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项目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项目转包给包工头某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拖欠乙公司500万元,乙公司拖欠某丙6

题目
单选题
甲公司将项目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项目转包给包工头某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拖欠乙公司500万元,乙公司拖欠某丙600万工程款。现某丙打算直接起诉甲公司,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某丙不得起诉甲公司,法院不宜受理。 

B

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当将乙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 

C

某丙可以向甲公司主张500万元 

D

某丙可以向甲公司主张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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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而乙公司则欠丙公司50万元,于是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将欠乙公司的货款直接支付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司迟迟不向丙公司付款。在此情形之下,谁(乙公司还是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A.乙公司

B.丙公司

C.乙公司和丙公司

D.乙公司或丙公司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规定,甲公司不如约向丙公司付款时,只有其债权人即乙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至于丙公司,由于其与甲公司之间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第2题:

甲公司拟投资建设一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由乙公司总承包;乙公司将土石工程发包给丙公司,结构和给排水机电预理工程发包给丁公司。施工过程中,实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单位是( )。

A.乙

B.甲

C.丙

D.丁


【参考答案】B

第3题:

甲公司采取施工总承包方式将一化工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液氨罐区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将供水工程分包给丁公司。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单位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B

第4题:

甲公司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地产,甲公司将建造房屋的工程承包给乙建筑公司。乙建筑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工程肢解后将部分分包给丙。丙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丁。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乙建筑公司与丙的分包合同无效,甲公司有权撤销甲、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B.乙、丙间及丙、丁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若工程质量有问题,甲公司有权请求丙、丁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D.如果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然不合格,丁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承包给第三人,无效。因此乙、丙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丙属于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属于“二度分包”,也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根据《合同法》第272条,B选项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5题:

乙公司为建筑公司,为甲公司的某建筑物建设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甲同意,乙将该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乙、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
B.如果该建筑物工程质量不合格,乙、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该建筑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工程款
D.丙公司可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是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为当事人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问题。 《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第3句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乙公司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包构成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故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第1句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亦适用于违法分包合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选项C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因此,如果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是发包人,法院可以追加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故选项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第6题:

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有()。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参考答案:B,C,D

第7题:

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正确答案:BCD

第8题: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答案】BD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下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建筑工程被违法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甲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将其驳回。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法院可以(而非应当)追加转包人乙公司和分包人丙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

第9题:

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的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其他非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甲与乙的分包合同无效;甲与丙的分包合同效力未定,取得发包人的追认后有效
B.甲建筑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了某建设工程,但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C.甲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该转包合同无效
D.甲建筑公司依法将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非主体结构施工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乙与丙之间的再分包合同无效


答案:A,B,D
解析:

第10题: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对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索要工程款,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所以,A项错误。法律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不等于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对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B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在突破合同相对性时,法院可以而不是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故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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