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通知的时间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第1题: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A.5
B.10
C.15
D.20
第2题: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A.10 B.15
C.20 D.30
第3题:
物业管理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A.5
B.10
C.15
D.20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A.10
B.15
C.20
D.30
第7题: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
发出。所有澄清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所有招标文件
收受人。
A.5
B.10
C.15
D.20
第8题:
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A.15
B.20
C.25
D.30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