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法规叫()。由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审议批准的法规叫()。

题目

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法规叫()。由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审议批准的法规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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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 ),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A.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

B.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C.全国人大制定并发布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


正确答案:AB

第2题:

在我国,哪一或哪些国家机关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 )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B.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D.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正确答案:ACD
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除非自治州取得“较大的市”的地位。

第3题: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法律地位由高到低依次是: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

第4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地方性会计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

B.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C.地方性会计法规不得与《会计法》相抵触,但可以与会计行政法规不一致

D.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正确答案:D
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故ABC项不正确,只有D正确。

第5题:

会计行政法规由( )。

A.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制定并发布

B.国务院制定并发布

C.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D.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


正确答案:BC
解析: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6题:

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税收立法规定的有( )。

A.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B.国务院及所属税务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

C.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通过后以提案形式提交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D.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中,《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正确答案:BD
解析:税收法律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发布,国务院无权审议。税收行政法规不需人大审议通过。

第7题:

下列选项中关于地方性法规的公布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公布

B.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公告公布

C.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由各自的制定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参考答案:ABCD

第8题:

(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法律 D.宪法


正确答案:B

第9题: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不能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布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

A、省

B、自治区

C、直辖市

D、县


答案:A

第10题:

在不与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有( )。

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B.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C.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省会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正确答案:BCD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立法法第63条对此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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