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刘某系邻居,双方有矛盾。某日下午,赵某听见刘某在院中与人说

题目

赵某与刘某系邻居,双方有矛盾。某日下午,赵某听见刘某在院中与人说话,便将一块砖头扔进了刘某院中(砖头未砸到人),恰巧刘某在上午刚磕破了头,便顺势“哎哟”了一声,并用电话报了警。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赵某承认自己将刘某的头砸破,而伤情鉴定认定刘某已构成了轻微伤,因此公安机关作出了对赵某拘留10日的处罚。后刘某在酒后将真相告诉了村民,赵某知悉情况后立即申请了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对赵某的处罚。关于赔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赔偿
  • B、应当由刘某对赵某进行赔偿
  • C、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刘某对赵某赔偿
  • D、赵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偿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交给刘某,请刘某帮其销售并约定将销售价格的1%支付给刘某。刘某将该笔记本销售给赵某,在销售时没有提到王某并且告诉赵某说:“这个笔记本是我的。”刘某帮助王某销售笔记本的行为属于( )。

A.代理

B.行纪

C.居间

D.委托


参考答案:B
解析: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题: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赵某为商铺的共有人之一,其对刘某与陈某争议的标的物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参加诉讼后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3题:

白某(1988年8月10日出生)、刘某(1988年8月11日出生)预谋强奸中学同学赵某(1989年5月16日出生)。2006年8月10日,白某和刘某将赵某从家中骗至黄魏公路北侧一水闸房内。白某先提出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某拒绝,白某即使用暴力将赵某强奸。赵某被强奸后啼哭不止,白某惟恐赵某告发,到水闸房外与刘某密谋掐死赵某,以杀人灭口。刘某不同意,提出应待自己强奸完赵某再说。刘某将赵某强奸后,白某即上前狠掐赵某颈部,将赵某掐昏,刘某站在一旁没有插手。尔后,白某提出将赵某放到附近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赵某卧轨自杀的假象。随后,白某和刘某将赵某移至附近铁轨上,几分钟后,赵某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白某和刘某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捕后,刘某除供述事实外,还供述在2003年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窃得财物等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白某和赵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二人在主观上属于哪种故意状态?

2.白某和赵某分别犯有哪些罪行?为什么?

3.白某和赵某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1.本案被告白某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从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来看:在犯罪主体方面,白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8周岁,刘某虽差一天才满18周岁,但二人均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两犯预谋强奸并共同杀死了赵某,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而且也认识到他方和自己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放任犯罪得逞;在客观方面,两犯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白某和刘某先后共同强奸了赵某,并且将昏迷的赵某移至铁轨上,导致其被列车撞击挤压而死亡;二者的行为互相配合,都围绕强奸赵某、杀死赵某而进行。
在主观上,白某属于直接故意,即白某积极实施了强奸赵和杀死赵的行为,并且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刘某在犯强奸罪时属于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后果并希望该后果发生,但在杀死赵时属于间接故意,因为刘某虽未同意白某将赵掐死的要求,但也未积极预防赵被掐死的结果,而是在一旁旁观,并参与了搬运昏迷中的赵某。这些行为表明刘某虽已认识到行为的损害结果,但纵容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属于间接故意。
2.白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因为白某有强奸的故意,并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强奸后,又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这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刘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但因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不构成盗窃罪。
3.白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刚好已满18周岁,其所犯杀人罪和强奸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实行两罪并罚,依法可以适用死刑,其中强奸罪属2人以上的轮奸,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刘某所犯杀人罪和强奸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并且强奸罪属2人以上轮奸,应从重处罚,但因其犯罪时尚差一天才满18周岁,依法不得适用死刑。而且,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刘某因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例考查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等内容,应注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均属故意犯罪,且犯意上具有关联,行为人均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共同行为等。至于强奸罪,应注意强奸致死与强奸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的故意杀人区分开来,前者应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后者应按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4题:

保安员赵某担任演艺明星刘某的随身护卫,在一次大型演唱会上刘某遭遇歌迷滋扰,这时赵某不能()。

  • A、劝说歌迷不要滋扰
  • B、转移刘某
  • C、驱赶不服从指挥的滋扰者
  • D、采取措施保护刘某

正确答案:C

第5题:

被告人徐某,1972年生。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6年5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某,1983年6月生。
2000年7月某日晚,徐某和赵某在街上闲逛,徐某对赵某说,今晚没有事干,找个妞玩玩去。二人走到电影院门口时,见一姑娘站在那里,便上前找姑娘搭话,没被理睬。徐某乘机在姑娘脸上摸了一把,立即遭到了姑娘的痛斥。徐某不仅未知趣地走开,反而与姑娘对吵,赵某亦从旁帮忙。后来在围观群众的劝解下,二人才悻悻离去。二人行至不远处,又遇到一女学生刘某。徐某提出要与刘某交个朋友,刘某说自己还是个初中一年级学生,还小不想交朋友,徐某说,不交朋友,玩玩也行,随即扭住了刘某的胳膊,架着刘某朝附近的一个建筑工地走去。赵某见状,也跟在后边。到建筑工地后,徐某将刘某按倒,图谋奸淫,刘某不从。徐某对站在旁边的赵某说,还站着干什么,帮个忙。赵某过来帮着将刘某按住,徐某将刘某奸淫,奸淫完毕后,叫赵某对刘某奸淫,赵某说算了吧,但遭到徐某的嘲笑。赵某觉得丢面子,于是也就上去将刘某奸淫。事后査明,刘某当时的年龄为13岁零9个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对徐、赵二人在电影院门口实施的行为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2)徐、赵二人对刘某实施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本案中刑罚适用上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详解】
(1)属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2)构成共同犯罪,即为强奸罪。
(3)对徐某首先应考虑其因强奸罪而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在共同犯罪中,徐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再者,徐某强奸行为属于轮奸性质,依法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内考虑。对赵某首先应考虑其强奸的行为属于轮奸性质,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次应考虑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应考虑赵某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6题:

王某与张某都在某市做药材生意,王某经常受到张某生意上打压,2011年10月,一价值30万元的 客户订单被张某抢走,王某愤恨不已。一日,王某约赵某(1997年10月生)、刘某(1995年6月生)一起喝 酒,王某对赵某、刘某说:“大哥受张某欺负,你们能否帮大哥出这口气,教训教训张某? ”赵某、刘某二人 说:“大哥的事就是我们的事。”王某说:“好!事成后,我给你们每人一万元。”于是王某带二人指认了张某。2011年11月3日晚,赵、刘二人尾随张某到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棍棒、匕首向张某刺打,张某反 抗,抬腿踢向赵某,使得赵某的匕首刺向张某的大腿动脉血管,导致张某流血过多死亡。赵某回家后,十 分害怕,在家人的规劝下,就到当地的检察院自首。王某在被抓后,还主动交代了他在2010年5月曾盗 窃某单位财务室的5万元现金。
赵某和刘某应如何定罪?( )
A.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B.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C.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不构成犯罪
D.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
A [解析]《刑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 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赵某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均应以故意伤害罪 定罪处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7题:

刘某带继子甲(5岁)一同外出,在过马路时,甲不慎被一辆飞速驶过的摩托车撞倒。刘某向来讨厌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径自离开。甲因无 人救助而死亡。刘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当他务农回家时,发现 路边有个影子晃动,他以为是仇人孙某,于是用钢叉刺过去,结果发现是邻居赵某,刘某当 时非常害怕,为逃避法律责任,刘某将赵某的尸体丢人江中。后经尸检证明,赵某被剌时只 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
问题:
1.刘某不救助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为什么?
2.刘某误将赵某当成孙某刺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如何认定?
3.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4.刘某误将昏迷的赵某丢入河中导致赵某死亡的情况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答案:
解析:

1.构成。因为作为甲的监护人,刘某有救助的义务。
2.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理上属于对象错误。因为刘某误把赵某当 成孙某加以侵害,而赵某与孙某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 一犯罪构成。
3.有因果关系。刘某虽然误将赵某当成孙某,但是刘某的行为造成了赵某的死亡,因 此可以认定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4.该行为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 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实现。

第8题:

张某、赵某二人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遂尾随其后,蓄谋行抢。当刘某行至一十字路口时,张某乘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张某、赵某构成抢夺罪。


参考答案:错

第9题:

现役军人赵某脾气火爆,经常暴力殴打其妻刘某,刘某不堪忍受提出离婚诉讼,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离婚必须经过赵某同意
B:离婚可以不经过赵某同意
C:是否需要赵某同意由法官判定
D:双方不可以协议离婚

答案:B
解析: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军人赵某有重大过错,可以不经其同意离婚,同时双方仍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

第10题:

某日晚上23点,赵某妻子黄某回家后见丈夫赵某躺在地上,满头是血,立刻拨打110报警。110接警后,迅速指派人员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赵某已经死亡,在赵某尸体旁找到一盏带血迹的台灯。公安机关遂对此案立案侦查。 案情续一: 110接到现场民警反馈后,迅速调集、指挥有关民警布控查缉。民警谢某、陈某在巡逻时,发现张某、刘某、王某三人神色慌张,形迹可疑,即同时对三人逐个进行盘问。就在谢某、陈某盘问时,刘某突然转身用随身携带的背包袭击陈某,陈某经警告无效,使用警棍打击刘某的头部,将其制服。 案情续二: 谢某、陈某对刘某救治后,将三人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经过询问,刘某、张某供述了对赵某的犯罪事实,但王某称不认识赵某。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对赵某死亡案件获取了以下证据: 物证:台灯;不锈钢茶壶;烟灰缸;指纹;脚印。 勘验笔录:离尸体1米处地面上有一盏台灯,沾有血迹。其他物品没有血迹;现场脚印混乱,除刘某、张某、赵某、黄某四人的脚印外,还提取到一个脚印,但不属于上述四人。 尸体鉴定意见:赵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胸部肋骨断裂4根,但致命原因系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内出血,系他杀死亡,死亡时间约在23时许。 刘某供述:当晚21时,和张某进入赵某家中,对赵某殴打后,自己顺手掂起不锈钢茶壶打赵某胸部,打完后就离开赵某家;但不承认杀人。 张某供述:赵某倒地后,刘某又用桌上的烟灰缸继续击打赵某胸部,也不承认杀人。 王某供述:看完电影在路上正好遇到刘某、张某二人,遂同路。不知道刘某、张某之前有什么行为。 黄某证人证言:曾听赵某说过,刘某与赵某有仇,刘某多次威胁要杀死赵某;赵某的钱包和放在沙发上的手机和自己的金首饰也不见了。 对台灯的鉴定意见:台灯上检出赵某的DNA分型,台灯柱体上检出一个指纹,不属于刘某、张某、赵某、黄某四人; 对不锈钢茶壶的鉴定意见:不锈钢茶壶上检出赵某的DNA分型,并检出刘某的指纹和DNA分型; 对烟灰缸的鉴定意见:烟灰缸上检出赵某的DNA分型。 侦查期间,王某的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许某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在当天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遇到张某、刘某,随后同行,但该证人证言没有证人许某的签名。 案情续三: 后公安机关经过多方调查取证,终于查明案件事实: 刘某与赵某是情敌,在其日记本上记载着想杀死赵某。案发当日上午刘某找到与赵某在生意上有矛盾的张某,提出共同“教训”一下赵某。张某、刘某二人约好晚上21时共同去赵某家中。二人翻窗进入赵某家中后,同时对赵某拳打脚踢,致赵某重伤倒地。刘某不听张某的劝阻又上前用不锈钢茶壶砸赵某胸部。二人于21时20分离开现场。出门后,二人遇到王某,便邀请王某一起走。二人离开赵某家不久,赵某的邻居孙某经过赵某家时发现门虚掩,便进房间查看,发现赵某躺在地上,踢了一脚没有反应,就在房里四处搜寻,搜得金首饰后又拿起沙发上的手机欲离开,突然发现赵某眼睛睁着正盯着他,担心此人未死认出自己,于是拿起台灯猛砸赵某头部,致其死亡。 王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该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有关联性,因王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在当天看完电影回家的路上遇到张某、刘某,随后同行。证明王某与张某、刘某作案无关。
该证人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