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题目

试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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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整范围广于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其有关协议中包括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所没有的农业协议,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调整农产品贸易。


参考答案: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调整农产品贸易,只是随着农产品义务豁免的增多,该约束逐渐削弱。另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同时规定,各缔约方在不违背国内法的最大限度内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部分的义务。这也影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农产品的约束力。

第2题:

:最适合作本文标题的是:( )。

A.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B.“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来源

C.“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WT0”

D.双边关税减让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正确答案:B

本题文字的主线是二战后,关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过程。

第3题: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英文简称为( ).

A.WATT

B.ATT

C.ITT

D.GATT


正确答案:D

第4题:

下列哪一项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性法律文件?()

A、《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

B、《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D、《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参考答案:B

第5题: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参考答案: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二者主要存在下述区别:
(1)确立、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是一个永久性的协定;而适用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依据则是1947年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PPA),该议定书已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废除。
(2)约束力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在实质意义上不允许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各成员的国内立法应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国内法的规定不应成为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理由;而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制度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则明确允许在不违反现有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二部分(被称为祖父条款或祖父权利),国内法的规定可以成为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借口。
(3)法律框架的结构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制度,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成员不得有选择地参加协议(极少数成员参加的附件4中的诸边协议除外),各成员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各协议间是相互独立的、分散的,不同缔约方受不同协议的约束,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参加方,不同参加方间的权利义务有可能是不同的。
(4)调整范围不同。世界贸易组织既调整货物贸易.又凋整服务贸易,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它所调整的货物贸易还包括了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而以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调整货物贸易,但又不包括纺织品贸易,对农产品贸易的调整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第6题:

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报告失去了作用。


参考答案:错
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对今后的争端解决具有指导性。没有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在与审议的问题相关时,也可以参考。《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各成员确认遵守迄今为止根据GATTl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的原则。这包括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的作用。

第7题:

世界贸易组织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参考答案:

世界贸易组织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1)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修改,成为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一部分。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行之有效的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大适用到了新制定的协定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形成的协商一致的决策方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作出的决定、程序和惯例,对世界贸易组织也有指导性作用。在争端解决制度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信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解决争端适用的原则。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经验和精华。


第8题: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因而不能修改。


参考答案:错
可以修改,但需全体成员同意。

第9题:

试述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参考答案: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联系:
1.依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简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WTO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确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框架和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便利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协定目标的实现,并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
(2)在相关协议处理的事项方面,为成员间多边国际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场所;为成员间国际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谈判结果提供实施框架。
(3)实施争端解决制度。
(4)实施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5)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合作,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2.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英文简称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两个含义:
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1947年签署、1948年1月1日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二是指管理该协议的事实上的国际机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了八轮贸易谈判,在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谈判者决定建立一个正式的多边贸易组织,即世界贸易组织。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严格意义上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世界贸易组织替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此作为“组织”意义上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已不再存在。但作为规则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仍然存在,经过修订、补充,与其他相关协议一起,以GATT1994的形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部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
4.世界贸易组织是依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
5.世界贸易组织是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和发展。直到1995年1月1日被世界贸易组织替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了近半个世纪。世界贸易组织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
其一,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修改,成为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一部分。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行之有效的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大适用到了新制定的协定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其二,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形成的协商一致的决策方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作出的决定、程序和惯例,对世界贸易组织也有指导性作用。在争端解决制度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信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解决争端适用的原则。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经验和精华。
二、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二者主要存在下述区别:
1.确立、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是一个永久性的协定;而适用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依据则是1947年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PPA),该议定书已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废除。
2.约束力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在实质意义上不允许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各成员的国内立法应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国内法的规定不应成为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理由;而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制度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则明确允许在不违反现有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二部分(被称为祖父条款或祖父权利),国内法的规定可以成为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借口。
3.法律框架的结构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制度,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成员不得有选择地参加协议(极少数成员参加的附件4中的诸边协议除外),各成员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各协议间是相互独立的、分散的,不同缔约方受不同协议的约束,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参加方,不同参加方间的权利义务有可能是不同的。
4.调整范围不同。世界贸易组织既调整货物贸易.又凋整服务贸易,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它所调整的货物贸易还包括了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而以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调整货物贸易,但又不包括纺织品贸易,对农产品贸易的调整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5.争端解决制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是统一的,各成员根据不同协议产生的争端都适用同一争端解决制度;而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争端解决制度,表现出分散性。两个制度下,申请设立专家组、通过和实施争端解决报告的程序,都不相同。


第10题: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参考答案: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继承了前面所述的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并在其所管辖的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新的领域中予以适用并加以发展。
值得提出的是多边主义,这原本是关贸总协定的一个基本原则,但由于东京回合达成的协议采取了自行选择签署参加的做法,阻碍了这项原则的实施与贯彻。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缔约方必须无选择地以“一揽子”方式签署参加其管辖的《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才重振了多边主义。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原则,也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除了继续实行“非互惠原则”和体现“授权条款”的精神外,还在很多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充分考虑到经济转型国家复杂的内部、外部条件,对它们加入该组织给予鼓励并承诺给予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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