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承租一大酒店,某日该人对酒店服务员李某称孙某欠债不还,令其从

题目

王某承租一大酒店,某日该人对酒店服务员李某称孙某欠债不还,令其从学校绑架孙某之子作为人质,逼其还债。李某信以为真,遂将孙某之子骗出后关押到酒店地下室。后王某又指使赵某打电话向孙某勒索100万元。赵某依言打出勒索电话。当王某再次要赵某打勒索电话时,赵某害怕,予以拒绝。孙某之子被扣押于酒店地下室72小时。本案中,该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

  • A、王某、赵某构成绑架罪,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 B、王某、李某、赵某构成绑架罪
  • C、王某、李某、赵某均犯罪既遂
  • D、王某、李某犯罪未遂,赵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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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不属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侪的有:( )

A.甲在某酒店用餐,付款时发现忘记带钱包,身上也无值钱可抵押之物,其向服务员说明情况请求赊欠,酒店不同意。酒店将甲滞留在酒店不让其离开,同时报警

B.乙和丙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乙请求妇联调解

C.李某欠王某货款10万元,拒不支付,王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D.王某和金海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正确答案:BCD
「考点」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解析」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民事权利的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是指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则将正"-3防卫与紧急避险作为免责条件加以规定。"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损毁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自助行为"虽然尚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予以承认,即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合理的"自助行为"通常应符合下列条件:须权利人为保护和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实施;须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的情况下实施;须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而且如果在当时不实施此种行为,则权利保护将不能或很难实现;其实施手段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而且一般只能对债务人、加害人的财产或者行动自由施加临时性拘束;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当局处理。这五点也即通常所说的行使"自助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采取的手段要适当;四是事后应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可见上述选项A符合自助行为的要件。

第2题:

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勾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5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6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问题:(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1)章某构成犯罪,王某构成犯罪,李某构成犯罪。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以为是要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
(2)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际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成立中止。王某的非法拘禁罪也是既遂。
在刑事责任方面,壬某与李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题:

王某,某市副市长,中共党员;李某,该市公安局局长,中共党员。一次,市消防大队对坐落于市中心的某豪华酒店进行突击消防检查,发现诸多消防隐患,责令酒店停业整顿。酒店老板丁某是王某的女婿,找到王某,请其出面解决此事。由于自己并不分管消防工作,王某找到李某,请其帮忙,并“投桃报李”,答应为李某做生意的弟弟经商提供便利,李某应允。事后,两人均依约行事。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王某的违纪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李某接受王某的请托,利用职权为丁某谋取利益;王某“投桃报李”,为李某的弟弟经商提供便利。王某、李某利用职权互相帮助,是典型的权权交易。他们虽没有直接获益,身边人却因此得益,这种行为本质上依然是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真正受损的是党和国家的利益。应当按照违纪情节给予王某、李某相应的党纪处分。事实证明,对身边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

第4题:

游客王某在大堂卫生间洗手时因地滑摔倒,摔碎了手上价值10万元的定情玉镯。经查明,因该酒店雇佣的清洁人员李某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王某摔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酒店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王某有权请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失
D.酒店和李某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第5题:

某酒店顾客王某喝酒过多发酒疯,侮辱顾客丁某,酒店没有采取任何阻止等措施,导致丁某精神失常,因为是顾客之间的伤害,酒店作为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

第6题: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0~93 题:

万某和赵某都是某酒店的房客,某日在酒店大堂发生争执,进而动起手来,万某用水果刀将赵某扎伤,赵某当场死亡。酒店报案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将万某抓获。

第 90 题 在侦查人员到达酒店以前,该酒店应当:( )。

A.酒店保安应将万某先行抓获等待侦查人员的处理

B.保护好犯罪现场

C.先行对万某进行讯问

D.对万某的房间进行搜查


正确答案:AB
《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3条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酒店有义务维护其范围内的顾客的生命安全和秩序,对于违法者可以抓获当应及时送公安机关处理,不能自行讯问和进行搜查。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

第7题:

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5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6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第8题:

酒店经营者甲的工作人员李某,在上菜时候不慎将汤汁泼到顾客王某身上, 造成王某名贵衣服无法穿戴,酒店不负责任,只是由李某承担责任。()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的答案是“错”。

第9题:

孙某和李某在某市大酒店举办婚礼时,由于当地的习俗。李某要将新娘孙某从酒店门口一路抱至婚礼现场。在此过程中,孙某价值2万元的金耳环掉在了酒店大厅里,后被酒店保洁人员甲发现。但甲误以为该耳环是被客人丢弃、不值钱的东西,就随手扔到了酒店的垃圾桶内。婚礼结束后,经朋友提醒,孙某发现自己的耳环遗失,并通过监控找到了甲。但是当时垃圾已经被集中处理,遗失的耳环已经无法再找到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B.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C.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D.孙某可请求甲赔偿耳环的损失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无权代理的区分。本题中,甲将该耳环取而弃之,并未受有利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A错误。甲主观上没有为孙某利益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以孙某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选项B、C错误。结合耳环遗落的位置、当时所处的情况等来看,甲作为酒店保洁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环境中他人的遗失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甲将其抛弃应当构成侵权。选项C正确。对于员工侵权,赔偿义务人应当是用人单位,孙某应当请求酒店赔偿损失,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10题:

李某赴宴饮酒,请持有驾照的孙某代驾其车,孙某违章撞伤游客王某,交管部门认定孙某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王某的赔偿责任表述正确的是( )。

A.如孙某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B.如孙某是与李某一同赴宴的好友,孙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C.如孙某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则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如孙某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孙某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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