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10月7日是香港婚姻法的转折点,《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规定,从即日起,废除原有的三种婚姻形式,即()。
第1题:
1971年10月7日是香港婚姻法的转折点,《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规定,从即日起,废除原有的三种婚姻形式,即()。
A.旧式婚姻
B.“妾侍”制度
C.新式婚姻
D.宗教婚姻
第2题:
从婚姻立法的发展看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1)建国以前,婚姻立法处于积累经验,初具规模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初步改革的阶段。
(2)建国以后,一九五0年婚姻法颁布,婚姻立法处于废旧立新,奠定基础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根本改革的阶段。
(3)一九八0年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婚姻立法进入了不断完善、巩固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全面深入改革的阶段。
第3题: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以上各项
第4题:
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婚姻制度包括()
第5题:
第6题:
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第7题:
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①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②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③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以纠正违法婚姻,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保障其婚姻权益。
④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和可撤销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却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使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⑤同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制和可撤销婚姻制,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第8题: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为了肃清()的残余,该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A.奴隶制婚姻制度
B.封建婚姻制度
C.原始婚姻制度
D.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9题:
中国婚姻史上第一次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是在()。
A唐朝
B太平天国
C宋朝
D清末
第10题:
哪一部婚姻法将原法规定的男20,女18提高至男22,女2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