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11年7月7日,甲雇凶将

题目

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11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共10分)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2分)为什么?(2分)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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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B.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 C.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D.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ABCD
暂无

第2题:

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
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
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

答案:A,D
解析:
【考点】合同有效的条件【详解】由于对于金钱占有即所有,因此甲用共同存款购买保险系属于有权处分,其与乙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A项当选。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将会给集体利益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此种合同应为无效,故B项不当选。选项C,由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精神病人,如果该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合同无效,如果该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合同效力待定,因此C项不当选。选项D,《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于查找不到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民政部门可以监护人的身份与甲达成赔偿协议。故D项当选。

第3题:

甲和乙为同村邻居,甲越界建房侵入乙的宅基地,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A.相邻权

B.房屋所有权

C.宅基地使用权

D.宅基地所有权


正确答案:C
「考点」相邻关系的概念
「解析」相邻权是毗邻不动产权利人相互间应给予便利的权利义务关系,甲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乙的宅基地使用权,而不仅是相邻关系了,故A不选。农村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不享有宅基地所有权,故D不对。另外,本案并未提及房屋,不涉及房屋所有权受侵犯,故B不选。

第4题:

村民甲系精神病人。一日,甲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花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西瓜踩碎3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8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因责任承担丙、丁与乙及甲的监护人戊发生纠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案应做如下处理:
第一,甲应当对丙的受害承担责任,而不是由狗的饲养人乙对丙的受害承担责任。由于甲属于精神病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甲的行为所致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戊承担责任。戊作为甲的监护人,在该事件中未尽到监护义务,不存在减轻责任的理由。
第二,行人丙因紧急避险踩碎丁的西瓜,致使丁受到16元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害是由紧急避险引起的,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的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危险是由精神病人甲的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因此,丁的损失应由甲承担。由于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承担的责任由甲的监护人戊承担。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129条(紧急避险)、第133条(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作答本案例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民事责任和免责事由的适用。

第5题:

村民甲雇车将购买的1批化肥运回村里, 在卸化肥时,乙恰好路过,见状,遂对甲说:“我来帮你 吧。”甲说:“不用了,我自己就行。”乙还是帮甲从车上 将化肥背下。不料,乙不小心将腰扭伤,花去医疗费1 万元。乙要求甲赔偿,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对 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因乙为无因管理
B.甲可在受益范围内给乙适当补偿
C.甲不应赔偿乙的损失,因乙系自愿行为
D.因双方都无过错,应按公平原则处理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无偿帮工人受损失的,被帮工 人的责任问题。依《人身损害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故本 题B选项表述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第6题:


A.甲和乙在遗产-‘中?因遗产分割不均引起的纠纷
B.甲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因拖欠承包款引起的纠纷
C.甲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纠纷
D.甲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


答案:A,B,D
解析:
《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 裁,另行规定。《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 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D选项。

第7题: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答案:D
解析: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乙恶意搭建围墙损害甲的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

第8题:

甲与乙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拉扯,打斗时,甲抽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挥舞,准备继续与乙打斗,挥舞的小刀将旁边准备离开的丙手腕动脉割伤,经鉴定,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考点】刑法中的错误论
【答案与解析】本题是刑法学理论上所说的典型的“打击错误”或者“行为误差”,即行为人本欲打击甲,却打击了乙。对于打击错误,应如何处理,观点上有不同的争议,理论上的学说和分析也很复杂,在此不便展开。司法考试只采通说。通说一般采法定符合说,如果在同一构成范围内,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结果杀了乙,侵害的都是人的生命,故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如果不在同一构成要件内,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却杀死了动物,则是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按照上述理论,从本案的案情看,实际上本案并无成立过失伤害罪的可能,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9题:

村民甲从同村乙处购买水牛一头,作价800元。乙认为该牛可能有病,故而愿意低价出卖给甲,甲也觉得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甲买回该牛后2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与乙之间构成民事欺诈
B:甲与乙之间构成合同违约
C:甲可主张乙退一赔一
D:甲与乙之间买卖有效

答案:B,D
解析:
本题中,乙认为牛可能有病而愿意低价出卖给甲,甲也觉得该牛可能有病,因此甲与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构成欺诈,二人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在牛死亡后,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故B、D项正确。

第10题: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答案:D
解析:
【考点】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证明责任的分担【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本案中,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已经生效,属于前述第(二)项不需要证明之事项,故选项D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选项A、B、C分别属于前述第1、5、4项,是需要用证据证明之事项,故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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