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提出以下法治原则,它们是()。

题目

洛克提出以下法治原则,它们是()。

  • A、刑罚的权力来自国家
  • B、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 C、执行已公布的法律
  •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E、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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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洛克的法治理论。


参考答案:

(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洛克认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并用法律规定社会中的一切事情。法律执行者在无法律规定的场合,应当根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裁处,直到有关的成文法加以规定为止。


第2题:

简述罗尔斯提出的法治原则。


参考答案:

(1)“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准则。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首先是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一种可以合理地被期望人们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其次,立法者和法官等当权者是真诚地行为的,即他们相信这些法律是可以被服从和执行。最后,一个法律体系应该把不可能执行的情况看成一种抗辩或者缓行的情况。
(2)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准则。对于类似的案件应该做出类似的判决,这对于法官和其他当权者的自由裁量权来说起着制约作用。
(3)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准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应为人所知并加以公布,法律含义应明确清楚;无论在陈述意图的哪一方面,法律都应是普遍的,而不是用来作为损害特定人的方式(例如剥夺公权的法律);至少对较大的不法行为作狭义解释;刑事法规不应追溯既往从而不利于这一法律所适用的人。
(4)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这些原则是指雏护司法活动正直性的指针。


第3题:

提出例外原则的人物是( )。

A、梅奥

B、泰罗

C、洛克

D、韦伯

E、法约尔


参考答案:B

第4题:

提出了“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两条基本的公正原则的是:()

A.罗斯

B.加勒特

C.罗尔斯

D.洛克


参考答案:C

第5题:

洛克提出以下法治原则,它们是()。

A.刑罚的权力来自国家

B.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C.执行已公布的法律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


参考答案:B, C, D, E

第6题:

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体现为()

A.人民主权原则

B.人权原则

C.法治原则

D.分权原则


参考答案:D

第7题:

试论洛克的法治思想。


参考答案: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重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的思想有以下内容:
(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就是说,这种法律必须是以法定的手续制定和公布出来,并被普遍接受的法律。为此,他坚决反对以临时性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洛克说,有了法律而不执行,等于无法。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从而就不能算作真正的政府。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洛克说,每一个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法律。公民社会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法律制裁。对于那些位高权重的人要从严要求。
(4)法律执行者在无法律规定的场合,应当根据自然法的精神自由裁处,直到有关的成文法加以规定为止。这是为公共福利所必不可少的。


第8题:

洛克的法治理论是同()联系在一起的,正是通过对自由的界定,洛克论证了法治的原则,从而在政治制度上为自由提供了保障。

A、自由

B、“自然自由”

C、“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

D、“处在政府之下的人的自由”


参考答案:A

第9题:

德育原则是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进行德育必须遵循的()德育原则来源于实践,是德育实践经验的()我国孔子曾提出过循循善诱()原则,英国洛克提出(),法国的卢梭提出(),德国赫尔巴特提出(),美国的杜威提出()的原则


正确答案:
基本要求 总结和概括  因材施教 环境教育的原则 自然后果原则 爱的原则 教学的教育性原则  社会化活动

第10题:

洛克是如何论证法治与自由的关系的?他的法治包含了哪些原则?


参考答案:①洛克的法治理论是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对自由的界定,洛克论证了法治的原则,从而在政治制度上为自由提供了保障。
洛克区分了两种自由,一种是“自然自由”,这种自由既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又超出了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只是以自然法作为它的准绳;一种是“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这是一种社会状态下的自由。
从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下的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论证了法律的存在与自由的共容。洛克断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正是出于实现个人在社会下享有自由的目的,人们设置了立法机关,制定了法律,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
②洛克将立法权看作是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同时他认为,这一最高权力亦需要限制。通过对立法权进行限制性的规定,洛克提出了立法权的四个原则:第一,目的原则。即立法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立法不应再有其他目的。 第二,方式原则。即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以临时的专断命令进行统治,必须以颁布达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在法律的适用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第三,财产原则。立法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在具体的政策上,这一原则表现为,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他代表同意,国家约不应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第四,独有原则。立法机关的权力只是来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因此,它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洛克通过对立法权的限制,提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原则、财产原则等基本原则,从而为确法治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