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发现赵某(当时已经死亡)散落的提包,包外有两捆人民币计2000元,包内尚有8000元。张某将甩出包外的钱塞进包内,拎起提包停留5、6分钟后,见无人过问,当时交警还没到达现场,便骑车离去。后经在场目击者指示,交警向其询问提包是否是其所拿时,其一口否认,拒不交出提包。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B、应当由赵某的继承人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包内财物C、构成侵占罪D、构成盗窃罪

题目

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发现赵某(当时已经死亡)散落的提包,包外有两捆人民币计2000元,包内尚有8000元。张某将甩出包外的钱塞进包内,拎起提包停留5、6分钟后,见无人过问,当时交警还没到达现场,便骑车离去。后经在场目击者指示,交警向其询问提包是否是其所拿时,其一口否认,拒不交出提包。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 B、应当由赵某的继承人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包内财物
  • C、构成侵占罪
  • D、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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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被告人张某、赵某发现李某的手提包有大量人民币,遂谋行抢,张某乘李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李某抱住,赵某乘机将李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赵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敲诈勒索罪

D.绑架罪


参考答案:A

第2题:

张某死亡,其遗产由其妻赵某和两个孩子张甲、张乙法定继承。当时赵某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17600元。胎儿因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后不久便死亡。这17600元应当由谁继承?( )

A.由赵某、张甲、张乙三人继承,均分

B.由赵某继承1/2,张甲与张乙继承1/2

C.由赵某继承

D.由张甲与张乙继承


参考答案:C

第3题:

被告人罗某,女,19岁,汉族,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某进入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OK"。当晚10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将装有现金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到包厢外打电话。随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账后离开娱乐广场。罗某送客人走后返回该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问内,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关掉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陈某打完电话回到该包厢欲取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卫生盆下,包内现金则不见,于是报案。请分析罗某

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
【考点】罪与非罪的区分;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答案与解析】罗某应当构成盗窃罪。一方面该包并非属于“遗忘物”;另一方面罗某是趁服务员不注意、没发现之机,将包悄悄拿到卫生间,紧扣门,从包内窃取现金等一系列动作表明,罗某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以趁人不觉秘密窃取为手段。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

第4题:

2000年4月28日,李某(17周岁)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李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张某挂倒在地,张当即昏迷过去。挂在她自行车前把上的钱包甩落在地上,一捆人民币(计5000元)甩出包外。李便将这捆钞票拾起,并将张攥在手中的钱包(包内还有5000元)夺过来,一并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此事被骑车跟上来的王某看见,当王某询问李为何把钱包放进自己袋内时,李谎称他与张是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王某未再深究。李在现场待了约5分钟,并帮助闻讯赶来的交警将张抬上汽车,然后离去。张因伤重抢救无效,当日下午死亡。李将1万元中的2000元用于买书和吃喝,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张万元巨款的下落,李闻讯后害怕受到处罚,便将8000元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队,并交代了事情经过,表示愿意退赔2000元,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正确答案: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对其量刑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情节: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5题:

下列各项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 )

A.张某为抢劫李某的提包,将李某扎成重伤

B.王某强奸赵某后怕赵某报案,将赵某杀死

C.孙某在绑架钱某的过程中,用透明胶粘住了钱某的口鼻,致使钱某死亡

D.民警魏某在讯问被告人蔡某的过程中,对蔡某刑讯逼供,致使蔡某死亡


正确答案:AC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为实施抢劫致人重伤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强奸后又杀害被害人的,按照强奸罪和故意伤人罪数罪并罚,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使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6题:

张某、赵某二人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行至一十字路口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抢夺罪。


参考答案:错

第7题:

王某和张某发现赵某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王乘赵不备从背

后用双手将其拦腰抱住,张乘机将赵手中的提包抢走.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敲诈勒索罪

D.绑架罪


参考答案A

第8题:

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l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已有。张某的取财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正确答案:C
本题中,张某起初只有殴打赵某的故意而没有拿赵某钱包的故意,张某将赵某打伤使其失去知觉并不是为了取得赵某的财物,并不构成抢劫罪,所以A项是错误的。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张某拿走赵某钱包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定义,所以B项也是错误的。对于剩余的两个答案C和D,就要区分赵某丧失知觉后,钱包归谁占有。张某在赵某失去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时候,钱包还是由赵某占有的,所以应该认定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理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C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第9题:

原告许某某于1998年5月1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天地商店,将12380元装在一红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许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某间,邻人赵某某告知原告,他看见本案被告王某某的王岁儿子王某拣到了一红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某某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某某拒不交还其儿子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在这之后,原告又一次向被告讨要提包并将谈话偷偷录了音。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这盒录音带。并有证人赵某某出庭作证称:"我是王某某的西邻居,5月1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喊:"爸爸,我拣到一包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上看见王某拎着一个红色女式提包。"另外,原告还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月19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某某家附近,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包子钱。"说看跑进王某某的院子里。装钱的包是红色女式提包。"王某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将所拣提包归还原告。

根据本案的情况,请说明录音资料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录音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它是以录音带所记录储存的声音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本案最终判令原告胜诉并不取决于录音资料中被告对见到提包一事的陈述,而是因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个证人证言的认可。本案中,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证据的"三性"中,第三个特性为合法性,只有合法取得的证据才有可能具有证据效力,为法院所采信。在法定的七种证据种类中,由于视听资料的特殊性(易被删改、变造),最高人民法院曾就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过批复。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明确了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标准,只要是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资料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采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的规定,也就不能采信。
然而,《批复》的这一规定过分地限制了录音资料的使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解决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各种经济纠纷,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此批复作了修订,其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与《批复》相比,就放宽了录音资料的适用条件。只要证据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就有可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适用于录音资料就意味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制的录音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伟反法律禁正性规定,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10题:

下列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是:

A.张某无意间将李某埋藏在屋外树下的10万元现金挖出,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
B.胡某在任邮政局营业员期间,盗取储户的存折密码,然后冒充储户在取款凭单上签字,提取现金40余万元
C.张某在给客户的维修网络过程中获知该客户的网游账号和密码,后张某和其朋友利用该账号和密码在网吧玩网游,共消费3000余元
D.赵某意欲窃走丁某的手提包,在其刚拿到手提包准备离开时被丁某发现。丁某当即抓住手提包,但因力气比较小,最终手提包还是被赵某夺走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盗窃罪。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属于盗窃罪。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C选项张某在给客户维修网络过程中,获知他人游戏账号,并且消费3000余元,属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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