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甲、乙、丙三人创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5年5月,甲欲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丙不同意并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华阳公司货款5万元未还。2005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为江河公司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7年8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7万元无法清偿。丙认为自己已于2005年5月退伙,合伙企业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丙的看法对吗?

题目

2002年3月,甲、乙、丙三人创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05年5月,甲欲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丙不同意并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华阳公司货款5万元未还。2005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为江河公司6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7年8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7万元无法清偿。丙认为自己已于2005年5月退伙,合伙企业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丙的看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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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07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2007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M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8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向银行贷款4万元提供担保,银行并不知道甲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有人认为,丙以劳务出资,不是合格的合伙人,这种看法是否正确?

(2)丁是否应该对合伙企业欠M公司的欠款承担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银行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本案例答案如下:
  (1)这种看法不正确。因为合伙人不仅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而且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以丙的出资方式是劳务为由而否认其合伙人资格的有效性是不正确的。
  (2)丁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合伙企业对M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4万元,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银行对甲私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第2题:

甲、乙、丙设立一合伙企业。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贷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15万元的合伙债务。2015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对该合伙企业欠星月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ABC

第3题:

某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第二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早已于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该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考点】入伙;退伙;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除名;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追偿
【答案及解析】
(1)丁的看法不正确。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确。尽管丙早已于6月退伙。但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是与丙一点关系都没有,丙对于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长城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甲私自提供了担保的行为银行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4)该决议是有效的。因为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5)可以得到支持。因为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第4题:

2007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2007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人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M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8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向银行贷款4万元提供担保,银行并不知道甲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问题:
(1)有人认为,丙以劳务出资,不是合格的合伙人,这种看法是否正确?
(2) 丁是否应该对合伙企业欠M公司的欠款承担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银行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
解析:
(1)这种看法不正确。因为合伙人不仅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而且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以丙的出资方式是劳务为由而否认其合伙人资格的有效性是不正确的。
(2) 丁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合伙企业对M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人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4万元,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尽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银行对甲私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亏损,甲由于无法继续参加合伙,提出退伙,乙丙同意,清算时合伙企业拥有财产10万元,债务7万元,甲分得1万元后退伙,后发现甲退伙前欠丁企业3万元货款一直未还,清算时没有将该债务计算在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该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B:丁企业只能要求甲承担1万元的清偿责任
C: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丙各向自己偿还1万元
D: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向自己偿还2万元,也有权要求丙向自己偿还2万元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合伙企业对丁企业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甲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比例,只能根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只能向乙丙各追偿1万元,不能向乙追偿2万元或向丙追偿2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时并不要求有限合伙人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69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的说法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但是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可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第82条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B选项应选。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选项不应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不应选。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不应选。

第6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于是,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此后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7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于是,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此后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7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i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  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8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丙为有限合伙人。A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为5万元,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l万元,丙出资2万元。合伙协议约定A合伙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乙和丙,甲通过参加经营获得劳动报酬。A合伙企业经营中,丙要求退伙,并在退伙中分得财产1.5万元。丙退伙后,A合伙企业8万元债务到期,但该8万元债务是基于丙退伙前原因而发生。在丙退伙后A有限合伙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该企业无法清偿B、C、D债权人的债务为l0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及《合伙企业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约定A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乙和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

理由。

(2)丙对自己退伙前A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应如何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3)A有限合伙企业破产后,甲、乙、丙对A合伙企业未清偿债务如何承担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丙承担1.5万元。《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不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9题:

2007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 万元,丙以劳务出资。2007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 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 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M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8年10月,甲私自以合 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向银行贷款4万元提供担保,银行并不知道甲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有人认为,丙以劳务出资,不是合格的合伙人,这种看法是否正确?
(2) 丁是否应该对合伙企业欠M公司的欠款承担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银行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
解析:
(1)这种看法不正确。因为合伙人不仅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 资,而且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因此以丙的出资方式是劳务为 由而否认其合伙人资格的有效性是不正确的。
(2) 丁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合伙企业对M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 发生的,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人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4万元,银行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尽 管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但由于该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 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银行对甲私自提供担 保的行为并不知情,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应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第10题:

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19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A公司货款36万元,同年10月,丙经甲、乙同意退伙,依约承担了15万元的合伙债务。2020年2月,丁经甲、乙同意入伙,并约定丁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该合伙企业欠A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
(1)甲、乙是现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丙是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论其退伙时是否对内承担了该笔合伙债务;(3)丁是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协议的约定仅有内部效力,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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