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银行借款,乙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如果到期某甲没有偿还,则银行可

题目

甲向银行借款,乙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如果到期某甲没有偿还,则银行可以()

  • A、直接要求某乙偿还
  • B、必须先对某甲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某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如果仍不能清偿债务,才可以要求某乙偿还,否则某乙可以拒绝
  • C、同时要求甲、乙偿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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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乙公司以公司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300万元。银行考虑到甲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催要欠款。贷款到期后的第四年,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贷,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 )

A.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其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B.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未过,仍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C.银行没有在保证期间提出主张,所以,银行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D.银行在2000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担保


正确答案:A
参见《物权法》第202条。

第2题:

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企业和了企业为其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该银行可以要求( )。

A.甲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B.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C.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D.丁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核点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3题:

甲为了购房向银行贷款,甲提供自己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同时,乙为了担保甲到期还款,也提供一辆轿车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丙为甲的还款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则( )。

A.银行应当先就甲提供的轿车实现抵押权

B.如果甲提供的轿车不能弥补银行贷款数额,则银行应当先行要求乙承担担保责任

C.如果甲提供的轿车不能弥补银行贷款数额,则银行应当先行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

D.如果甲提供的轿车不能弥补银行贷款数额,则银行可以选择乙或者丙先行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AB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注意:第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照约定实现。第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物权。第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第四,对同一债权,债务人、第三人均提供了物的担保,同时又有另外的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最后行使人的担保,否则,保证人享有抗辩权。

第4题:

甲为了购房向银行贷款,提供自己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同时,乙为了担保甲到朝还款,也提供一辆轿车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丙为甲的还款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甲到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则(  )。
A.银行应当先就甲提供的轿车实现抵押权
B.如果甲提供的轿车不能弥补银行贷款数额,则银行应当先行要求乙承担担保责任
C.如果甲提供的轿车不能弥补银行贷款数额,则银行应当先行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
D.如果甲提供的轿车不能弥补银行贷款数额,则银行可以选择乙或者丙先行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A,B
解析:
【精解】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考查的就是人的担保(主要指保证)和物的担保的竞合。根据本条规定,在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注意:第一,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第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物权。第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第四,对同一债权,债务人、第三人均提供了物的担保,同时又有另外的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物担保,最后行使人的担保,否则,保证人享有抗辩权。故选A项和B项。

第5题: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但是乙公司未与银行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以下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的是:

A:本金和利息
B:违约金
C:银行起诉甲公司的费用
D:银行申请执行甲公司财产的费用

答案:A,B,C,D
解析: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ABCD四个选项均正确。

第6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与乙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乙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如甲到期不偿还乙借款,则乙不能直接要求丙偿还欠款,应先要求甲偿还,甲不履行,方可要求丙履行。

B、如甲到期不偿还乙借款,则乙能直接要求丙偿还欠款。

C、乙必须先向丙方追偿后方能向甲追偿。

D、丙向乙履行了还款责任以后,可向甲追偿。


参考答案:BD

第7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甲企业请丙企业为担保人。借款到期时甲企业不能偿还借款,乙银行向A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判决时,甲企业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B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下面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丙企业没有为甲企业设立担保,应当终结诉讼

B.如果丙企业没有为甲企业设立担保,应当中止诉讼

C.如果丙企业为甲企业设立了担保,应当终结诉讼

D.如果丙企业为甲企业设立了担保,应当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D
本题考核点为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

第8题:

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该银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 )。

A.要求甲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B.要求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C.要求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D.要求丁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方式。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单独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9题:

2005年12月3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购买工业原材料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6月10日,月利率为6.045‰;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乙银行应当于12月10日之前将款项交付甲公司。双方并且约定了违约责任。12月4日,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12月10日,乙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打入甲公司账户,12月20日,又以特种转账凭证分两次从甲公司账户将200万元款项转出用于偿还甲公司原欠乙银行的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借款,乙银行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借款偿还原欠款一事并不知情。问: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即自2005年12月3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本案属于商业借款合同,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以购买原材料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实质上是借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丙公司系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且没有证据表明其知晓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实情,因此,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及其性质)、第210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担保法解释》第39条(以新贷偿还旧贷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案例较为简单。

第10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和丁提供保证担保,但都没有与银行约定担保的方式和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和丁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B.丙和丁提供的是连带保证
C.丙和丁各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
D.丙和丁是连带共同保证人

答案:B,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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