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甲的儿子突然提出甲患有精

题目

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甲的儿子突然提出甲患有精神病,应当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甲的主张法院的下列处理中错误的有:()

  • A、法院应当适用原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B、法院应当按照特别程序处理
  • C、原诉讼应当中止
  • D、原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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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8岁,父母双亡,和祖父一起生活。在学校因和11岁的乙发生口角,被乙推入池塘,幸被老师发现救起送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1000元。甲祖父与乙父协商未果,代甲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结合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的原告是甲,被告是乙

B.本案被告本应为乙,但由于乙不具有赔偿能力,所以可以将乙父作为共同被告

C.若甲的祖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突然瘫痪,甲又没有其他亲人,则应当终止诉讼

D.若甲的祖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突然瘫痪,甲的祖母和堂兄又都不愿意代甲参加诉讼,则应当终止诉讼


正确答案:A
A。

第2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普通程序限制的是()

A、询问被告人

B、询问证人、鉴定人

C、出示证据

D、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参考答案:D

第3题:

下列哪些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 )

A.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甲撤回诉讼

B.被告乙在一审中败诉,但其不提出上诉

C.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乙不执行判决,原告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民事判决提起再审


正确答案:ABC
处分原则强调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的审判行为不属于处分原则作用的范围。

第4题:

第 79 题 16周岁的甲因抢劫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甲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法院拟依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审理,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同意

B.由于甲系未成年人,法院不能按照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审理此案

C.如果甲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该《意见》审理

D.由于法院是按照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审理此案,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正确答案:AD
[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AD。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意见》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知。对于未成年人是否适用该方式审理,并没有作禁止性规定,因此B项错误。该《意见》并不禁止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的适用,选项C错误。
此外,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方式审理的案件,该《意见》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故D项正确,综上,本题A、D项当选。

第5题:

甲因失恋受到巨大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他的父亲乙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作出以后,甲经过治疗,精神病痊愈,民事行为能力又得到恢复,于是,甲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自己的行为能力重新判定。法院应当()。

A.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决的错误

B.依法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C.适用普通程序裁定宣告原判决无效

D.适用普通程序依法作出新裁定,撤销原判决


正确答案:B

第6题:

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与条件的是()。

A.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B.仅适用于一审程序

C.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D.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正确答案:A、C、D

第7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

B.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C.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

D.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


正确答案:BD
【考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和适用程序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见,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案的生效判决是南山市s县法院作出的,甲公司应向s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审监程序解释》第27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l教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可知,上一级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则上,再审案件都应由上一级法院提审,且适用的应是二审程序。结合本题,判决生效后,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甲公司向S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南山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因此,此案应由南山市中级法院提审,且南山市中级法院应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本案。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一些考生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需要注意的是,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历年司法考试重点所关注的内容。这部分认为选项AC正确的考生之所以未能准确解答本题,主要原因即在于没能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熟练加以掌握。其一,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将以前的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修订为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也就是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只能是中级以上法院。其二,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程序问题,l991年《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生效裁判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生效裁判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据此,一些考生认为,本题中的生效判决为一审法院作出,再审案件的审理理应按照一审程序进行。然而,2008年出台的《审监程序解释》对再审案件审理的适用程序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中级法院应提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另一方面,为了减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审理的压力,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将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可交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称为指定再审,也可交原审法院再审,称为指令再审。

第8题:

下列关于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得适用该意见审理

B.为了防止法官形成预断,适用该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不得阅卷

C.适用该意见审理案件,必须取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一致同意

D.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正确答案:ABD
本题考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本题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具体到本题,根据《意见》第2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属于适用《意见》审理的案件的排除范围,因此A项是错误的。《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所以,B项也是错误的。《意见》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见,适用《意见》审理案件,必须取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一致同意,这也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体现。因此,选项C正确。《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选项D中“应当”从轻处罚是错误的。

第9题:

下列有关简易程序的叙述中,正确的有( )。

A.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

B.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不宜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情形,应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D.人民法院在按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它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ABC

第10题:

李大妈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李大妈和甲同住在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长期不给生活费,且儿媳丁经常辱骂李大妈,因此李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给自己生活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仅传唤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戊独任审判,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开庭时戊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遂径行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重新计算。
问题:
(1)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哪些材料?


答案:
解析:
(1)虽然说简易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意简化程序。本案存在以下问题:①本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乙、丙没有被传唤到庭。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戊一人独任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③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第3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而在本案中,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是错误的。④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3款的规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而在本案中,重新计算审限是错误的。需注意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根据《民诉解释》第26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①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②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③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④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⑤证据;⑥询问当事人笔录;⑦审理(包括调解)笔录;⑧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⑨送达和宣判笔录;⑩执行情况;诉讼费收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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