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某商标使用权自2017年7月1日出租

题目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某商标使用权自2017年7月1日出租给乙公司,合同规定出租期限为3年,每月租金收入100万元,每月月末收取当月租金。2017年7月31日收到当月的租金及增值税合计106万元(可抵扣增值税税额为6万元),已办理入账手续。该商标权每月的摊销额为50万元,未发生其他相关费用。甲公司该商标权影响2017年7月份营业利润的金额为()万元。

  • A、100
  • B、50
  • C、56
  • D、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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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一项商标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200万元,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应计算缴纳营业税100000元
B: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90598.29元
C:应计算缴纳增值税340000元
D:不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案:A
解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商标权属于无形资产,故该公司应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转让无形资产,其营业税征收率为5%。该公司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2000000*59=100000(元)。

第2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甲公司将一套机器设备出租给乙公司,收取了不含税租金10万元。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该笔收入的销项税额为( )万元。

A.1.6
B.1.3
C.0.9
D.0.6

答案:B
解析: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项税额=10×13%=1.3(万元)。

第3题:

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15万元。租金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06年1月1日购入,初始入账价值为1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不考虑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007年度出租该商标权所产生的营业利润为( )。

A.-12万元

B.2.25万元

C.3万元

D.4.25万元


正确答案:B
解析:甲公司2007年度出租该商标权所产生的营业利润=15-15×5%-180/15= 2.25(万元)。

第4题:

(2017年)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

A.出租住房的孙某
B.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甲公司
C.出售商铺的潘某
D.出售写字楼的乙公司

答案:A
解析:

第5题:

(2015年)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纳税人的是( )。

A.出租房屋的李某
B.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某市政府
C.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甲公司
D.购买房屋的王某

答案:D
解析:
( 1)选项 A:房屋的出租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2)选项 BC:应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缴纳契税。

第6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甲公司将一套机器设备出租给乙公司,收取了不含税租金10万元。甲公司该笔收入的销项税额为( )万元。

A.1.6
B.1.3
C.1.0
D.0.6

答案:A
解析:
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为16%,该笔租金收入的销项税额为10×16%=1.6万元。

第7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8年7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收取租金30万元,增值税税额1.8万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17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18年度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为( )万元。

A.20
B.6.8
C.10
D.5

答案:D
解析:
甲公司2×18年度出租该商标权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2×18年下半年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30÷2)-2×18年商标权摊销(100÷10)=5(万元)。

第8题:

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一项商标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是()。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契税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

第9题:

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稅纳税人的是( )。

A.继承商铺的李某
B.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乙公司
C.出租住房的王某
D.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甲公司

答案:D
解析:
契税纳税人是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故BC错误;A选项土地、房屋继承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第10题:

(2019年)某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将B楼盘的可出租地下车位经营权转让给物业公司。2020年3月起物业公司对外出租地下车位。
  问题:物业公司出租该地下车位收取的租金,应按哪个应税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请简述政策规定。


答案:
解析:
物业公司出租该地下车位收取的租金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适用简易计税政策。物业公司的车位经营权是在2016年10月1日(营改增之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5.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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