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与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

题目

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与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乙在7月10日前分四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10日,乙没有支付当期房款。5月2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未表示异议。为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B、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
  •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D、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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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各项中的交付方式,不属于指示交付的是:

A.甲将钢琴售与乙,因甲尚需要使用该钢琴参加比赛,故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与借用合同,由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替代现实交付,从而完成钢琴所有权的转移

B.甲出借电脑给乙,后甲将该电脑出卖给乙,双方约定待乙支付价款后,电脑所有权即移转于乙

C.甲将出租给乙的汽车售与丙,未终止租赁合同,但是甲将对乙的汽车返还请求权让与丙

D.甲将一幅画售与乙,乙将该画转售给丙,甲依乙的指示直接将该画交付于丙


正确答案:AB
【答案】A、B
【详解】指示交付又称所有权返还让与,依《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我们还要搞清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的概念,依该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简易交付。依该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占有改定。在本题目中,A项属于占有改定,B项属于简易交付, CD均属于指示交付。故选AB。
【相关考点梳理】指示交付也是一种观念交付。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包括两个合意(约定):①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②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指示交付规定在《物权法》第26条。须注意:《物权法》第25条要求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事实上,第三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分两种情形:①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移转。②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

第2题:

甲父去世时留有一套商品房,甲为唯一继承人。甲父去世不久,甲因急需用钱,遂将该房屋出卖给好友乙,并答应待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乙交付了房款,甲将房屋交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因做生意亏损,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谎称房屋仅出租给乙,并将房屋过户给了丙。丙去找乙要求交房时与乙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乙

B.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丙

C.甲与丙所签订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D.甲与乙所签订合同为有效合同


正确答案:BD
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变动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甲父去世,甲为唯一继承人,无须登记即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故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D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由于乙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与丙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为有效合同,C选项错误。因丙办理了过户手续,故其为房屋所有权人,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第3题:

下列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是( )

A.甲将房屋分别租给了乙和丙,乙丙都没有按时支付房租,甲对乙和丙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房租

B.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经乙同意将房屋租给丙,丙未按期支付房租,甲乙向丙提起诉讼

C.甲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经双方协商,甲将属于自己的房间租给丙,乙将属于自己的房间租给丁,丙和丁未按时支付房租,甲乙提起诉讼

D.甲乙合租丙的房屋,未按期缴纳缴纳房租,丙对甲乙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房租

E.甲将与乙共有房屋出租给丙,丙在居住过程中擅自改造了房屋格局,且丙到期未支付房租,甲起诉丙要求其支付房租,乙起诉丙要求其对改造房屋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选项ACE都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彼此有连带关系。

第4题:

甲于2012年3月和乙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将自己继承舅舅的位于朝阳区的7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120万元,由于甲尚未办理房产证变更登记手续,于是约定等甲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再过户,乙先支付10万元定金。4月份房价上涨,甲本来已经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借故手续颇费周折,暗中又通过房屋中介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一半房款,但甲称要出差一段时间,回来再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双方办理预告登记。5月,眼看房价再次上涨,甲将房屋抵押给不知情的丁银行,准备贷款做房地产生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B:丙有权主张房屋抵押无效
C:甲无权将房屋抵押给丁
D:丙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甲因为继承取得房屋,其将房屋买卖的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效力为有效。《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ABC正确,D错误。

第5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承包给乙公司施工,双方经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甲、乙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无论是双方的中标合同还是私下的约定,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后全部工程竣工并通过甲公司验收,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工程价款与支付发生争议。就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双方应当以5000万元作为工程价款
B.双方应当以4800万元作为工程价款
C.工程通过甲公司验收之日为甲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
D.乙公司将工程交付甲公司之日为甲公司应付工程款之日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题中工程以实际交付,故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本题答案为AD。

第6题:

甲与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先将房屋交付给甲,但是在甲付清全部价款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乙。在全部价款付清前,房屋因大火而灭失。对此,应由谁承担损失?( )

A.甲,因为房屋已经交付

B.乙,因为房屋所有权属于乙

C.甲,因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无效,房屋所有权应属于甲

D.甲、乙各负担一半损失


正确答案:A
解析:对于房屋买卖,实行交付原则,即房屋已经交付给买受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7题:

甲与乙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先将房屋交付给甲,但是在甲付清全部价金前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乙。在交付后全部价金付清前,房屋因大火而灭失。对此,应由谁承担损失?( )A.甲,因为房屋已经交付B.乙,因为房屋所有权属于乙C.甲,因为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无效,房屋所有权应属于甲D.甲、乙各负担一半损失


正确答案:A
对于房屋买卖,实行交付原则,即房屋已经交付给买受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由买受人承担。

第8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和乙约定10天后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

B.甲和乙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在1周后生效

C.甲和乙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为1年

D.甲和乙约定如果年底甲不能还清欠款,甲将承担欠款总额10%的违约金


正确答案:BC
解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这是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之处。A项中甲、乙约定10天后甲将自行车卖给乙,10天为甲履行合同的履行期,不是期限,不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B项甲、乙约定签订合同在1周后生效,即以1周作为期限,1周后合同生效,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项甲、乙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为1年,即表明1年后甲、乙的合同终止,1年为期限,故属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D项甲、乙约定到年底甲不能还清欠款,甲将承担违约金责任。年底虽为期限,但甲能否还清欠款是不确定的,故不是附期限而是附条件,应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9题:

甲于3月10日将自己的1套商品房出售与 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乙在7月10日前分 4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 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 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 全部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5月10日,乙没有支 付当期房款。5月2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 给丁,丁交付了部分房款,且办理了过户手续。5月15 日,甲通知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乙未表示异议。6月 1日,丙通知甲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甲未表示异议。为 责任承担,各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 有:( )

A.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乙有权主张丁的过户登记无效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分期付款买卖、预告登记、多重 买卖等问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办理 了预告登记,未经乙的同意,甲无权将房屋的所有权转 让给丙,但其与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A 选项正确。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分期付款合 同,《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 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 同。”因乙未支付当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4,故甲 有权解除合同。5月15日甲通知乙解除合同后,预告 登记所赖以存在的偾权归于消灭,故预告登记失效。 之后,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且丁取得了房 屋的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 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 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有效。在丁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 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 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 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第10题:

2006 年26 岁的甲与23 岁的乙结婚,双方未约定财产归属。2016 年,甲、乙离婚。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下列财产中,属于甲、乙共同共有的财产是?

A.乙的父母出全资购买,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B.甲、乙的父母各出一半资金购买,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套房屋
C.甲以自己的工资为自己缴付的,存入甲养老金账户中的养老保险费
D.甲以个人婚前财产100 万元出资设立A 公司所得分红150 万元

答案:C,D
解析:
①《婚姻法解释三》第7 条第二款规定,甲乙结婚之后,甲乙的父母各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名下,没有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的,应当认定该房屋甲乙按其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②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 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其中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增值依然属于个人所有,此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这个150 万元的分红既不是孳息,也不是自然增值,它属于其他生产经营收益,属于甲乙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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