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微观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题目

试析微观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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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析经济法的经济实质公平的原则。


正确答案: 经济法的经济实质公平的原则,是市场经济内在理念和经济社会化的要求所决定的一项基础性原则。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它必须把经济实质公平作为其基本原则,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之一。
经济实质公平主要表现为交易公平,这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目标。经济法以不对等追求实质公平,主要通过限制意思自治来追求公平,即在承认经济法主体的资源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条件下追求结果上的公平。通过公平的竞争,使参与竞争的各方在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同时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经济公平应当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平等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机会,并为市场交易主体创造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要求市场交易主体依照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展开良性的竞争,不因一己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第2题:

试析市场信息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正确答案: 市场信息规制法包括七部分内容: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消费者是市场运行过程的主要参与主体,消费者的需求是推动市场运行的原动力。同时,消费者与掌握各种资源的经营者相比,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有对消费者的权益予以充分有效的确认和保护,市场的实质公平价值目标才可能实现,经营者的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规范,市场秩序方才能得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规定消费者在交易中和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与服务时必须承担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该法是国家公权直接干预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也是在交易自由的原则下,明显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法。
第二,市场财务信息的法律规制。财务信息是市场信息的重要信息之一,如果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后果问题,那么,市场财务信息的法律规制制度则是为了防止或降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主要包括会计、审计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对会计和审计活动进行规制,对保证市场信息通畅,惩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市场价格信息的法律规制。价格信息是市场信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易当事人最为关注的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之一。市场主体是经济人的本性,决定了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如果任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自由地对外发布价格信息,价格欺诈及价格垄断、价格歧视等方面的市场失灵问题就难以避免。要解决这些因市场价格信息失衡引发的问题,需要一套完善的市场价格信息规制法律制度,借此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第四,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规制。质量信息是市场信息的重要信息之一,各主要国家在产品市场交易领域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及违法的责任。这种法从市场交易客体入手,实现公平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产品需求者利益,是微观经济法的重要构成部分。
第五,市场计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计量信息涉及到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是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市场计量信息是一项重要的市场信息,市场计量信息的失真,不仅增加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以至于使交易成为不可能,而且,如果没有准确、真实、及时的市场计量信息,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也难以发挥作用。
第六,市场信息标准化的法律规制。市场信息标准化是先进科技成果的定型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先决条件。当市场经济发展到成熟阶段,社会对市场主体发布的市场信息的要求也在提高,不仅仅要求市场主体发布的市场信息是真实的、及时的,而且要求在市场信息的沟通方面,尽可能的降低信息沟通成本,可以说,市场信息标准化法律制度的出现,正是顺应了市场主体的这种内在要求的结果。
第七,市场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市场主体通过商业广告活动传播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市场信息,商业广告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早期社会,国家对市场主体对外传播产品和服务相关信息的行为没有干预,随着广告在社会生活中影响力的逐渐增强,国家公权开始干预市场主体的信息传播活动,以确保市场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市场信息传播的法律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其主要表现为广告法律制度。

第3题:

试析经济法学的体系。


正确答案: 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学体系由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部分组成,各自又包含许多重要内容。
(1)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在整个经济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分论部分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经济法总论是对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抽象概括,与经济法分论密不可分。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
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
(2)经济法分论
经济法分论以经济法总论的理论框架为原则,对每一种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规范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经济法分论又包括了微观经济法学和宏观经济法学两大部分。
1)微观经济法学
微观经济法学又称“市场规制法学”,主要研究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交易主体及其市场行为适用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2)宏观经济法学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其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宏观经济法学分为宏观经济法一般法学和宏观经济法特别法学两个分支体系。

第4题:

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经济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国内法体系,因为各自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所以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二者具有同源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都是它们的法律渊源,二者的主体都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法与行政法共同致力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巨大的调节作用。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对象不同
如前所述,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内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是经济法特有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并不交叉也不重叠。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特定的,即行政管理关系,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存着显著差别的。
(二)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
可见,行政法的调整方法较为简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相比之下较为复杂。行政法律责任是由行政法确立的、违反行政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经济法确立的、违反经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经济规制关系的主体,包括具有经济规制职能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立法目的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国内经济活动的干预或协调,防止和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发生,通过政府规制最大可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效能,以保障国内经济健康、良性地发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不仅是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其目的之一。

第5题:

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正确答案:我们倾向于将经济法视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的含义。
(1)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因此,国家的干预或协调,又可具体称之为政府的依法干预或协调。
(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与市场被规制主体。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的双重职能。
(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显著特征。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的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第6题:

试析宏观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正确答案: 宏观经济法,又称“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政府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与微观经济法并列的一个部门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所关注的是如何保持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平衡和协调。宏观经济法分为宏观经济法一般法和宏观经济法特别法两个分支体系。
(一)宏观经济法一般法。宏观经济法一般法主要规范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目标、任务,以及国家和国家经济规制机关的经济权力、经济权利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对各特别法起到统领的作用。例如,《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等等。
(二)宏观经济法特别法。宏观经济法特别法主要规范国家在利用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时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等,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法、货币政策法、收入分配法、产业政策法、区域经济协调法以及计划指导法等。
(1)财政法。财政法是指调整在政府分配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过程中所产生的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应然法上的考察,财政法应当由财政收支法和财政管理法两部分组成。财政收支法包括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融资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投资法;财政管理法包括预算法、国库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和财政监督法。其中财政收支划分法又包括财政级次划分法、财政支出划分法和财政收入划分法等;财政融资法又包括国债法、彩票法等。
(2)税法。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部分。税收实体法,包括商品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和关税法)、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财产税(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使用税法、土地增值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契税法、车船使用税法等)和行为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四大类的法律制度。税收程序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程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和税务代理制度等。
(3)货币政策法。货币政策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运用货币政策调节货币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货币政策法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法和政策性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所产生的货币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是金融活动的核心机构,担负着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管理金融活动,干预国家经济的重要职能。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法则是关于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业务方式、组织体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策性银行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家。
(4)收入分配法。收入分配法是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民收入往往涉及到初步分配和再次分配(二次分配)。国家适度地介入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领域,如推行财政工资制度和企业的最低工资制度等。国家全面地主导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领域,如推行贫困人口扶持政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就业促进措施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
(5)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体现了产业政策的法律化。产业政策法体系由产业结构政策法和产业组织政策法组成。产业组织政策法主要包括竞争政策法、直接规制政策法和中小企业政策法。产业结构政策法包括投资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等。
(6)区域经济协调法,是指调整政府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区域经济关系既有层次性,又有交叉性:第一层次体现中央政府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出发,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战略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选择,引导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宏观经济相协调。第二层次体现地方政府在国家的宏观政策指导下,自主调节本*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地区利益的最大化。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贫困地区的扶助,则体现了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交叉性。
一般来说,扶贫既包括中央政府对贫困地区的扶助,也包括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中贫困地区的扶助。
(7)计划指导法。计划指导法是宏观调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审批与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指导法包括计划法和统计法两部分。

第7题:

试析微观经济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 微观经济法是经济法的中心内容,它除具有经济法规范的一般特征外,与宏观经济法相较,又具有自身的特征。我们认为微观经济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微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
微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发生在政府干预或协调市场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它所具有的经济内容,与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有直接联系。经济规制关系是在国家公权依法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产生的。国家公权的干预、管理和协调主要通过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和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来完成。在经济规制关系中,国家市场规制机关直接介入市场交易主体建立的具体法律关系,直接对市场交易主体的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干预。因此,微观经济领域的经济规制关系与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对不特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宏观管理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有明显区别。
(二)微观经济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政府及其经济规制职能部门
国家的市场规制机构,一般是指政府及其经济规制职能部门,即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微观经济法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干预或协调,并对市场交易主体违反微观经济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制裁的机关。在微观经济法中,国家的特定市场规制机构是行使公权的国家执法机关,即各级政府及其经济职能部门,是在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的规制主体。例如,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我国的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以对生产、经销不合格的产品的企业进行查处等。
(三)微观经济法主要通过国家公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发挥规制作用
市场主体的行为具有天然的趋利性和自发性,如不加以适度、有效的引导和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最终可能走向背弃市场和破坏市场的路径。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公权认识到市场的盲目性与自发性,几乎根本否认市场存在和运行的价值,由国家公权包办主要社会资源的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是市场。政府根据经济法的授权,运用国家公权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市场总体的运行状况进行必要的干预,以预防和消除市场可能产生的弊端,引导市场有序运行。国家公权干预市场必须依法、适度和有效,任意、过分干预市场就会回到计划经济的旧途。
(四)微观经济法是由具相同特点的经济法规范组成的经济法规范体系
各国并没有“市场规制法”一类专门的法律文本,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期货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却共同构成了微观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因此,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只要是属于国家公权直接干预微观经济领域中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可把其归于微观经济法的体系之中。

第8题:

一个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的微观经济法体系结构,必须体现以下基本原则:符合实现()、()、符合经济法学科发展的()。


正确答案:微观经济法立法目的的内在要求;符合与相关学科对话的客观要求;逻辑要求

第9题: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作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或称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这突出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政府参与,并以政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自然人、法人等经济实体接受管理的关系。既然政府与自然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两者的不对等性还是客观存在的,且可能将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最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公共性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这也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
(四)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经济法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能够从其他社会关系中相对独立出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经济规制关系,并要求新型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加以调整,这体现了时代的要求。而此后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内涵的不断丰富,同样也体现了不同时代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时代性。

第10题: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也应由()组成。

  • A、微观经济法
  • B、宏观经济法
  • C、市场规制法
  • D、社会保障法

正确答案: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