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同学发明了“方便握笔器”,该作品参加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得了高奖,但某工厂生产了该作品大量投放市场获得了很高的经济效益,于是王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却不予受理。这是因为()A、王勇参加比赛公开了作品的内容B、没有申请专利C、作品太简单不予受理D、王勇的发明已经过期

题目

张红同学发明了“方便握笔器”,该作品参加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并得了高奖,但某工厂生产了该作品大量投放市场获得了很高的经济效益,于是王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却不予受理。这是因为()

  • A、王勇参加比赛公开了作品的内容
  • B、没有申请专利
  • C、作品太简单不予受理
  • D、王勇的发明已经过期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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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县公安局李局长亲自带队,制止了王东村与王西村即将发生的打斗,并将王西村村民王大等10人治安拘留。王大等对李局长的行为不满, 以李局长等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对王西村村民的治安处罚。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办理?( )

A.不予受理,因为起诉没有明确被告

B.不予受理,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不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应当予以受理,因为指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可以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要求

D.应当予以受理,因为最终明确被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法院可以职权要求原告补正确


正确答案:D
 行政相对人由于其文化知识的局限,可能不熟悉行政机关的运作规律。为了方便行政相对人打官司,对于起诉条件规定相对宽松。注意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起诉条件。

第2题:

下列案件中,法院对案件处理方式,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2016 年1 月,张三以违约为由将李四诉至某法院,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三于2016 年9 月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B.甲公司以违约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前,乙公司已经注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C.王五的丈夫吴六下落不明数年,王五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D.李某诉谭某侵权纠纷一案,A 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A 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B
解析:
①A 错,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已经过实体处理,再次起诉不予受理。②B 正确,C 错,下落不明不等于被告不明确,法院应当受理。③D 错,A 区法院应裁定移送管辖。

第3题:

甲市的王某被乙市的李某开车撞伤,王某住院治疗2个月,后出国探亲2年。王某回国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对于王某的法院,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A.法院不应受理,因为王某的先前的行为等于放弃了求偿权

B.法院不应受理,因为王某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C.法院应予受理

D.由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C

       【解析】《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4题:

A公司向社会公开征集产品广告,并声明中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A公司,王某设计的广告中选,王某设计的广告属于( )。

A.A公司的委托作品
B.A公司的法人作品
C.A公司的职务作品
D.A公司与王某的合作作品

答案:A
解析:

第5题:

王某与赵某系某乡农民,一日两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认定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未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2)王某委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应否受理?
(3)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如何认定,如果王某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4)王某能否直接对乡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如果可以,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答案:
解析:
(1)《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为治安行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同时,由于市公安局不受理王某的复议申请,王某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2)有效,市公安局应该受理。因为《行政复议法》并未禁止委托他人代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市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所以,法院应作出履行判决。
(4)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第70条、第77条的规定,如果该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如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应作出撤销判决:如处罚明显不当,人民法院视情况判决撤销也可判决变更。

第6题:

甲市的王飞被乙市李永的汽车撞伤,住院治疗2个月,后出国探亲1年,回国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永赔偿其损失,法院应否受理?()

A: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
B: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
C:法院依法受理
D: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王飞没道理

答案:C
解析:
【考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19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C项正确。

第7题:

共用题干


丈夫王某和妻子李某曾在A区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最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王某败诉。3个月之后,妻子李某认为家里的情况不堪忍受,遂向A区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对于此案,A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受理并审理
B:不予受理,但是可以为之主持调解
C:驳回起诉
D:不予受理,告知按照申诉处理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

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

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

《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

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

第8题:

1999年1月,王某向何某借款2000元,并约定一年后还款。一年后王某并未还款,何某觉得自己也不急着用钱,也就没有要求王某还款。到了2009年2月,何某想起这笔欠款,找到王某要求其归还,但王某矢口否认曾向何某借款。于是何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案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受理

B.案件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立案,何某执意要起诉的,法院则裁定不予受理

C.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仍应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裁定驳回何某的起诉

D.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仍应受理,若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不得主动释明


正确答案:D
D。何某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所以《民诉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已被上述司法解释取代,考生注意比较和记忆。

第9题:

王某与张某是朋友。一日,王某为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向张某借车。聚会上,王某喝了大量的啤酒。聚会完毕后,王某驾车回家,路上被交警赵某查出酒后驾车,赵某将汽车扣留,但是在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张某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赵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D.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定。原告是汽车的合法所有权人,具有行政诉权,符合原告资格。赵某乃警察,其扣车并将车开回公安局的行为属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C项可采用。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单独请求行政赔偿,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D项错误,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的,本案是因为程序不合法,所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10题: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
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和钱某不得离婚。3个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王某又向法 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的正确做法应为()。
A.依法审理 B.不予立案
C.驳回起诉 D.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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