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分()、分则两编。

题目

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分()、分则两编。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中华民国民法》公布于( )。

A.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B.民国北京政府时期

C.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正确答案:D
解析:《中华民国民法》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总则编手1928年5月公布;债与物权两编于1929年11月公布;亲属和继承两编于1930年12月公布。

第2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主要特点是:(1)该法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二(2)在具体制度上,该法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3)该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4)该法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5)该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封建色彩。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

第3题: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新刑法”根据社会防卫理论专门增加了一章,称为()

A.劳动教养

B.行政拘留

C.管制

D.保安处分


参考答案:D

第4题: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高法院设于(  )。
A.司法行政部指定地点
B.上海
C.北京
D.南京国民政府所在地


答案:D
解析:
NULL

第5题:

1930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典编目是(  )。
A.债编
B.继承编
C.亲属编
D.物权编


答案:B,C
解析:
【精解】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公布总则编;1930年11月公布债编和物权编;1930年12月公布亲属编和继承编。

第6题:

南京国民政府宪法及其关系法规主要包括:()。

A.《国民政府组织法》

B.《训政时期约法》

C.《中华民国宪法》

D.《中华民国约法》


参考答案:A, B, C

第7题:

下列关于 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A.分总则和分则两编
B.确立罪刑法定主义
C.增设“保安处分”
D.侵害直系尊亲属犯罪加重处罚

答案:A,B,C,D
解析:
新刑法分总则和分则两篇,确定罪刑法定义务,增设“保安处分”,侵害直系尊亲属犯罪加重处罚,故ABCD都正确。

第8题:

中国近代史上确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例的政权是( )。

A.清末政府

B.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C.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D.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正确答案:D
解析:1929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以“民商合一”为指导原则编定《中华民国民法典》。

第9题:

简论南京国民政府新刑法的基本结构及其特点。


答案:
解析:
(1)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吸收了西方最新的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作了较大规模的修改:由一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强调“保全与教育机能”,从而引进保安处分制度。新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总则包括法例、刑事责任、未遂犯、共犯、刑、累犯、数罪并罚、刑之酌科及加减、缓刑、假释、时效、保安处分。分则则规定各种罪名及刑罚。
(2)新刑法的主要特点是: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原则方面,继受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在罪名体系和刑罚制度方面,一准西方国家通行良规。同时,为了适应中国传统法律的宗法伦理精神,刑法典还注重吸纳西方刑事立法中对亲属犯罪的特别规定。2)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3)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刑罚分主刑、从刑,分别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褫夺公权、没收。保安处分增设为新刑法典中的专门一章,是西方国家社会防卫主义主流刑法思想和立法实践影响中国的体现。保安处分是用以补充或替代刑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是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之人。有拘禁(拘于一定场所感化教育)和非拘禁(监视、限制活动自由)两种方式。作为刑罚的补充,保安处分有其合理性。但是南京国民政府为维护专制统治,将这一制度法西斯化,使其成为任意惩治政治犯的主要工具。4)设定各种罪名镇压共产党及民众的反抗行为。5)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伦理关系,从定罪和处刑不同角度维护尊卑等级制度。

第10题:

概述南京国民政府刑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法较以往刑事立法更为完整,它以刑法典为核心,并辅之以大量单行法律法规、刑事特别法及其他司法机关关于刑法方面的判例和解释例,构成相对完整的体系。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事法律原则指导其刑事立法。罪刑法定主义、刑罚人道主义、罪刑等价主义等资产阶级刑法原则,是针对罪刑擅断、等级差别、滥施酷刑的封建法制提出来的,反映了资产阶级对自由、民主、平等的追求。但国民党的党规党法,蒋介石的手谕和命令等,虽然不是刑法,却具有刑法效力,这即是违背资产阶级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好证明。
第二,罪名繁多,法网严密。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立法,设置明目繁多的罪名,构成严密的司法镇压之网。如:在刑法典中设置多达35种罪名;在特别刑事法中设置种种针对革命党人和革命人民的罪名。
第三,增设“保安处分”制度。所谓保安处分是指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司法机关对那些不能矫正而对社会有重大危险性的罪犯施行长期关押隔离,预先剥夺有犯罪危险者的自由,以及实行各种强制措施,使其改恶从善,回归社会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1935年国民政府在修定刑法典时,效法德意日等国家刑法,增设了“保安处分”专章。“保安处分”的设置,反映出国民政府的刑事法律制度明显的法西斯化。
第四,继承封建法律传统,维护宗法家族制度。承袭封建法律中维护“尊尊”“亲亲”的宗法家族制度的精神,确立对侵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犯罪行为加重处罚的原则,以强化其统治的社会基础。维护夫权和一夫多妻妾制。法律确认了一夫多妻妾制,为买办、地主、官僚公开重婚纳妾,提供了方便之门,从而使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立法带有浓厚的封建性。
第五,压制人民反帝爱国斗争,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的侵略利益。南京国民政府继承清末、北洋政府以刑事立法来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利益的传统,继续在刑法典中设置“妨害国交罪”专章。
尽管如此,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立法与过去相比较有较大的发展。其刑法典在体例和形式上更加合理与完善,在刑罚方面,从刑进一步完善,在易科制度中增加易以训诫的规定,在主刑、从刑之外另设保安处分。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