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日晚,到公园散步时,看到一“姑娘”,张某即上前摁倒该人欲

题目

张某在某日晚,到公园散步时,看到一“姑娘”,张某即上前摁倒该人欲实施强奸,随即发现对方是男人,张某只好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张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未遂
  • B、犯罪中止
  • C、犯罪既遂
  • D、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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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日,张某到本村杨某家买柴油。因屋内光线昏暗,张某欲点打火机看油量。杨某看见后担心会引起火灾,上前阻止。张某坚持,并说柴油见火不着,结果张某仍然点着了打火机,引起油桶爆炸,导致张某,杨某及在一旁观看的赵某被火烧伤。杨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杨某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油品。张某的行为( )。

A.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B.构成失火罪

C.构成放火罪

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正确答案:B

第2题:

张某在某日晚,到公园散布时,看到一“姑娘”,张某即上前摁倒该人欲实施强奸,随即发现对方是男人,张某只好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张某的行为( )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A

第3题:

张某系一孕妇,某日,张某在晚饭后下楼散步时,被从楼里突然闯出的一条狗吓了一跳,不慎流产。经查,该狗系同楼李某家所养,该狗是N条体型庞大、形象凶猛,但实际上很温驯的牧羊犬,但李某当时没有按照小区物业公司的要求佩戴狗链。现在双方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所受损害应由李某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B.张某有权请求李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财产损害

C.张某有权请求李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害

D.张某之夫有权请求李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害


正确答案:BC
66.答案:B、C 考点:饲养动物侵权讲解:《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A错误。张某有权请求李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由于胎儿不是民事主体,因此张某之夫无权请求李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害,只能由受害人张某主张赔偿。

第4题:

某日晚20时许,某派出所接市局110指令:称报警人李某的某品牌手机在某饭店吃饭时遗失。李某拨打遗失手机,捡到手机的张某接听,并称可以把李某的手机送还,但需支付劳务费,李某认可。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但在交接时,张某提出加钱,李某不同意,发生争吵,张某一拳将李某鼻子打出血。
根据以上情境,判断该警情的类型是:(单选)

A.经济纠纷
B.紧急求助
C.治安案件
D.刑事案件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人民警察法公安行政执法,并选择正确选项。
第二步,此题中张某因为手机归还问题产生冲突,并将李某打伤,属于打架斗殴,典型行政案件,因此选择C选项。A、C、D都排除,不当选。

第5题:

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解析:
【考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据此,双方仅在甲地谈妥合同主要条款,甲地并非约定的签字地点,选项A错误。张某在乙地签字早于李某在丙地摁手印,因此乙地并非合同签订地,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李某在丙地摁手印的行为应视为签字或盖章,丙地作为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应为本题合同的签订地,选项C正确。丁地为履行地并非签订地,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6题:

第 61 题 张某和王某是朋友关系。某日,二人一起喝酒后,张某欲将自己停在某公共停车场的宝马车开回家。王某极力阻止,并站在车的侧前方拉住车门不断劝阻张某。张某不顾劝阻,发动汽车,欲开出停车场,在此过程中,将王某带倒卷入后车轮轧过,致王某当场死亡。开车走出一段路后,张某想起和自己一起的王某,遂开车返回停车场,看到王某已死亡,意识到自己可能闯了祸,遂打电话报警,说自己可能不小心轧死了自己的朋友王某,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出现。张某供述,当时由于急于开车回家,没有注意到在车旁劝阻的王某。经鉴定,张某驾车时属于醉酒状态。则张某的行为:(  )

A.构成交通肇事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有自首情节


正确答案:AD
交通肇事罪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张某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有交叉关系,交通肇事罪因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具有特殊性,因此是特别法,优先适用。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出现接受处理,构成自首。

第7题:

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正确答案:C

第8题:

张某在公共场所侮辱妇女,遭一位老人斥责后又辱骂、殴打老人,恰有外出执行任务的两个身着便服的公安干警路过,即上前将张某扭获,并出示证件后将张某带往附近派出所。行至途中,被张某的三个朋友李某、王某和钟某遇见。李、王、钟认为张是与人打架而被对方拿获,三个人边走边小声商定要打对方措手不及,救出张某来。待走近时,三人齐声一喝,即上前用拳头、酒瓶猛击两个便衣公安干警,将两个干警打倒在地,造成轻伤,张某、李某、王某和钟某四人一齐逃走。

【问题】李、王和钟构成的是妨害公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参考答案:

三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本案属客体错误,三行为人意图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而实际上还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正在执行的公务活动。在此情况下,应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第9题:

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C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合同的订立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5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故选C项。

第10题:

某日晚20时许,某派出所接市局110指令:称报警人李某的某品牌手机在某饭店吃饭时遗失。李某拨打遗失手机,捡到手机的张某接听,并称可以把李某的手机送还,但需支付劳务费,李某认可。双方在约定地点见面。但在交接时,张某提出加钱,李某不同意,发生争吵,张某一拳将李某鼻子打出血。
在调查时,张某拒绝配合,撕扯民警警服,阻碍执法,造成恶劣影响。张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多选)

A.捡拾李某手机
B.向李某索要劳务费
C.将李某鼻子打出血
D.撕扯民警警服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内容,将李某打出血属于一种斗殴行为,属于行政违法,撕扯民警警服,影响警察执法,妨害公务,C、D正确,A、B两项都属于民法中规定。因此选择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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