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3周岁)在一饭店内过生日时与店内服务员乙发生矛盾,甲气愤不

题目

甲(13周岁)在一饭店内过生日时与店内服务员乙发生矛盾,甲气愤不过,于晚9时许,约其朋友丙(14周岁)、丁(14周岁)一起在乙回家途中,对乙进行了殴打。打完后,三人各自回家,丁在回家的路上越想越怕,便返回将躺在地上的乙送到了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乙出院后报警,要求处理甲、丙、丁三人,乙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对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

  • A、对甲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
  • B、对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 C、对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D、对丁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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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答案:B

  解析: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手段、对象以及其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法律意义的认识错误。本题中甲“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同意后的性交行为”,显然属于法律认识错误,故应选B项。

 

第2题:

甲、乙两人均为23周岁,两人共租一房居住。几年下来,两人在许多事情上都形成了默契。一天夜里,两人闲逛,见路边一商店。甲说:“这个小店一天也能进个千八百的。”乙立即明白了甲的意思,一脚踢开商店的门,闯进店内。甲也跟着进去,但两手一直插在裤袋里,在店里转悠。乙用一把剪刀架在店主的脖子上,迫其交出了店内的现金,共1800余元。得手后,二人遂逃走。

请问:甲、乙二人是否构成了共同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1)甲、乙二人构成了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甲、乙虽未密谋、商议,但二人在许多问题上能形成默契。甲的一句话“这个小店一天
  也能进个千八百的。”乙就能明白其所指,并立即采取行动。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此时二
  人已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此后,二人又相互配合,强行闯人商店,用暴力劫得1800
  余元,所以二人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同时,甲、乙都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所以,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甲、乙二人构成了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第3题:

甲饭店招用乙某为服务员,双方签有聘用协议。后双方发生争议。根据设定的情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因甲强迫乙加夜班,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

B.因甲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付给乙工资,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

C.在试用期内,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

D.甲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乙有权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ABD
【考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故A、B、D正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错误。

第4题: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仓库,后来甲、乙因租金发生争议,乙公司应在()内提起诉讼。

A、甲公司延付或拒付租金之日起1年
B、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2年
C、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D、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执时起2年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5题:

甲雇用乙为其火锅店服务员。乙在端送热茶时不慎烫伤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小孩丙。小孩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何种正确?

A: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是直接致害人
B: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为雇主
C:乙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乙是直接致害人,小孩父母也未尽监护职责
D:由甲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同时小孩父母未尽监护职责

答案:B
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B选项正确。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5岁的小孩到店中玩耍,符合社会习惯,不能认定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故小孩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6题:

甲饭店招用乙为服务员,双方签有聘用协议,后双方发生争议。下列设定情况中,乙无权随时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

A.甲强迫乙加夜班

B.甲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付给乙工资

c.在试用期内乙不适应工作环境

D.甲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参考答案:C

第7题:

甲、乙、丙共同经营一家理发店。在任何时候,必须至少有一人留守店内。也就是说,如果丙外出,那么,如果甲也外出,则乙必须留在店内。但问题是,只有在乙陪伴时,甲才会外出。也就是说,如果甲外出,乙也必须外出。 以下哪项陈述与上面给定的条件不相容? A.甲能够外出 B.甲留在店内,乙和丙外出 C.乙留在店内,甲和丙外出 D.丙总留在店内


正确答案:C
复言命题推理。题干逻辑关系为:(1)必须至少有一人留守店内;(2)甲外出→外出。A项,甲乙外出,丙留守,符合题干要求,正确;否定(2)的前件不能推出否定的后件,所以B项与(2)并不矛盾,正确;C项“乙留在店里”,根据条件(2),则甲也不能外出,C项错误;D项,丙总留在店里,乙外出甲留在店里或甲乙都外出,符合题干要求。故答案选C。

第8题:

:某珠宝店被盗,警察已发现如下线索:(1)甲、乙、丙三人至少有一个人是罪犯(2)如果甲是罪犯。则乙一定是同案犯(3)盗窃发生时,乙正在咖啡店喝咖啡。可见( )

A.甲是罪犯

B.甲、乙都是罪犯

C.甲、乙、丙都是罪犯

D.丙是罪犯


正确答案:D

根据(3)可知道乙不是罪犯;既然乙不是罪犯,否定乙是罪犯,就能否定甲是罪犯:既然甲乙都不是罪犯,那么丙肯定是罪犯

第9题:

共用题干
甲在公共汽车上因抢座位与乙发生争执,被乙打伤,甲告到区公安局。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如果区公安局决定不立案,应当:()
A:在10日内通知甲
B:在7日内通知甲
C:在15日内通知甲
D:在30日内通知甲

答案:B
解析:
【考点】公安机关对报案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不需要写出详细的报案材料,故A项错误。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故B项正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故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C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D项。


【考点】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通知。详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因此,B项正确。


【考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详解: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此,本题应全选。

第10题:

甲、乙二人在丙开设的服装店内签订甲购买乙服装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将货物运至丙的服装店内交货。乙将3000件服装运至丙的服装店后,甲3个月后告知乙不再购买该批服装。此时,丙向乙主张保管费。根据上述情形,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乙与丙之间存在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B.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C.乙与丙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D.乙与丙之间存在行纪合同法律关系


答案:A
解析:
【精解】本题应当认定为无偿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因为乙将货物存放于丙处,而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至于丙的默认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故选A项。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在无因管理成立之初,受益人并不知晓管理行为,而在保管行为成立之初,保管人和委托人都知道管理行为,这是无因管理区别于保管行为的关键。委托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的关键在于,委托合同强调事务的处理过程,而保管合同则强调事务的处理状态,故乙、丙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保管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之一就是,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要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行纪人承受,而不是委托人承受。本题中,丙并没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故乙、丙之间不存在行纪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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