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问题上,起支配作用的法律是()

题目
单选题
在确定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问题上,起支配作用的法律是()
A

当事人本国法

B

当事人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D

当事人约定的法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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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证件类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中起证明作用。()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2题:

在确定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问题上,起控制作用的是()

  • A、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 B、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 C、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
  • D、法院地法

正确答案:D

第3题:

国际民事诉讼中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A.原则上依属人法来确定

B.作为补充,各国一般规定,如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视为有能力

C.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主张依住所地法来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D.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依本国法来确定


参考答案:A, B

第4题: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行为能力,则应当()

  • A、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 B、认定为有行为能力
  • C、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
  • D、参照其它国家的相关规定再确定

正确答案:B

第5题:

下列有关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独自进行诉讼活动的惟一条件
  • B、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 C、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
  • D、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D

第6题:

共用题干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不正确的表述是、()
A、我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并且不要求以对等互惠为条件
B、诉讼费用担保是我国对外国原告和外国被告所规定的共同的诉讼义务
C、关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问题,我国没有明文规定
D、目前我国不承认领事代理制度

答案:A,B,D
解析:
【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


【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

第7题:

在确定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问题上,起支配作用的法律是()

  • A、当事人本国法
  • B、当事人住所地法
  • C、法院地法
  • D、当事人约定的法

正确答案:C

第8题: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行为能力,则应当()

A.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B.认定为有行为能力

C.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

D.参照其它国家的相关规定再确定


参考答案:B

第9题:

简述当前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的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
现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是给予外国人跟内国人同等的民事诉讼地位,即采用国民待遇原则,或称平等待遇原则。
对于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许多国际条约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即使没有条约的规定,依据习惯国际法,一般也都在诉讼地位上给予国民待遇。此外,国民待遇原则也及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通过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样及于难民和无国籍人。
我国的立法对国民待遇原则也予以了肯定,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条明确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此外,在我国近几年来签订的许多司法互助协定中,也都明确赋予对方当事人的国民待遇。至于在互惠问题上,我国也采用推定存在原则,仅用对等原则加以控制。

第10题:

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

  • A、法院地法
  • B、当事人属人法
  • C、行为地法
  •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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