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控件?什么是组件?它们有何区别与联系?

题目
问答题
什么是控件?什么是组件?它们有何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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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什么是同化和顺应,它们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案:
解析:
【答案要点】同化和顺应都是主体取得自身与环境之间的平衡,达到平衡的具体途径。同化是指主体将其所遇到的外部信息直接纳入自己现有的认知结构中的过程。皮亚杰认为,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主体对自身的认知结构并未进行任何调整和改善,但也不能将这个过程看成是一个完全被动的过程。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主体对外界信息所做的不仅仅是感觉登记,还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调整和转换,以使其与当前的认知结构相匹配,便于被接纳。顺应是指主体通过调整自己的认知结构,以使其与外界信息相适应的过程。通过顺应,主体的认知结构会不断地得到修正。
(1)联系。在同化和顺应的关系方面,皮亚杰认为,同化和顺应并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独立的过程,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在同一个认知活动中常常包含着两个过程,只是在某些活动中同化占支配地位,而在另一些活动中顺应占支配地位。
(2)区别。二者适应的方式和结果不同,同化是外部的信息进行调整和转换,纳入主体的过程。而顺应是指改变主体自身的结构去适应外界的信息。

第2题:

什么是城市职能、城市性质,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正确答案: 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是城市对城市本身以外的区域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城市性质是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是城市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方向。城市性质由城市主要职能所决定。
联系:在于他们都是反映城市为外部服务的作用,在国家或区域中的分工;确定城市性质一定要先进行城市职能分析。
区别:在于城市性质不等于城市职能,城市性质是城市主要职能的概括;城市职能一般指现状,城市性质一般指规划;城市职能是客观存在,可能合理也可能不合理,城市性质加进了主观意念,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
严格地说,城市职能和城市性质都应该区分历史的,现状的和规划的三个时间尺度。

第3题:

什么是宪法与宪政?它们与法治之间有何联系与区别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按照学者萨托利的说法,只有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宪政的概念: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政和宪法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宪政确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拥有一部有形的宪法,而更重要的在于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的从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
    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而宪政所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这里,宪法和宪政具有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宪政对于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近现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连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

因此,我们可以将宪政概括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而且,在理解和分析宪政问题时,还必须把握宪政的以下主要特征:

(一)、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尽管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给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虽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状况。因此,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宪政与法治的目的不尽相同。这是由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
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简单地说,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归根结底,宪法与宪政是一回事。在“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国家里,宪法其实配不上“法”的称号。当然,宪法并不是普通的法,而是“更高的法”,控制着所有其它法律规范的意义;但只有宪法首先成为真正的“法”,国家才进入了宪政状态。
 宪法是“更高的法”(higher law,有时译为“高级法”),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对我们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这些称呼对我们其实是太熟悉了,以至已经不能引起我们多大兴趣。但这两层意思确实紧密交织在一起:论证了宪法是“法”,自然也就论证了宪法是“更高的法”。因此,它们必须放在一起讨论。
法治中的“法”上升到宪法,法治也就自然上升到了宪政的高度。在这个意义上,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但法治和宪政又存在着一种辨证关系,因为宪法毕竟是特殊的“更高的法”。宪法和普通法律同样具备实际效力,但同时又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因此,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但同时又是对法治的一种制约;如下所述,宪法的作用在于防止那些过分严厉的“恶法”成为法律。然而,如果不能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宪法审查机构轻易宣布议会制定的法案无效,宪政则有可能削弱法治并损害民主。
你好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和根本大法,其他的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政的意思以宪法来治理国家。简单来说就是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
法治意思就是依法治国,宪政和宪法是法治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但不是说有了宪法和宪政就是法治国家了,不过只要是法治国家必然就有宪政和宪法。

第4题:

什么叫流体智力?什么叫晶体智力?它们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


正确答案: 流体智力需要较少的专业知识,包括理解复杂关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在处理数字系列、空间视觉感和图形矩阵项目时所需的能力。这种智力在青少年之前一直在增长,岁左右达到顶峰,随后逐渐衰退。
晶体智力是指对从社会文化中习得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行应用的能力,是在实践中形成的能力。这能力人的整个一生中都在增长,因为它包括了习得的技能和知识,例如词汇、一般信息和审美问题等。
人通过在解决问题时投入流体智力而发展晶体智力。但是,生活中的许多任务同时需要流体智力和晶体智力。这一理论把人与生俱来的素质与后天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东西区分开来,不仅在智力研究中给了人们很大启发,对适应学生的个体差异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5题:

什么是综合指数?什么是平均数指数?两者有何区别与联系?


正确答案: 综合指数是应用综合法有两个总量指标对比而形成的指数。
平均数指数是应用加权平均法由个体指数的加权平均而形成的指数。
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形关系,但两者的区别是出发点不同。

第6题:

什么是燃煤量与计算燃煤量?它们有何区别出?


正确答案: 单位时间内锅炉消耗的燃料量称为燃煤量B,单位为kg/s、kg/h或t/h。
由于有机械未完全燃烧热损失q4存在,1kg入炉燃料实际上只有kg参加燃烧后应。通常把扣除机械未完全燃烧热损失后的燃煤量称为计算燃煤量。
燃煤量B是必须供应的煤量,计算中燃煤量是在炉内实际烧掉的煤量。在职作燃料量预算、计算输煤系统出力、计算发电煤耗时,用燃煤B。在计算燃烧所需空气量、生成烟气量及炉内传热计算时,用计算燃煤量。

第7题:

什么是控件?什么是组件?它们有何区别与联系?


正确答案: 控件和组件的区别:
组件:是指没有界面的组件(运行时不可见);
控件:是指有界面的组件(运行时可见)。
但有的时候也把两者统称为组件,其具体意义要根据上下文来决定。

第8题:

什么是土地的分级和分类,分级与分类各有什么特点,它们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


参考答案:土地分级是指地表一定区域内,土地个体地段的划分或合并,即根据综合自然特征的相对一致性和地域的完整统一性,逐级划分出一些不同级别的土地地段,或合并为更高一级的土地单位,建立不同等级规模的土地分级系统。土地分类是对每一个土地单元的类型划分,是在土地分级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指标,将同一等级的土地单位,按其相似性进行类群划分归并。
联系:分级是基础,不同的分级单位有不同的分类系统,土地分级是对土地纵向划分,分类是对土地的横向类型归并。
区别:土地分级是采用地域系统研究法,自上而下划分一定的级别,或自下而上合并为更高级的单位。土地分类是采用类型系统研究法,对同一级土地进行分类。得出分类级别高低不同的土地类型。

第9题:

什么是流线、迹线、色线?它们有何区别?


正确答案: 流线(StreamLinE.是表示某一瞬时流体各点流动趋势的曲线,曲线上任一点的切线方向与该点的流速方向重合。
迹线(PathLinE.是指某一质点在某一时段内的运动轨迹线。
色线又称脉线,是源于一点的很多流体质点在同一瞬时的连线

第10题:

什么是发展速度、增长速度?它们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正确答案: 发展速度,又称动态相对数,是报告期水平和基期水平之比,它反映报告期较基期发展变动的相对程度。其计算公式为:发展速度=报告期水平/基期水平*100%。因采用的基期不同,发展速度分为:
⑴环比发展速度,是报告期水平与前一期水平之比,反映报告期比前一期发展变动的相对程度;
⑵定基发展速度,又称总速度,是报告期水平与某一固定时期的水平(通常为最初水平)之比,反映报告期比某一固定时期发展变动的相对程度,即某一较长时期内的总的发展速度。
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环比发展速度:y1/y0,y2/y1,y3/y2,…,Yn/Yn-1定
基发展速度:y1/y0,y2/y0,y3/y0,…,Yn/Y0
增长速度,也称增长率,它是增长量除以基期水平或者发展速度减1的结果,说明研究现象逐期增长或在较长时期内总的增长速度。因采用的基期不同,增长速度分为:
⑴环比增长速度=逐期增长量/基期水平=环比发展速度-1;
⑵定基增长速度=累积增长量/基期水平=定基发展速度-1。
区别:发展速度反映研究现象报告期较基期发展变动的相对程度,增长速度说明研究现象报告期较基期增长的相对程度。
联系:增长速度=发展速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