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违法行为记分达到()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第1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计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2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3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 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4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5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6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两个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7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应当在()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教育。
第8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 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也予以清除。
第9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进入下一周期记分自动予以清除。
第10题:
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