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家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合营企业。经多次商洽,双方达成如下共识:双方出资额共10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场地使用费、部分设备和劳动力出资,作价600万美元;美方以现金200万美元、食品加工工艺、管理软件出资,计400万美元。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在北京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双方的上述约定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题目

中美两家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合营企业。经多次商洽,双方达成如下共识:双方出资额共10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场地使用费、部分设备和劳动力出资,作价600万美元;美方以现金200万美元、食品加工工艺、管理软件出资,计400万美元。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点在北京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双方的上述约定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有一处不合法:就是不能以劳动力作出资,其他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该案件中的约定是一种涉外仲裁的约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及所适用的实体法,但前提是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中国(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其仲裁机构、选择美国纽约州的法律作为实体法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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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2)中方出资方式及数额: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在本题中,合营企业拟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为450万美元。
(2)外方出资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任何一方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第2题:

中方甲企业与外方乙企业经协商,拟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

(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场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部分现金出资。

(3)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期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场地使用权,折合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现金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期出资为现金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


正确答案: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OOO万(含l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本题中,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不符合规定。
(2)中方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外方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建筑物、现金、无形资产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本题中中方以其设定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中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从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期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

第3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该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8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2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1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的方式是:工业产权12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

(2)约定投资规模为2500万美元。

(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

要求:根据该合同上述条款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
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本题中,乙公司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为24.4%(220÷900×100%)低于  25%,是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本合同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为36%,低于五分之二,故该项约定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3)该企业以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该合同中规定用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是违法的。

第4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该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8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2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1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的方式是:工业产权l20万美元,现金l00万美元。

(2)约定投资规模为2 500万美元。

(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要求:根据该合同上述条款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本题中,乙公司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为24.4%(220?900?100%)低于25%,是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1 000万~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本合同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为36%,低于2/5,故该项约定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3)该企业以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该合同中规定用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是违法的。

第5题:

天津某食品公司与加拿大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家;(2)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其中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作价200万美元;(3)合同规定双方若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并签订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中有如下内容: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或在加拿大商事仲裁会进行仲裁,适用加拿大法律。合同签订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与某市食品厂签订合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理判决。合资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对,应依涉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而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双方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两处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外商技术、设备出资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1987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如该规定中第三条第三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并且外商用技术出资,作价不得超过20%。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美元,所以应追加注册资本50万美元。而且外商的技术、设备作价为200万美元,其中技术的出资作价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即不得超过500万美元的20%,100万美元。 
2)仲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外投资双方所发生的争议无论在哪一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律必须是中国法律,这是我国法律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争议的解决所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我国的《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2)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从法律地位上来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因此在解决其与国内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同或者侵权争议时,无论通过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进行,其适用的实体法律都应当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的组织或个人之间争议的解决。因此,该合营企业要求适用涉外合同法解决其与某市食品厂之间的争议的请求,理应被驳回。

第6题:

中国某公司拟与美国某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可以约定以下条款:企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美国出资70万美元,各方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美双方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三个考点,一是中外合资企业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问题;二是外方投资者的出资在出资总额中所占比例问题;三是出资额缴付期限的法律规定。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至少应为210万美元,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已符合规定;美方出资70万美元,已超过注册资本的25%,也符合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规定;双方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一次缴清,也符合规定一次缴清全部出资的时间规定。所以双方约定合法。

第7题: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该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68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2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的主要方式是:场地使用权180万美元,机器设备30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的方式是:工业产权12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

(2)约定投资规模为2500万美元。

(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办法来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

要求:根据该合同上述条款及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是否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
(1)合营企业中外方出资额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本题中,乙公司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为24.4%(220÷900×100%)低于25%,是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本合同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为36%,这低于2/5,故该项约定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3)该企业发行股票的办法募集资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该合同中规定用发行股票的办法筹集资金是违法的。

第8题:

中方与外方合作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协商约定的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

A.合作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出资20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出资

B.外方出资中的150万美元为设备,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运抵公司所在地

C.外方出资中的50万美元为现金,由外方向境外银行借贷,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

D.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正确答案:AB
73.答案:A、B 考点:中外合作企业讲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 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因此A选项正确。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因此B选项正确。第19条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因此c选项错误。第25条规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因此D选项中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数不足,错误。

第9题:

中、美双方依法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l 000万美元,其中美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400万美元,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6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则美国合营者第一期交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 )万美元。

A.45

B.60

C.100

D.200


正确答案:B

第10题:

中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外方出资70万美元。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比例、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关系两个法律问题。 (1)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本题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为31.82%(70÷220=31.82%),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比例,符合规定;(2)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本题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也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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