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境外购得一支枪支后,秘密带入境内,后得知乙、丙二人意欲抢劫银行,正在寻找枪支。甲遂找到乙、丙,声称自己可将枪支借于二人,但事成之后,二人应将抢劫所得分1/3给自己。后乙、丙二人持枪抢劫,当场被抓。本案中,甲构成何罪?()A、走私武器罪B、非法出借枪支罪C、抢劫罪D、非法买卖枪支罪

题目

甲从境外购得一支枪支后,秘密带入境内,后得知乙、丙二人意欲抢劫银行,正在寻找枪支。甲遂找到乙、丙,声称自己可将枪支借于二人,但事成之后,二人应将抢劫所得分1/3给自己。后乙、丙二人持枪抢劫,当场被抓。本案中,甲构成何罪?()

  • A、走私武器罪
  • B、非法出借枪支罪
  • C、抢劫罪
  • D、非法买卖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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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第 26 题 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l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乙找到甲,说想借用枪支去打猎,甲出于情面,将枪支借给了乙。乙实际上使用该手枪抢劫了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借枪支罪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出借枪支罪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正确答案:ABCD
[考点]走私武器弹药罪
[答案及解析]ABCD。(1)由于是越境邮寄,故属于走私行为,AB项错。(2)由于非法出借枪支罪的主体要求是依法配备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故C项错。(3)由于甲在出借枪支时,不知道乙用来抢劫,没有抢劫的共同故意,故不构成抢劫罪。D项错。所以,ABCD全错。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第2题:

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


正确答案:C
解析: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故甲构成本罪而不构成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甲后来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故选C。

第3题:

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随后乙手中的枪支被盗,盗窃枪支的人用此枪杀人。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A.乙触犯买卖枪支罪

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不具备配枪资格的自然人。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非法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从本题来看,警察甲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他将公务用枪非法交给乙质押,已经符合非法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是不具备配枪资格的自然人,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第4题:

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 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 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羅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 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 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糊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 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甲从外国购买枪支、弹药并邮寄回国内的行为,显然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因为其跨越国境购买了枪支弹药并运回国内。甲在得知乙欲抢银行后,仍然将自己T买来的手枪出租给乙使用,此时甲就和乙构成抢劫的共同犯罪,而不仅仅是非法出租枪支罪。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为在众人面前出风头,向当武警的朋友乙索借手枪,乙几经犹豫还是借给了甲。次日,甲与朋友在酒店吃饭,同邻桌丙发生口角,甲一怒之下拔出枪打死了丙。对此案中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B: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C:甲、乙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答案:A,B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第6题:

第 45 题 甲为在众人面前出风头,向当武警的朋友乙索借手枪,乙几经犹豫还是借给了甲。次日,甲与朋友在酒店吃饭,同邻桌丙发生口角,甲一怒之下拔出枪打死了丙。对此案中甲与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B.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C.甲、乙构成共同故意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正确答案:AB
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第7题: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出借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枪支罪、立功。 A项,依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即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甲将公务用枪借给他人的,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故A项正确。
B项,乙没有持枪资格而持有枪支的,构成《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故B项正确。
CD项,丙客观上有盗窃枪支的行为,主观上却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为了将枪交回派出所,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公共安全法益,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丙不构成犯罪,就不存在立功与否的问题,故CD项错误。

第8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携带枪支抢夺,在抢夺过程中,甲没有使用和显示其持有枪支。甲的行为适用持枪抢劫的规定

B.甲、乙二人,甲驾驶摩托车,乙坐在后座上。二人驾车靠近正在骑自行车的丙某,由乙伸手抢丙的手袋。丙发觉后,抓住手袋不放。甲于是加快速度,乙强行将丙拖跌在地,并拖行约20米远,然后抢走丙的手袋,并致使丙某身体多处擦伤。甲、乙二人的行为由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C.甲是供电局维修工。某日,甲进入乙家维修电路时,发现只有乙一人在家,就掏出随身携带的电工刀,让乙交出3000元。甲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D.甲持刀威逼乙交出财物。结果乙只有200元。甲就持刀威逼乙回家取存折,到银行取出2万元。另有一存折当时无法取出。甲就将存折还给乙,并逼乙当场打下5万元的欠条,才放了乙。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B
【考点】抢劫罪、抢夺罪
【解析】B项属于“飞车抢夺”,飞车抢夺的处理要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1)行为人一下子就抢走了财物,或者没有抢走财物就开车逃离,应认定为抢夺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按抢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处理。
2)行为人抢夺财物时被害人不撒手,行为人利用机动车行进的力量强行拖拽,致使被害人倒地死伤,应认为是抢夺过程中遇反抗而转化为直接以暴力作为取得财物的手段,认定为抢劫罪。B的情形即如此。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撞击或者强行逼倒被害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行为人携带枪支,但没有使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或者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但口头上表示有枪,不适用本规定。携带枪支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的,也不适用本规定。故A不正确。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否要求行为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的故意,即是否要求行为人是为了抢劫而入户。应该持肯定意见。如果是合法入户或者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入户,临时起意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转化型抢劫除外)。入户与在户不同。基于合法原因入户而突发抢劫故意的,虽然在客观危害上基本相同,但其所体现和反映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同。故C不正确。
D中甲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索要欠条是抢劫罪行为的一部分,不另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甲不让乙当场打下欠条,而是让乙日后再交付财物,否则还要实施暴力,则另成立敲诈勒索罪。

第9题: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解析:
【考点】非法出借枪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作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将枪支非法送给乙使用,已经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在人前炫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枪支罪,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枪支据为己有的行为。丙将枪支偷出的目的不是据为己有,而是为了揭发乙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将枪支交给了派出所。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丙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就不存在《刑法》规定的立功的前提。因此C、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第10题:

某地区人民法院法警某甲,将自己配发的公务用枪供给朋友乙夜间上班防身用。后因乙保管不慎将枪支丢失。甲知道此事后,因怕受追究而没有上报,该枪支在公安人员破获抢劫银行一案时被追回。则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因发生持枪抢劫非某甲所能预料,因而某甲行为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B:即使未发生持枪抢劫事件,某甲也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C:丢失枪支不报罪
D: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答案:B,C,D
解析:
法警某甲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甲将公务用枪借给乙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故B、D选项正确。《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甲知道枪支丢失而不报,后来被人使用抢劫银行,造成严重后果,所以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因此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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