

C、李某和杨某分别

D、工商局和公安局分别


参考答案:B 

第8题:

住所在某市A区的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位于B区的房屋租给李某使用。李某的住所地在C区。李某在租赁期间,未与张某商量擅自将房屋结构改变,拆掉屋内的一面墙,并重新铺设了下水管道。一年后,李某将房屋交回,张某发现了李某私自改造房屋的情况,认为其构成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管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能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C区或B区人民法院管辖

C.可以由A区、B区或C区人民法院管辖

D.若李某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则本案只能由原告张某住所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专属管辖。
本案看似侵权纠纷,依《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本题似乎应选B。然而本案的标的涉及不动产,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B区法院专属管辖。至于D项,即使本案不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属于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范围。

第9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8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B
【考点】复议管辖;诉讼管辖;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之规定,B市公安局作为甲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李某可以向其申请复议。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17条之规定,李某可以对扣留汽车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向公安分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起诉。故8项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治安处罚案件中,复议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李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该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既有拘留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又有罚款500元的财产处罚。因此,若李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作为原告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范某既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财产也未因此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范某对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只能向被告甲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错误。

第10题:

住所在某市A区的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位于B区的房屋租给李某使用。李某的住所地在C区。李某在租赁期间,未与张某商量擅自将房屋结构改变,拆掉屋内的一面墙,并重新铺设了下水管道。一年后,李某将房屋交回,张某发现了李某私自改造房屋的情况,认为其构成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管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C区或B区人民法院管辖
C:可以由A区、B区或C区人民法院管辖
D:若李某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则本案只能由原告张某住所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
解析:
【考点】专属管辖。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表面上看应选B项。然而本案的标的涉及不动产,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B区法院专属管辖。至于D项,即使本案不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属于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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