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集团的从犯,不可以取保候审。

题目

对犯罪集团的从犯,不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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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表述不准确的是( )。A.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参加的犯罪B.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在一起的,是犯罪集团C.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D.刑法理论上,对共同犯罪成员的分类一般是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


正确答案:ABD
共同参加犯罪如果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犯罪集团要求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对主犯和从犯是按照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的划分,而教唆犯和胁从犯是按照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的分类,所以选ABD项。

第2题:

下列犯罪分子中,应当认定为从犯的是

A.实行犯
B.帮助犯
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D.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答案:B
解析:
实行犯根据其起的作用大小可以分为主犯和从犯,A选项错误:对共同犯罪人,按照分工可以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帮助犯均是从犯,B选项正确。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C选项错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有两种情况:(1)如果聚众犯罪中聚众者只有一个人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更没有从犯。(2)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要根据行为人作用大小认定主犯,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皆为主犯;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D选项错误。

第3题:

下列不得取保候审的对象是( )

A.犯罪集团的主犯

B.犯罪集团的从犯

C.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

D.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


参考答案:A

第4题: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

  • A、主犯
  • B、从犯
  • C、胁从犯
  • D、教唆犯

正确答案:A

第5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表述最为准确的是( )。


A.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参加的犯罪
B.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在一起的,是犯罪集团
C.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的特殊形式
D.刑法理论上,对共同犯罪成员的分类一般是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

答案:C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分为一般共犯和犯罪集团。选项A,共同参加犯罪如果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排除A。选项B,犯罪集团要求组成较为福定的组织,因此应当排除选项B。选项D,对主犯和从犯是按照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的划分,而教唆犯和胁从犯是按照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的分类,排除D。

第6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B.从犯都是帮助犯
C.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D.教唆犯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

答案:B
解析: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也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故B错误。

第7题:

关于共犯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教唆已有相关犯意的人实施犯罪,不能成立教唆犯
B.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但其日后可以变成从犯甚至主犯
C.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均是首要分子
D.教唆犯不一定都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C
解析:
考点:共犯人的认定
讲解:关于A项。教唆犯是“引起”他人犯意的行为,如果只是单纯地“强化”他人已有的犯意,则成立帮助犯。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胁从犯虽然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这只是表明其刚加人共同犯罪时的状态。至于其在加入共同犯罪之后变成从犯甚至主犯,也是完全可能的。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必然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因此其必然是主犯。但是,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可以是一般的实行犯,此时其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此,C项错误,当选。
关于D项。并非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因为,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从犯。但是所有的帮助犯则都是从犯。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第8题:

某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毒犯罪集团案件,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有期徒刑15年,判处部分从犯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以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但是从犯认为量刑有错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之后,作出如下判决,下列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 )

A.认为一审法院定罪量刑过轻,决定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死刑缓期执行

B.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决定判处犯罪集团从犯7年有期徒刑

C.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认定的罪名不当,改变罪名,但是仍旧维持原判5年的刑罚

D.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判处的刑罚畸轻,所以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应当遵守下列具体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见《刑诉法解释》第257条第1款)。

第9题:

犯罪集团的主犯可以取保候审。()


答案:错
解析: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暴力犯罪等不能取保候审。

第10题:

不得取保候审的对象是()

  • A、犯罪集团的主犯
  • B、犯罪集团的从犯
  • C、交通肇事犯
  • D、侵占犯罪的罪犯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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