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家文化用品企业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它们起草了公司章程,公司名称为“东方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章程经甲乙丙审核后予以认可。2001年5月,东方文化用品筹备小组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工商局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法定文件,市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该市文化用品企业已经达到市场饱和,故拒绝为东方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手续。请问: 市工商局拒绝办理公司登记手续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1题:
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们不能以( )出资。
A.知识产权
B.商誉
C.土地使用权
D.货币
第2题:
2006年2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是()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第3题:
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C
选项A错误。《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据此可知,甲以面包车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注册资本是八万,8万×30%=2.4万。因此,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2.4万。
选项C正确。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2.4万,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达到5.6万,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4万。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题中,注册资本的20%是1.6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3万。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甲乙丙欲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甲乙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B.甲乙丙可以用货币、实务、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出资 C.甲乙丙可以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可以只达成口头协议 D.甲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7题:
A.分公司
B.联营企业
C.控股子公司
D.独立企业
第8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的出资各占20%,丙的出资占60%。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丁。对此,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 ( )
A.正确
B.错误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