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两人携带炸药去水库僻静处炸鱼。李某在岸边准备往水中掷炸

题目

李某、王某两人携带炸药去水库僻静处炸鱼。李某在岸边准备往水中掷炸药时,不慎引起爆炸,将王某炸成重伤。李某的行为()。

  • A、构成过失爆炸罪
  • B、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 C、构成爆炸罪
  • D、不构成犯罪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乙二人携带炸药去水库僻静处炸鱼,甲在岸边准备往水中掷炸药时,不慎引起爆炸,将乙炸死,自己也受重伤。则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

A.过失爆炸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意外事件

D.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正确答案:B

第2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钱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钱某混入购票的人群中行窃。后王某、钱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钱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王某逃走。钱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王某、李某、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在本案中,王某、李某、钱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菜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钱某的盗窃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在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第3题:

甲、乙二人携带炸药去位于深山的水库僻静处炸鱼,甲在岸边准备往水中掷炸药时,不慎引起爆炸,将乙炸死,自己也受重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构成过失爆炸罪

B.是意外事件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正确答案:C
甲的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是在僻静处,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第4题:

李某素知赵某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李某先盗窃军用手枪一支,子弹十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赵某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李某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一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李某被发现后逃离现场,正好遇到巡逻的民警王某,李某遂向王某开枪,王某见状,开枪将李某击毙。下列可以作为王某使用武器的合法理由是()。

  • A、李某盗窃军用枪支
  • B、李某暴力袭击警察,危及警察王某的生命安全
  • C、李某携带枪支拒捕
  • D、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正确答案:B,C

第5题:

李某、王某两人携带炸药去水库僻静处炸鱼。李某在岸边准备往水中掷炸药时,不慎引起爆炸,将王某炸死,自己也受重伤。李某的行为()。

  • A、构成过失爆炸罪
  •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C、构成爆炸罪
  •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第6题:

王某教唆李某去抢银行,李某听从王某的教唆后,专门去勘探了银行的地形,但最后因为害怕被捕,并没有去实施,则下列对李某与王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A.李某与王某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

B.李某与王某俩人都没有构成犯罪

C.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罪名是教唆抢劫罪

D.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未遂),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中止),两者有牵连,但不是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A

第7题:

1999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携带795克西药“头痛粉”来到昆明,准备冒充海洛因贩卖。同月17日,张找到被告人王某,叫其帮助贩卖海洛因。次日,王从张处拿了175克假毒品,在昆明市××饭店附近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晚,张又叫被告人李某帮其贩卖海洛因。同月22日,张、李二犯携带620克假毒品在昆明市准备贩卖时,被查获。被告人张某明知所贩“毒品”是头痛粉,但对王某、李某说是海洛因。王、李二犯也始终认为帮张贩卖的是真毒品海洛因。
问:张某与李某、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认定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隐瞒事实真相,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贩卖,骗取他人钱财,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而非贩毒的故意,因此他只能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王某二人把头痛粉当成海洛因贩卖,有贩毒的故意而无诈骗的故意,因此属贩毒行为。张某与李某、王某虽然有相似的行为,但因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第8题:

甲、乙两人深夜带着炸药去水库炸鱼,甲在岸边准备往水中投掷炸药时,不慎引起爆炸,将乙炸死,自己也受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爆炸罪

B.过失爆炸罪

C.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D.过失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D

第9题:

李某、王某2人携带炸药去水库僻静处炸鱼。李在岸边准备往水中掷炸药时,不慎引起爆炸,将王炸死,自己也受重伤。问:李某构成犯罪?()

  • A、过失爆炸罪
  • B、过失致人死亡
  • C、爆炸罪
  •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第10题:

李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斗殴,李某声称要将王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菜刀。王某害怕,在李某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将李某打死。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错误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