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1题:
第2题: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3题:
A、20%
B、30%
C、25%
D、50%
第4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5题: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以上。
第6题:
第7题:
残疾人集中就业(广义):用人单位中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以上(也包括“辅助性就业”)。
第8题:
第9题: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第10题:
福利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达到()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