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
第1题:
简述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
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第2题:
第3题:
简述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
鉴定客体本质特异性以及其内外部特征能被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的所认知。
任何物体(含物质、物品)都有自身的特异性,即本质属性,鉴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认识鉴定客体的本质属性。而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经验法则的鉴定活动可以揭示各种客体的外部、内部特征。
(1)客体具备可认识的特定性
(2)客体特定性由客体的特征表现出来
(3)客体特性相对稳定性
(4)客体特征的反应性
第4题:
下列各项中,正确表述认识客体的含义的是()
第5题:
什么是历史认识客体?历史认识客体的过去性对历史认识有哪些影响?
第6题:
简述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的含义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认识主体是指认识和实践活动的承担者,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现实的、具体的人。 认识客体是指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认识的主体和客体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具体说来,它们的关系表现如下
1.主体和客体的实践关系。
2.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关系。
3.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
第7题:
第8题:
简述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
认识的过程:
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
感性认识——综合分析
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
第9题:
简述对文艺创作客体的正确认识。
第10题:
简述认识客体的涵义、构成和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