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某商标使用权自2017年7月1日出租给乙公司,合同规定出租期限为3年,每月租金收入100万元,每月月末收取当月租金。2017年7月31日收到当月的租金及增值税合计106万元(可抵扣增值税税额为6万元),已办理入账手续。该商标权每月的摊销额为50万元,未发生其他相关费用。甲公司该商标权影响2017年7月份营业利润的金额为()万元。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15万元。租金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06年1月1日购入,初始入账价值为1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不考虑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2007年度出租该商标权所产生的营业利润为( )。
A.-12万元
B.2.25万元
C.3万元
D.4.25万元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