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

题目

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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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清末立法,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

A.《钦定大清商律》

B.《银行则例》 (⊙o⊙)

C.《大清民律草案》

D.《破产律》


正确答案:ABD
ABD《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银行则例》均公布颁行,而《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正式颁布与施行,清王朝即告崩溃。

第2题:

清末修律中,正式公布的法律有:( )

A.《大清民律(草案)》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公司律》


正确答案:BCD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抚和礼教派的反对而未实际颁行。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清代第一部商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第3题:

下列关于清末修律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收回治外法权是修律的一个重要动因

B.修订法律馆是负责修订法律的专门机关

C.《大清民律草案》的体例结构仿效《法国民法典》

D.《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正确答案:ABD

第4题:

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A、《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债、物权由松冈正义等人草拟
B、《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8月完成
C、《大清民律草案》中亲属、继承由修订法律馆单独起草
D、《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答案:C
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的中国传统礼教的色彩,故选C项。

第5题:

关于《大清民律草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承担
B.该草案在制定后即刻正式颁布
C.该草案充分考虑了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
D.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

答案:B
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因武昌起义爆发,未及时正式颁布。

第6题:

清末修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由修订法律馆单独起草的民法编有( )。A.总则编B.继承编C.债权编D.物权编


正确答案:ACD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修订法律馆单独起草。亲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但礼学馆是主要起草机构。

第7题:

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

A.《公司律》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大清民律草案》


参考答案:B

第8题:

清末主持起草《大清商律草案》的机构是()

A.修订法律馆

B.刑部

C.法部

D.大理寺


参考答案:A

第9题:

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 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 的?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 权、亲属、继承
B.日雜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 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 王朝即告崩溃


答案:D
解析:
。《大清民律草案》制定完成的时候.,巳经是1911 年,是清朝的宣统三年,随即就爆发了辛亥革命,清王朝即 告崩溃了。所以《大清民律草案》未经正式公布,更没有来 得及实施.

第10题:

下列清末修律成果中,没有正式颁布的有、

A、《大清民律草案》
B、《大清商律草案》
C、《银行则例》
D、《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

答案:A,B
解析:
清末修律,一般称为“草案”的都没有正式颁布与施行。尤其注意清末的商事立法,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03~1907年),是当时的商部考虑尽快制定出一些应急的法规。1904年颁布的《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还有1904年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和《商标试办章程》,1906年的《破产律》。第二阶段(1907~1911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等,但未正式颁行。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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