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

题目

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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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晚,出租车司机王某载着乘客甲到达目的地,甲拿出一张100元的假币给王某,王某一看是假的,便拒绝接受。旁边的甲对着王某就是几拳,吼道:“如果还想见到明天的太阳,就给老子找钱”,看着身材

高大的甲,王某只好找了甲6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适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张某仅用了面值100元的假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选项A错误,刑法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强迫交易要求有交易。本案例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劫财具有当场性,暴力也具有当场性。因此是抢劫罪
【相关考点梳理】抢劫罪在司法考试中几乎每年都考,需要掌握以下知识点
抢劫罪(第263条、267条第2款、269条、289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意:a.抢劫的暴力必须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b.此暴力不是必须针对财物的持有者,可以是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c.且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劫取财物d.这里的胁迫必须有暴力的内容,这是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之一,关于其他方法,指迷倒麻翻)
(一)入户抢劫的; 排除“在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暴力作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一定要针对危害公共安全。正在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排除银行的办公设备及工作人员个人财务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完整的多次且都是既遂;参照盗窃,多次三次以上;5000-2W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注意结果加重未遂,未遂犯的结果加重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必须是冒充,不包含真军警抢劫 (七)持枪抢劫的; 必须使用或展示、且需能用的真枪,无须有子弹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必须犯罪人明知可能是
“入”包括:非法进入为了犯罪而进入【但不包括被害人同意而请入(引狼入室)】
例:把被害人拖出来打让其回去拿钱,也属于入户抢劫,因为“拖”这个暴力发生在户内
“户”包括:a.相对独立、相对封闭、与公共空间相对隔离;b.有家庭生活内容:如帐篷,渔船、封闭院落、停业期间的半商店半住宅;(集体宿舍、旅店宾馆等不认定为户,其缺少家庭生活内容。)
a.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b.注意:“入户盗窃”,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可以转化为“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前提是转化的暴力必须发生在“户内”或“公共交通工具内”
c.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d.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作为抢劫罪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没有使用消费,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自己财物,不认为是抢劫罪。EG:车被交警队扣留,甲偷入大院被发现后打伤门卫开走汽车。因为盗回自己的车不具有盗窃性质,其当场使用暴力也不能转化为抢劫。只能对其伤害行为定罪。
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 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 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 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中杀人定抢劫;先抢劫后灭口,杀人与抢劫并罚;先杀人后拿财物,杀人与盗窃并罚
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法律拟制的两种情况:
一、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所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即不需要实际犯了此三罪,只需要实施了具体行为即可。
注意:已满14不满16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此转化抢劫的法律拟制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转化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非为此三个目的不得作为转化处理)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当场含义和正当防卫的当场含义相同;此暴力需和抢劫的暴力相当,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
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并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普通构成已经既遂,但结果加重未遂,量刑情节按结果加重。
(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可能会既是结果加重犯又是抢劫的未遂,并非只要符合八种加重构成就立即构成抢劫既遂,除非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或抢劫多次的才例外直接既遂。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两个既遂标准: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4)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一般人难以反抗即可,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都是以暴力威胁,则看其是否有当场实现的特性。 看威胁的暴力是否可以当场实现,而不是看是否当场取走财物
● 行为人实施暴万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都要以不法占有为目的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但如果对物暴力同时针对人身,则可以构成抢劫罪,如从女孩的耳朵上拽下耳环,导致被害人耳朵被撕裂。
抢夺过失致人死亡的想像竞合从一重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
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如果做题时确实遇到无法区分的情形,则定抢劫罪(刑轻)
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将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 绝对不以是否当场取财为区别要件
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做题技巧】掌握上述考点,遇到抢劫一定要严格执行两个当场性的特征,一个劫财当场性,一个暴力等行为的当场性。

第2题:

张某参与赌博,输给李某现金2万元后,要抢回这笔钱。李某为了防止钱被抢走,打伤了张某。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李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非法所得,而不是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所以,并不具有合法的防卫意图,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是故意犯罪。

第3题:

赌徒刘某最近连输了几笔钱,某日,他在商店发现一男子张某买东西时出手大方,感觉此人有钱,决定绑架他。于是刘某就尾随张某,当行进至一偏僻胡同时,刘某从后面上前将其击昏,后叫来出租车谎称该张某是他朋友喝多了要送回家。刘某叫司机将车开到自己家,他把被击昏的张某背到屋里,这时张某醒了过来,刘某叫他给家里打电话交10万元再放他走。张某给家里打了电话后,刘某突然想起张某身上应该带着钱,便以殴打为手段,逼迫张某交出,张某被迫交出随身带着的7000元钱。下列关于对刘某的行为认识不正确的是:( )

A.应定绑架罪从重处罚

B.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C.构成绑架罪

D.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ABC
【考点】绑架罪;抢劫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3项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绑架勒赎本身就是以获取被绑架人或其亲友财物为目的,因此,在控制被绑架人后掳走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无论数额大小,对绑架-A.r6言,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反之,指望绑架人不掳走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则与常理不符。对这砘情况如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实质上是将一个暴力劫持或拘禁行为既用作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又用作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违“禁止重复评价”的刑法原理。

第4题:

王某乘坐张某的出租车前往机场,由于张某路上绕道,到达机场时飞机已经起飞。由于错失了与外商的签约洽谈,给王某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王某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 )。

A.不构成违约,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B.不构成违约,因为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C.构成违约,王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的损失
D.构成违约,但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的损失

答案:D
解析:
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的事实,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的损失。

第5题:

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 使用假币罪
B. 敲诈勒索罪
C. 抢劫罪
D. 强迫交易罪

答案:C
解析:

第6题:

本题22 分

案情:2001 年9 月,李某困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 年9 月刑满释放。2003 年1 月,李某以600 元的价格从黑市购买了20 张面额为100 元的假,Ti。此后,李某使用这些假币购买东西。2003年2 月,李某乘坐出租车又掏出一张100 元的假币,司机看出是假币,便_止李某给10 元的零钱。李某执意让司机找零钱,司机不从。李某恼羞成怒,在司机头部猛击几拳,扬言不找钱就让司机死在车里。司机只好收下假币,并找给李某90 元,2004 年6 月李某的表弟高某(1987 年11 月出生)辍学回家,二人整天在一起鬼混。高某知道初中同学钱某的父亲是房地产开发商,家里有的是钱,便于2004 年9 月将钱某骗出来并拘禁起来。

李某和高某从钱某身上搜去了几十元钱和一张信用卡附属卡,二人强迫钱某说出了密码,并警告钱某不能对任何人说。2004 年9 月至2004 年10 月间,李某和高某二人使用钱某的信用卡消费、取现累计达2000 元。钱某的父亲见信用卡的对账单后便询问钱某,钱某谎称自己的信用卡附属卡丢失了,钱某的父亲便挂失了信用卡附属卡。高某很是生气,又将钱某骗了出来,钱某出于害怕请他吃饭。在他们吃饭期间,李某向钱某的母亲打电话,称钱某已被绑架,命令钱某的家人立即送10 万元现金到郊外某废弃的工厂车间。钱某的母亲联系不上儿子,担心儿子的性命,按照李某的要求将钱放到了指定的地点。李某拿到钱后,高某与钱某分手回家。

问题:

l.李某是否构成使用假币罪?

2.如何认定李某强迫出租车司机接收假币罪的行为’

3.如何认定李某和高某使用钱某的信用卡消费、取现行为’

4.李某和高某取得10 万元现金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7

5.高某和李某分别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李某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2002 年4 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假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第l 款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罪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l 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从刑法理论上讲,先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因而从一重罪即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本案中,李某尽管使用假币的行为,但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2.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3 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李某强迫出租车司机接收假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实际上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3.李某和高某使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取现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和高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李某和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268 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根据《刑法》268 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高某约钱某见面吃饭,然后由李某向钱某的家人打电话,谎称钱某被绑架,取得10 万元现金的行为属于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5.李某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高某不满18 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65 条第l 款规定:“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因此,李某构成累犯。《刑法》第17 条第3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高某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7题:

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正确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2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9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题目中,甲虽然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但是如果仅是题目中所交代的100元的话,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排除A选项。《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甲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排除D选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在一些情况下不太容易区别。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相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它们的不同点在于,抢劫罪一般都是当场获取财物,如被害人不立即交付财物,威胁的内容立即成为现实;以暴力威胁的敲诈勒索往往不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是事后取得财物。此外,依《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数额的要求。本题中,甲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虽然数额不大,但仍构成抢劫罪。因此选C项。

第8题:

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

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2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9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题目中,甲虽然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但是如果仅是题目中所交代的100元的话,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排除A选项。《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甲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排除D选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在一些情况下不太容易区别。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相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它们的不同点在于,抢劫罪一般都是当场获取财物,如被害人不立即交付财物,威胁的内容立即成为现实;以暴力威胁的敲诈勒索往往不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是事后取得财物。此外,依《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数额的要求。本题中,甲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虽然数额不大,但仍构成抢劫罪。因此选C项。

 

第9题:

莫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蒋某后,以5500元人民币向蒋某购买了1100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11万元。莫某携带此假币窜到某市,以假币购买小商品换取真人民币的方式到处作案,一共使用了52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莫某在出售假币,并从其身上查获20张100元的假人民币,在其组织的出租屋内查获1000余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另查获,莫某到陈某的租住地打麻将,以250元人民币出售给陈某50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5000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莫某购买假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假币出售的行为如何认定?
(2)莫某购买假币后,除出售的一部分外,还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对其使用假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3)莫某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其在现场及住所处的假币是否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


答案:
解析:
(1)莫某的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买进伪造的货币后,又将其中一部分以低于票面额的价格卖出,实施了购买、出售两种行为方式。但刑法将出售、购买罪设计为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假币事实,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确定罪名,不再实行数罪并罚。莫某购买和出售的也都是同一宗假币,应当认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
(2)莫某购买、出售假币后又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并且应从重处罚。使用假币与出售、购买假币罪是数个犯罪行为,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出售、使用的,以出售、假币罪从重处罚。
(3)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罪的犯罪数额。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地查获的假币,也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罪的犯罪数额。

第10题:

乘客张某乘坐出租车司机卞某的出租车到机场,张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背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万元;卞某未发觉张某遗落物品。后另一乘客吴某从机场打卞某的车时,发现了张某的背包,以为是出租车司机卞某的,下车时吴某给钱后欲走,卞某发现了背包,以为吴某遗忘,就提醒吴某“背包没拿”,吴某遂知背包不是司机的,于是拿走,当天即以3000元的价格将笔记本电脑转卖李某,未想李某系张某的同事。后张某在李某处查得电脑但李某不退,于是李某寻至吴某处,吴某竟称不知此事,张某于是将吴某告到公安部门。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吴某愿意退赔电脑,张某也表示不予追究,则司法部门不应处理吴某
B:对于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
C:吴某属于不当得利,张某即使告诉,司法部门也不能认定吴某有罪
D:吴某侵占情节严重,不告诉亦可处理

答案:A,C,D
解析:
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并私自转卖,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对侵占罪一律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因此答案选项B正确。但本案中,吴某不构成侵占罪。张某遗忘背包于出租车内后,合法的财产代管人为司机卞某,吴某利用卞某的认识错误将背包拿走,应构成盗窃罪(诈骗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所以A、C、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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