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无营运证件从事营运活动,或者被暂扣营运证件后仍然继续营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当场暂扣车辆。
第1题:
营运车辆在规范经营中随车携带齐全有效的()证件,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第2题: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扣3分。
第3题:
严禁将车交给无出租汽车()的人员驾驶营运,不应驾驶无营运资质的营运车辆。
第4题: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第5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来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等证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6题: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无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出具暂扣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7题:
根据《杭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驾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扣10分。
第8题:
超越核定营运区域,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计()分。
第9题:
超越核定营运区域,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计()分
第10题: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要随车携带行车证、驾驶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