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如何处罚?
第1题:
《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第2题: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下列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是()
A. 责令限期改正;
B. 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D.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题: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经销企业可以销售末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
第4题:
企业试生产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后,方可销售。
第5题: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如何处罚?
第6题:
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含义理解不准确的是()
A.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B.企业在从事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过程中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C.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包括个人消费行为;
D.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不包括个人消费行为。
第7题:
第8题:
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 )
第9题: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10题:
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含义理解不准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