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甲市海龙公司与乙市太平洋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

题目

2008年9月,甲市海龙公司与乙市太平洋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手写笔记本电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则应申请乙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09年2月,双方发生争议,太平洋公司即向其所在地乙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由仲裁员赵某、钱某、孙某组成了仲裁庭,其中赵某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请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仲裁庭组成后,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关于本案审理方式,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仲裁庭审理案件,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
  • B、当事人就审理方式未作约定的,仲裁审理应当公开开庭进行
  • C、当事人约定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 D、仲裁审理方式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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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A市甲厂与B市乙绿化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公司苗木1000棵,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E.交货地点和付款地点均在B市


正确答案:AB

第2题:

2008年9月,甲市海龙公司与乙市太平洋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手写笔记本电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则应申请乙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09年2月,双方发生争议,太平洋公司即向其所在地乙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由仲裁员赵某、钱某、孙某组成了仲裁庭,其中赵某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请根据以上资料,回答 81~85 问题:

第 81 题 乙市仲裁委员会受到太平洋公司仲裁申请后,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那么,下列关于乙市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受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太平洋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乙市

B.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太平洋公司

C.乙市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太平洋公司不予受理

D.乙市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后,就依法取得了该争议案件的仲裁权


正确答案:ABD
考查的知识点是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和受理程序及法律后果。选项A正确,因为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选项B正确,因为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选项C错误,因为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因此通知方式必须是书面而非口头。选项D正确,因为仲裁委员会一旦受理仲裁申请后,即意味着仲裁委员会依法取得对具体争议案件的仲裁权。综上,正确答案为ABD。

第3题:

A 市甲厂因购买 B 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 )。

A.A 市为交货地

B.B 市为交货地

C.A 市为付款地

D.B 市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BD

第4题:

A市甲公司在B市设立了乙分公司,但乙公司迟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履约,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D.甲公司或乙公司


正确答案:A

第5题:

2000年9月,海龙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商定双方共同开发手写式笔记本电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若双方无法本着诚实、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则应当申请合同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992001年2月,双方发生争议,太平洋公司即向设立于其所在地A市的A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但是海龙公司拒绝答辩。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海龙公司所在地B市的B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B.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D.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正确答案:BC
BC。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为未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而无效;新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同时,即使前仲裁协议有效,新的仲裁协议因其在后,效力优先于前个仲裁协议,可以理解为双方用新的仲裁协议变更了原仲裁协议。

第6题:

1999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


参考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该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加工公司是否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钱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丁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机电公司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作出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市机电公司可以采取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市商贸公司将其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第7题:

A市甲水果公司经理和B市乙农贸公司经理在C市洽谈时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D市,并规定发生纠纷时由C市或D市的法院管辖。后甲公司迟迟不到D市提货,乙公司唯恐时间过长影响苹果质量,便将苹果运至与A市临近的E县,并通知甲公司到E县提货。甲公司虽不同意,但也只好自己派汽车将苹果运回A市。后发现该批苹果中掺杂了一些次品,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则关于本案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 )

A.D市法院有管辖权

B.C市法院有管辖权

C.B市法院有管辖权

D.E县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AC
AC。本题涉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和协议管辖的基本知识。协议约定合同管辖的法院必须唯一确定,本案中的约定无效,因此C市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并不能取得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E县是实际履行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变更履行地点上并未达成一致,是乙公司的单方面决定,所以仍应以D市为合同的履行地。所以D市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B市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8题:

甲市物资局所属的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于l998年10月与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 )。

A.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

B.甲市物资局

C.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或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D.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


正确答案:D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9题:

市甲公司在B市设立了乙分公司,但乙分公司迟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乙公司未能履约,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问丙公司该以谁为被告?(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D.甲公司或乙公司


正确答案:A
通常,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但《民诉意见》第40条作了例外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前提是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仍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法人作为当事人。所以本案应以甲公司为被告。

第10题:

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

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
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涉外民事诉讼在管辖、送达和期间上的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并未说明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故在基层法院管辖。M市N区属于合同签订地,C市D区属于代表机构所在地,两个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A和B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30日”的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当事人,只看住所,不看国籍,如果当事人在我国有住所,仍然要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即15日。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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