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题目

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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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2题: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A.保障离婚自由

B.反对轻率离婚

C.协议离婚

D.诉讼离婚


正确答案:AB

第3题: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处理。

A.男方

B.双方协议

C.女方

D.法院


正确答案:B

第4题:

夫妻二人为了协议离婚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生效吗?


正确答案: 未生效。

第5题:

如下协议中,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有( )。

A、与设备租赁站订立的设备租赁协议
B、与孤儿院订立的收养协议
C、离婚协议
D、与其职工订立的劳动协议
E、与银行订立的借款协议

答案:A,E
解析: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

第6题: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一份协议,约定:“双方都要努力维持婚姻,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付另一方100万元。”后来双方发生纠纷。一方不愿意按约定履行,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我们倾向于对这种约定认定为无效,因为我们国家法律不认为婚姻是契约,结婚和离婚都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当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也可以对一些问题自行约定,但总的原则是不能违法。像上述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其违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有点限制离婚的意味。从协议的内容分析,不管什么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只要一方提出离婚,就要给付另一方100万元,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离婚自由,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约定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7题: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保障离婚自由和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离婚的方式主要有

A.调解离婚
B.协议离婚
C.诉讼离婚
D.自愿离婚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离婚的方式。
【正确分析】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选项。
【干扰分析】AD选项调解离婚不存在,自愿离婚是一种意愿而不是离婚的方式。

第8题: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不良行为的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9题: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B.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C.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D.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变卖共同财产行为的,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答案:A,B,D,E
解析:
本题考核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选项A、B正确。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而非应当)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以选项E正确。

第10题:

夫妻之间借款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近年来,经常有夫妻因双方借款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但因为对于婚内借款的性质和效力认识不同,所以对于应否受理、如何裁判,尤其是判决后能否切实得到履行,不同的法官存在不同的见解,各地法院的处理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对于夫妻来说,尤其是没有实行财产约定的夫妻,因为双方是夫妻关系,财产是共同财产,无法区分“借”与“贷”。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判决夫妻一方给付另一方财产,也无异于把钱从左兜装入右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有的法院虽然受理了当事人的案件,但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驳回的理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直接确认借条所载的款项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的法院则支持了当事人关于婚内借款的请求,但支持的理由也不尽一致。一种理由是认为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从财产约定的角度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外一种理由认为,我国夫妻财产制以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主,但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而在法定财产制中,除了夫妻共有财产以外,还存在着夫妻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不但包括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依法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并应受到法律保护。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的不仅仅是婚姻关系的解体、子女的抚养,还面临着财产分割。随着夫妻关系的解体,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也随之结束。夫妻婚内借款就可以在离婚时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得到解决。
我们认为,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之间的借款的本质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其实质仍然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合同自由原则(或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在本质上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之间相互间的关系;其本质在于合意。二是当事人应依法享有自由是否缔约、缔约伙伴和合同内容,自由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权力。
由此可见,只要双方当事人是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即使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夫妻关系,也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即使在未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产生的借款合同也具备履行的法律基础。
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主要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其中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单独行使管理权、用益权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夫妻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夫妻财产制。
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的借款合同当然可以履行。而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间发生的借款合同也是可以履行的。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不但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制,还包括夫妻特有财产制。所谓的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专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是对共有财产的限制和补充,其与夫妻共有财产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间,借款来源可以是夫妻特有的财产,不但包括一方婚前财产,还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偿还借款的来源同样可以是夫妻特有的财产。
第三,离婚时可以对夫妻婚内借款予以处理。
当事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重大理由一般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随着夫妻关系的解体,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也随之结束,夫妻婚内借款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人民法院可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予以处理。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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