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犯故意伤害罪,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

题目

中国公民李某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犯故意伤害罪,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 A、李某离境前的居住地法院
  • B、李某原户籍所在地法院
  • C、李某工作单位所在地法院
  • D、美国有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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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三、(本题21分)

案情:张某、李某故意伤害王某一案,由甲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如果一事判决宣告后,被害人王某不服判决,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若被害人王某在二审阶段增加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如李某突然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张某没有上诉,甲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有期徒刑4年,张某有期徒刑3年,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三、(本题21分)
参考答案:
1.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害人如不服判决,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为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
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2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韩国驻中国大使馆武官甲在我国打伤中国公民乙一案应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B.菲律宾商人丙在北京某酒店打伤美国商人戊一案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C.泰国驻昆明领事馆外交人员在昆明交通肇事一案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

D.法国游客在上海被中国公民丁打伤一案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ABD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选项A中的甲是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不正确。选项B中的丙和戊只是不同外国公民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应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不正确。选项c中的外交人员是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说法正确。选项D是中国公民在中国犯罪问题,当然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是一个混淆项。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第3题:

根据统计上关于基本单位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基本单位的是( )。

A.中国驻美国大使馆

B.新华社香港分社

C.美国IBM公司北京公司

D.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

E.美国驻中国大使馆


正确答案:ABC

第4题:

教师李某与银行职员刘某因争抢停车位发生冲突,刘某一怒之下将李某的汽车砸坏。李某报警后,县公安局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处罚执行后,刘某为报复李某将其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涉嫌故意 伤害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李某打成重伤,存在主观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法 院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及相关法律,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李某人民币七万元整。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回答并分析下列问题: (1)法院对刘某刑事责任的归结体现了哪些法律归责原则? (2)本案中出现了哪几种法律制裁形式?


答案:
解析:
公民普遍守法的一般条件是:(1)良好的法律制度=法律是社会主体守法的参照, 是主体行为的标准和依据。有什么样的法律,就会引导主体形成什么样的行为模式。法治社会要求“良法之治”,需要法律既体现法治的精神和价值,也满足法治所要求的形式标准二(2)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影响和制约公民普遍守法的客观条件=良性法律秩序生成的各种社会条件,主要包括法律运 行环境、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历史文化环境等:(3)良好的守法理念。守法不仅是 对公民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执政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守法理念是主体能够自愿遵守法律 的内部因素。良好的守法理念是法律被普遍遵守的关键,培养良好的守法理念是推动普遍守法的前提。

第5题:

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正确答案:B
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

第6题: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

A.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正确答案:B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7题:

108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表、钱物偷 走

108 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表、钱物偷 走。本案中。

A 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D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正确答案:B
李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将王某打昏,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仅实施了盗窃财物的行为,所以构成盗窃罪。

第8题:

段某将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A.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B.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D.段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答案:B
解析:段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段某将李某打昏,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趁人不省人事实施了盗窃财物的行为,所以构成盗窃罪。

第9题:

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涉外刑事案件?( )。

A.在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内,中国工作人员王某殴打工作人员史某致重伤的案件

B.在美国境内美国人A抢劫中国人孙某的案件

C.在大西洋上行使的中国货轮遭到甲国海盗抢劫的案件

D.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中国人李某将日本人甲致重伤的刑事案件


正确答案:ABCD
《高法解释》第313条做出如下规定,涉外刑事案件是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3)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第10题:

美国公民甲欲杀害英国公民李某,便邮寄给李某一盒涂满毒药的巧克力,李某在本国收到巧克力后一直没有吃。某日,李某乘坐注册地为中国的飞机由英国飞往日本,在途中,李某食用了甲赠送的巧克力并当即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法院无权管辖此案
B:我国法院有权主张对该案的属地管辖权
C:我国法院有权主张对该案的保护管辖权
D:我国法院有权主张对该案的普遍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考点】刑法的管辖权。详解:《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在本案中,尽管甲邮寄有毒巧克力的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但甲的投毒行为最终导致李某中毒死亡的结果却发生在中国的航空器内。而航空器又一向被认定为一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因此可以认定甲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中国法院可主张对本案享有属地管辖权。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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