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知道乙租用自己的房子是生产假药而将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甲与乙构成

题目

甲知道乙租用自己的房子是生产假药而将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甲与乙构成生产假药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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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甲的下列行为中,体现其物权性质的是()。

A、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B、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C、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D、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参考答案:A,B,C

第2题:

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 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D
[答案] D
[评析] 甲、乙开始的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乙后来对丙使用暴力,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题:

甲乙共同盗窃,其中由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2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重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 )。

A.甲与乙均构成盗窃罪

B.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D.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C
解析:甲乙两人盗窃,并且已经窃取了丙的2000元,属于盗窃罪的既遂,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乙为了躲避被害人的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符合《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因此,应选择C。

第4题:

甲、乙签订典权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典给乙,在出典期间,乙将房屋出租给丙。如果甲、乙二人没有约定收益的归属,则乙将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归(  )。

A.甲
B.乙
C.甲、乙共同所有
D.按照习惯确定

答案:B
解析:
尽管《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制度,但作为用益物权,典权也适用《物权法》有关物权或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且我国仍然承认典权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由用益物权人收取,即由典权人乙收取,故选B项。

第5题:

第 13 题 甲某知道乙某租用自己的房子是生产假药而将房屋出租给乙某使用。对甲某的行为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构成生产假药罪的共犯

B.构成包庇犯

C.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考点]共犯
[答案及解析]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共犯论处。”而C项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根据《刑法》第414条的规定,只能由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题依据共犯理论也能理解。

第6题:

甲某知道乙某租用自己的房子是生产假药而将房屋出租给乙某使用。对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构成生产假药罪的共犯 B.构成包庇犯 C.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选项A正确,选项B、D错误。而C项的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根据《刑法》第414条的规定,只能由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故选项C错误。

第7题:

甲与乙口头协商,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使用,租赁期为2年。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C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8题:

依据合同保全理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表述是()。

A.甲与乙做生意,甲因此赔了很多钱,甲的债权人可以撤销甲与乙的行为

B.甲将其所有的一幅画卖给了乙,乙听说甲又与丙签订买卖该画的合同,而丙是知道甲已经将画卖给了乙的,乙可以撤销甲与丙间的买卖合同

C.甲欠很多人钱,一时间无法偿还,甲想与其将钱还给外人,还不如给自己的亲戚,便把所余不多的钱赠给了亲戚,甲的债权人可以撤销甲的赠与行为

D.甲租了乙的房子居住,在租赁期间内乙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了丙,甲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撤销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C

第9题:

甲的儿子乙患有严重精神病,甲为了让乙留下子嗣,而将女子丙绑回家中,并协助乙强奸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B.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从犯,乙是主犯
C.甲与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
D.甲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D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即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与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ABC选项错误。在本案情况下,甲不过是把精神病人乙当作犯罪的工具实施自己的犯罪,这种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在理论上被称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有两种情形:(1)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实施犯罪;(2)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实施犯罪。D选项正确。需注意:关于共同犯罪理论,法硕考试和司法考试有着重大差异,本题即是其中一例,请考生在作答时务必坚持法硕考试的观点。

第10题:

下列行为中,甲、乙能够构成共同犯罪的有:( )
A.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而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作为犯罪工具
B.乙与甲商定,乙在抢劫一家银行分理处后到甲的家中躲避
C.乙在杀害自己的仇人丙后找到甲,要求在甲的家中躲避,甲同意并收留了乙
D.乙在一家卡拉OK歌舞厅组织几十名年轻女性卖淫,甲帮助乙招募了几名卖淫女


答案:A,B
解析:
B、C选项,事先有通谋的是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中存在实质的共同犯罪行为,但《刑法》第358条第3款将这一选项中甲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就不能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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