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

题目

王某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王某之父为王某对其扶养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也属于扶养关系
  • B、如美国法对王某之父更有利,则适用美国法律
  • C、只能适用王某之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 D、只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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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国籍公民王某与华侨赵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3年后王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依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王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王某已定居国外3年,不应受理

C.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D.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正确答案:D
【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规定,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王某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D项是正确的。

第2题:

谢某和伍某在深圳结婚,后来谢某到美国留学,伍某分配到北京工作一段时间也去了美国。二人在美国定居后,因感情不和,谢某要求离婚,但美国法院不予受理,谢某遂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 )。

A.深圳或北京法院

B.谢某家乡的法院

C.伍某家乡的法院

D.谢某或伍某家乡的法院


正确答案:A
《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题:

2000年美国人迈克与中国人王某在瑞士结婚并定居瑞士。婚后生有一子甲某,依瑞士法律,甲某出生即取得瑞士国籍,王某因工作关系于2003年带着儿子甲某回到中国,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居住。2006年,王某以其与迈克之间感情破裂为由,在中国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对甲的监护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Ⅱ确的是:( )

A.王某与迈克之间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瑞士法律

B.王某与迈克之间的离婚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C.离婚诉讼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适用中匡法律

D.关于甲的监护权问题适用瑞士法律


正确答案:ABC
【考点】婚姻及监护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88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 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 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A项正确。BC也正确。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定、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 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 我国的法律。”我国《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 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 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 居国外,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 中国国籍。”所以,本题中甲某不具有中国国籍. 其本国法为瑞士法,但由于甲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所以根据《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对甲的监护权问题适用中国法,故D项错误。

第4题:

甲与乙系大学同班同学,1987年甲大学毕业后赴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1993年取得加拿大国籍。1988年乙赴美国留学,1993年成为美国加州永久居民。1995年甲乙同游欧洲,并随后在意大利按当地法律结婚。1996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来往。一年后,乙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中国法院在认定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 )

A.美国加州法律

B.加拿大法律

C.意大利法律

D.中国法律


正确答案:C

第5题:

刘某赴美国留学毕业后在美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刘某之父为刘某对其扶养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也属于扶养关系

B.如美国法对刘某之父更有利,则适用美国法律

C.只能适用刘某之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D.只能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正确答案:AB
依《民通意见》第189条的规定,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扶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该解释表明扶养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A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B正确,CD都限定“只能”适用某法律不正确。

第6题: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郑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参考答案:对

第7题:

中国籍公民王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9年后王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王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王某已定居国外9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正确答案:C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规定,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王某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王某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

第8题:

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但其国籍仍是中国国籍,后来,王某在加拿大开设公司。当王某于1999年在法国旅游期间,通过电传与中国某公司订立了钢材买卖合同,后发生争议,中国公司在国内起诉。而王某抗辩认为,据美国法的规定,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那么,法院应适用:( )

A.美国法

B.法国法

C.加拿大法

D.中国法


正确答案:A
【考点】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王某定居美国,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即美国法律的规定。B项法国为其合同签订国,C项加拿大为其公司所在地国,D项为其国籍国,均对王某本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实质性影响。故本题应选A项。本题应注意题眼为王某的抗辩内容,即其主张仅仅涉及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问题,而非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另外,根据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此处法院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前提是对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

第9题:

李某出生在浙江省宁波市,大学毕业后户口登记在杭州,1998年开始到上海经商,并定居在上海,李某也常去看望在苏州工作的妻子,问:李某的住所在( )。 A.宁波 B.杭州 C.上海 D.苏州


正确答案:C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本题中李某已经定居在上海,故上海是其住所。

第10题:

文海洋早年赴美国学习,毕业后在美定居并工作,在美国有房产、现金、股票等,文海洋之父为文海洋扶养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也属于扶养关系
B.如美国法对文海洋之父更有利,则适用美国法律
C.只能适用文海洋之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D.只能适用财产所在地的美国法律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扶养。依《民通意见》第189条的规定,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扶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该解释表明扶养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B正确,CD都限定“只能”适用某法律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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