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阳光公司向韩国雨露公司签约供应一批光伏设备,分三批交货,中方

题目

中国阳光公司向韩国雨露公司签约供应一批光伏设备,分三批交货,中方在三批设备送达指定目的地后有义务协助雨露公司将三批设备组装成一整套设备,货款结算采用交货前T/T(电汇)预付。第一批交货后,雨露公司检验合格,但第二批交货后,雨露公司检验发现使用功效根本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生产需要,于是雨露公司向中国阳光公司发来函电要求解除整个合同,阳光公司自行安排退货,并要求阳光公司退还全部货款。阳光公司拒绝,雨露公司在中国起诉,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中韩两国都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则因该合同主体双方为不同国籍的公司,该合同必然适用公约
  • B、如果阳光公司与雨露公司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国《合同法》,则公约不适用
  • C、根据公约,雨露公司可以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 D、根据公约,雨露公司仅可对第二批交货宣布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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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交货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依合同法规定( )。

A.乙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甲公司不得拒绝

B.乙公司可以随时交货,但应给甲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

C.由甲公司决定交货时间

D.应当请求法院决定


正确答案:B
《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2题:

新加坡某公司于2006年3月1日收到来自中国某公司的一封电报,表明中方公司要撤销其发出的关于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一批鲜花的发盘。2月25日,新加坡公司收到了中方公司关于该批鲜花的发盘,交易条件详细清楚。新加坡某公司认为价格合适,并于2月28日电告中方公司表示接受。后来,中方公司杳无音信,新加坡公司认为中方公司没有如期履约,应当赔偿新加坡公司的损失。依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 )

A.新加坡公司2月28日给中方公司的电报是一个碰头要约

B.中方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新加坡公司已表示了承诺

C.因为中方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因为中方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B
本题涉及对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理解。2月25日新加坡公司收到的中方公司的发盘,内容具体明确,构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并且该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已生效,新加坡公司于28日的回复是对该要约的承诺。故AD错误。要约在合同未订立之前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本案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是在2月28日,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于3月1日到达受要约人,撤销通知晚于接受通知发出时间,该要约未被撤销。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B正确,C错误。

第3题:

阳光贸易公司委托某个体工商户甲前往广州订购一批名牌服装,由于阳光贸易公司因疏忽未明确服装的品牌、数量,以致甲订购的服装总价额超出阳光公司的支付能力,后债权人找到阳光贸易公司要求付款时,阳光贸易公司以甲超越授权为由拒绝。对于债权人的这一货款,应当由( )。

A.阳光贸易公司清偿

B.甲清偿

C.阳光公司清偿一部分,甲清偿一部分

D.阳光公司清偿,甲负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A

第4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1)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货,交货日期未届至;(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买卖合同,丁公司共分五期交付货款,在清算货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机器设备所有权,现丁公司已有两期到期付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的下列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据此可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债务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在本题中,因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的债务尚未到期,故乙公司无权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更无权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向其交货。由于丁公司对甲公司有两期到期付款未支付,故乙公司可就此对丁公司行使代位权。可见,选项A、B错误,选项D是正确的。又因甲公司并未解除其与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故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设备,乙公司当然也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选项C是错误的。

第5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到期货款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得知下列情况:(1) 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已经付款,而丙公司尚未交货,且交货13期已届至。(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大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丁公司共分5期交付货款,在交清货款之前机器设备所有权保留,现丁公司已有两期到期货款未支付,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交货

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交货

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

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到期货款


正确答案:D
D
考点:代位权
讲解:《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根据上述法条,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于所有权和财物债权均无权主张代位权。本题中,丙公司所负债务为财物债务,乙公司不得代位,故A选项错误。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代理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但对丁公司主张返还所有物不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乙公司无权代位行使,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支付到期货款,该债务可以代位,故D选项正确。

第6题:

阳光公司与富裕公司于2005年7月1日签定了一批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富裕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前向阳光公司交付设备,阳光公司在2006年9月1日前将设备款300万元交付富裕公司。合同签定后,富裕公司积极采购设备,于2006年1月10日前就将设备准备就绪,在2006年2月1日将向阳光公司交货前,得知阳光公司尚欠力豪公司货款200余万元,并且货物严重积压,企业亏损严重。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富裕公司应该先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阳光公司中止交货的情况和原因

B.富裕公司应该先中止履行,而且不须通知阳光公司中止交货的情况和原因

C.富裕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及时通知阳光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和原因

D.富裕公司应该先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阳光公司中止交货的情况和原因。如果阳光公司在24小时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富裕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A

第7题:

国际租赁程序大体上为( )。

A选定设备——审查——预约租赁——申请——订购设备——谈判签约——交货验收

B 申请——选定设备——审查——预约租赁——谈判签约——订购设备——交货验收

C 选定设备——申请——预约租赁——审查——谈判签约——订购设备——交货验收

D 申请——选定设备——谈判签约——预约租赁——订购设备——审查——交货验收


参考答案:C

第8题:

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第9题:

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6日,韩国朴氏公司与越南阮氏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买卖合同,价格是每立方米200美圆,于2004年4月3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越南阮氏公司立即联系货源,由于当时某种木材市场需求量很大,供货成问题,越南阮氏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韩国朴氏公司拒绝。2004年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上涨,越南阮氏公司要求韩国朴氏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4月30日前,越南阮氏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到6月份,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已涨到每立方米350美圆。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8月15日,韩国朴氏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越南阮氏公司赔偿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价格与合同价格的货款之差额。"

试问: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参考答案:韩国朴氏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韩国朴氏公司自行承担产生的额外损失。

第10题:

我国某进出口甲公司受中国乙公司的委托与希腊丙公司签订了一份由希腊公司向中方提供某项设备的买卖合同。其中价格条款为DES。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船舶起火,虽经及时抢救,仍有部分设备烧坏。烧坏设备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

A、中国甲公司

B、希腊丙公司

C、船公司

D、中国乙公司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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