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男,28岁,司机)于某年10月份的一天,驾驶一辆大卡车为运输公司送磷肥。途经一段山路时,正当下坡,突然汽车制动器失灵,汽车刹不住,急速下行,随时都有翻车于深谷的危险。在这危急时刻,叶某急中生智,把方向盘往里打,使车头本身擦山而行,用车身与山壁的摩擦力减慢车速。车速减慢了,但仍不能停住,危险并没有消除。这时,对面有一辆运煤卡车,慢速爬坡上行。叶某见两辆车车速均较慢,为了使自己的下行车停住,消除危险,就采取了与上行车相撞的措施。结果,车停住了,但两辆车的发动机都撞坏了,后来花去修理费47000余元

题目

被告人叶某(男,28岁,司机)于某年10月份的一天,驾驶一辆大卡车为运输公司送磷肥。途经一段山路时,正当下坡,突然汽车制动器失灵,汽车刹不住,急速下行,随时都有翻车于深谷的危险。在这危急时刻,叶某急中生智,把方向盘往里打,使车头本身擦山而行,用车身与山壁的摩擦力减慢车速。车速减慢了,但仍不能停住,危险并没有消除。这时,对面有一辆运煤卡车,慢速爬坡上行。叶某见两辆车车速均较慢,为了使自己的下行车停住,消除危险,就采取了与上行车相撞的措施。结果,车停住了,但两辆车的发动机都撞坏了,后来花去修理费47000余元,加上叶某用车头与山壁摩擦所造成的损坏修理费12000余元,共计59000余元。未发生任何人身伤亡,货物也均未有损失。 试分析本案中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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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余某夜间驾驶汽车与一辆卡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不能移动且妨碍交通,余某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

A.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B.开启示廊灯

C.开启后位灯

D.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正确答案:ABCD

第2题:

陆某驾驶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出发行驶,当车行驶至市区某站时,张某上来乘车。因张某站在车前门第二台阶处影响到乘客上车,陆某遂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车行驶至下一站,陆某再次要求张往里走,张不但不听从劝告,反以陆某出言不逊为由,挥拳殴打正在行驶中的陆某,击中陆某的脸部。陆某被殴打后,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抬腿踢向张,并动手殴打张。这时公交车偏离行驶路线,撞倒一辆骑自行车者,撞坏一辆出租车,撞毁附近住宅小区的一段围墙,造成骑自行车的人当场死亡。如何认定陆某的行为?( )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交通肇事罪
D.危险驾驶罪


答案:A
解析:
公交车司机陆某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3题:

陆某驾面包车给某小学送货,车入校园后,陆某想把车停在操场边,但此时刹车和方向盘突然失灵,面包车撞向校园里正在操场上做游戏的一群小学生,此时在操场附近工地干活的齐某看到这一情况,为使孩子们免遭不幸,齐某一面高喊:“小朋友快跑!”一面赶紧爬上一辆重型卡车拦截陆某的面包车,结果两车相撞,造成陆某轻伤,面包车车头受损,学生无一伤亡。

请问:

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正确答案:

第4题:

2004年7月某一天,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过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过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自己和家人以后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问:
(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属于共同侵权案件,具体而言,属于无意思联络共同加害行为。在共同加害行为中,行为人应具备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对于加害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虽然属于两个独立的行为,赵某和刘某均不相识,不存在共同侵害高某的共同故意,不存在共同加害高某的意思联络,但是,赵某、刘某均违反交通规则,均存在过失,而且该共同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失,且该损失具有不可分割性,从保护高某的利益出发,赵某、刘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共同加害行为。
(2)赵某、刘某应当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赵某、刘某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根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30条(共同侵权)。本案例较为简单,只要掌握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处理原则即可。

第5题:

刘某驾驶一辆满载乘客的长途客车,下山时刹车突然失灵,汽车快速向下滑行,左是山谷,右是悬崖,客车可能翻车坠入山谷。这时对面有一辆货车驶来,为了避免翻车事故的发生,刘某对着货车开去。客车因与货车相撞而停住,但货车司机身受重伤,因抢救无效而身亡。刘某的行为属于(  )。

A.蓄意杀人
B.过失致人死亡
C.紧急避险
D.正当防卫

答案:C
解析:
这个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如果采取得当,司机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第6题:

张某是某运输公司卡车司机,一日清晨去城外拉货。中途遇到他的朋友赵某要求搭他的车去城外。张某叫赵某坐到驾驶室,然后继续开车。当车行至一条大街拐弯处时,张某突然发现对面驶来一辆吉普车。张某平日驾驶技术欠佳,经验不足,遇事容易慌乱。这时如果刹车制动,就不会出任何问题。但张某生怕两辆车相撞,遂不顾一切地突然向右打舵轮。由于车速较快,打舵突然,赵某身体失衡将车门撞开摔到车下,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是紧急避险和对赵某的死亡应否负刑事责任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属于假想避险
B:应负刑事责任
C:属于避险过当
D: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A,B
解析:
紧急避险要求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本案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或者说危险并不是正在发生,如果张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不幸的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张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发现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张某的行为不属紧急避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第7题:

长途客车汽车司机李某载着30名乘客在一段山路上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面有一个巨坑,由于来不及刹车,李某为了避免翻车的危险,紧急打方向盘,结果将路旁的张某撞成重伤。经查,巨坑是张某等3人挖成,专门等车辆停下时实施抢劫。那么李某的行为:()

A:是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B:按交通肇事罪承担责任
C:是紧急避险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D:是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详解: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具备防卫意识,即防卫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本案中,李某并没有意识到张某等3人的不法侵害,只是具有紧急避险意识,并且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所以答案是C项而非A项。

第8题:

被告人叶某(男,28岁,司机)于某年10月份的一天,驾驶一辆大卡车为运输公司送磷肥。途经一段山路时,正当下坡,突然汽车制动器失灵,汽车刹不住,急速下行,随时都有翻车于深谷的危险。在这危急时刻,叶某急中生智,把方向盘往里打,使车头本身擦山而行,用车身与山壁的摩擦力减慢车速。车速减慢了,但仍不能停住,危险并没有消除。这时,对面有一辆运煤卡车,慢速爬坡上行。叶某见两辆车车速均较慢,为了使自己的下行车停住,消除危险,就采取了与上行车相撞的措施。结果,车停住了,但两辆车的发动机都撞坏了,后来花去修理费47000余元,加上叶某用车头与山壁摩擦所造成的损坏修理费12000余元,共计59000余元。未发生任何人身伤亡。货物也均未有损失。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为什么?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叶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叶某驾车在山路上行至下坡时,突然车闸失灵,这是意外的原因导致了车毁人亡的危险发生:为了使国家财产和本人的人身免遭这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损害,其采取用车头里侧与山壁擦行的措施。车速减慢了,但车仍在下行,危险并未消除,又无其他方法可施,叶某不得已才与上行货车相撞,使车停住。叶某开始认识到两部车车速均较慢,如果相撞也不会发生太大损失,而实际上仅造成了59000余元的损失,但保存了一车货物及车辆本身和人身的安全,损害的利益远远小于所保存的利益。叶某毁坏汽车虽然是故意的。但其目的是为了保存比汽车的利益更大的合法权益,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根本不相同的,叶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9题:

刘某是某运输公司卡车司机,一日清晨去东郊拉货。中途遇到他的朋友赵某要求搭他的车去东郊。刘叫赵坐到驾驶室,然后继续开车。当车行至一条大街拐弯处时,刘突然发现对面驶来一辆吉普车。刘平日驾驶技术欠佳,经验不足,遇事容易慌乱。这时如果刹车制动。就不会出任何问题。但刘生怕两辆车相撞,遂不顾一切地突然向右打轮。由于车速较快,打舵突然,赵某身体失衡将车门撞开摔到车下,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刘某的行为是否紧急避险和对赵某的死亡应否负刑事责任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属于紧急避险
B.属于避险过当
C.属于假想避险
D.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C,D
解析:
解析:紧急避险的两个重要条件是:(1)危险必须正在发生;(2)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即不得已而为之。本题中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刘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行为并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刘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想象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第10题:

1995年7月1日,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闪,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等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赔偿损失并支付全部医疗费以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问:
(1)如何认定赵某和刘某行为的性质?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赵某和刘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虽然属于两个独立行为,赵某和刘某也互不相识,不存在共同侵害高某的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加害高某的意思联络,但是,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都存在过失,而且该共同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害,且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2)赵某、刘某应当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当根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精解】本案多适用的法条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30条(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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