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前必须履行和完成报批手续,作大量的技术、资金、资源等基础准备工作,因此该民营企业不符合招标条件。
理由:
(1)项目仅签订了立项协议,还未履行一系列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未到位,资金来源未落实;
(3)无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
2.弄清资格审查的内容和重点。资格预审存在的问题是审查重点内容严重缺失,仅把专业资格审查内容中的财务状况、能否满足垫资当作重点,何况垫资施工国家是不允许的。
纠正方法:应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审查投标单位的合法地位、信誉(基本资格审查)和施工单位的施工经历、人员状况、施工方案、财务状况(即专业资格审查)。重点是专业资格审查。
3.从《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修改文件期限分析。投标前业主取消一家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不合理。理由是投标单位无过错,而错在业主未按国家规定应在投标截止日15日以上向投标单位提出招标修改文书。
4.从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基本原则及废标原则分析评标专家否认A公司的理由:
(1)A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是不合理报价,属于废标;
(2)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仅凭报价低中标有失公允。
5.工程要求垫资风险就很大,再从C公司本身各方面的实力出发分析可能遇到的风险:
(1)因C公司的业绩欠缺,从事此类项目的经验不足,因而会带来工程工期、质量、安全风险;
(2)因该工程是垫资施工,C公司资金状况一般,施工过程中很容易造成C公司资金短缺甚至资金断链,从而造成工程中断甚至半途而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