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路上遇到素不相识的徐某,看其不顺眼,进行挑衅辱骂,并用随身携

题目

周某路上遇到素不相识的徐某,看其不顺眼,进行挑衅辱骂,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徐某刺了一刀,致其轻伤。周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罪
  • B、寻衅滋事罪
  • C、直接故意
  • D、间接故意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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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周某路上遇到素不相识的徐某,看其不顺眼,进行挑衅辱骂,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徐某刺了一刀,致其轻伤。周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罪

B.寻衅滋事罪

C.直接故意

D.间接故意


答案:BC

解析: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题题干中表明是轻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此答案为BC选项。

第2题:

2009年8月28日上午8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某路路口经明示身份后,依法对骑电动自行车的徐某及被告人李某进行盘查,发现二人均无有效身份证件,欲将二人带至警署调查。李某被带上警车后,又擅自下车,民警周某要求其回到警车内时,李某不服从周某指令并挥拳击打其面部,并引起周围数十名群众围观,后李某被公安人员制服带至警署。案发后经鉴定,周某下唇粘膜挫伤伴粘膜破溃,已构成轻微伤。该案中,行为定性说法正确的是:( )

A.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B.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C.李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D.徐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D
参见《刑法》第277条之规定。

第3题:

徐某因为交通违章,交警王某决定对其罚款200元。则下列哪一情形将导致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A、王某并未告知徐某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作出的处罚

B、王某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表明身份

C、徐某因为有急事放弃了陈述和申辩

D、王某并未对徐某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参考答案:A

第4题:

案情:
2013年2月,周某因拆迁事宜报复谢某,在谢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使用铱源对谢某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谢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谢某为重伤,有13人为轻伤。
2013年4月,执法人员开始拆除周某家的违章建筑.周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气。于是,周某加速驾驶小轿车直冲下去,撞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周某继续右转向行驶,并朝工作人员密集的地方冲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侧小门,在此过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员和其母亲。后周某驾车逃跑。经鉴定,其中5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人为轻微伤,4人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2014年7月2日21时许,周某驾驶小轿车,碰撞到在马路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体局部受伤倒地。周某驾车离开现场。22时许,张某开车行至该路段,碰撞躺在马路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碰撞中,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
2014年7月5日,周某在逃跑过程中,穿过一小镇时,冲撞人群后被愤怒的村民拦截,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周某在此前的数小时,在限速4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以时速50公里行驶,曾在限速11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以时速130公里的高速行驶。
问题:
1.周某在谢某办公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谢某等多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2.周某驾车冲撞人群,是否构成犯罪?
3.周某与徐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
4.针对徐某的死亡,周某的肇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周某的辩护律师主张第一次撞击未造成徐某重伤以上结果,这会影响案件的认定吗?


答案:
解析:
1.周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所以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
2.周某在人群聚集地驾驶汽车撞向众人,危及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周某将徐某撞倒在快车道上,极易为后车碾轧,所以周某的肇事行为与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周某的肇事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根据司法解释,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要求前面的肇事行为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因此,周某的辩护律师的主张不会影响案件的认定。

第5题:

徐某,男,30周岁,农民。徐某因故十分痛恨同村农民陈某(男,28周岁),遂 决定杀死陈某。2001年8月16日晚上8时许,陈某在村露天电影场看电影,徐某将自制的爆炸装置偷偷地放置到陈某的身旁,然后引爆,致陈某当场死亡,同时造成其他3名观众重伤,5名观众轻伤。
试分析:
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详解】对徐某的行为应按爆炸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徐某的行为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1)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具备了爆炸罪的客体要件。
(2)徐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
(3)徐某主观上具有爆炸罪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4)徐某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第6题: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根据定义,下列不构成虐待罪的是( )。

A.李某的父亲经常生病,李某觉得其父已是知天命之年,所以也就不给医治

B.某企业老板经常强迫员工过度劳动。克扣员工工资

C.刘某看妻子不顺眼,经常对其进行毒打或关闭

D.张某常使用体罚来教育调皮的儿子,有时还不让做错事的儿子吃饭


正确答案:B
选项B不符合定义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一主体构成要件,而是企业老板对员工施行强迫劳动、克扣工资的行为。

第7题:

徐某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救济的途径有( )。

A.徐某可以要求王某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

B.徐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徐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D.徐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徐某可以请求赵某返还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合同责任。王某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了赵某,此时赵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某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因而徐某无法请求其继续履行。所以选项A错误。王某将房屋过户给徐某之前,对房屋依然享有所有权,有权处分该房屋,因此,王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徐某无权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所以选项B错误。王某因将房屋过户给赵某,导致无法履行其对徐某的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徐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赵某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徐某无权请求赵某返还。所以选项E错误。

第8题:

张某经常酒后回家辱骂妻子谢某。某日,谢某邻居董某报警。公安派出所出警后,应当( )。

A.制止张某的辱骂行为

B.通知民政部门安置谢某

C.询问谢某、董某、张某,进行调查取证

D.对张某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参考答案:ACD

第9题:

下列情形中,行为与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是:()

A:钱某与童某在无共谋的情况下,同时从不同的角度向夏某开枪,夏某中枪死亡,后经鉴定,夏某中两枪均击中要害部位
B:王某知道仇人周某是血友病患者,故意辱骂周某挑衅其袭击自己,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将周某打成轻伤,结果周某血流不止而死亡
C:于某向章某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2克,章某恰巧那天醉酒回家,喝下茶杯的水后中毒死亡。经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5克,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章某严重醉酒的作用下,发生死亡结果
D:韩某与贾某有仇,某日韩某在贾某的茶杯中投放毒药,贾某喝下后感觉有些异样就去医院,谁知出门不久就被一出租车撞死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不受人们主观意志能否预见因素的影响,是负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条件说,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属于择一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A选项情形属于择一的竞合,因此钱某与童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A选项当选。王某利用了周某是血友病患者这一事实,虽然只是轻伤周某,但王某的轻伤行为与周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B选项当选。关于C选项。章某醉酒的情况和于某的投毒行为共同造成了章某的死亡结果,于某的投毒行为尽管不能单独导致章某死亡,但与其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C选项当选。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独立的行为或者事实,被称为“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等。判定时主要考虑:(1)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2)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D选项中贾某的死亡结果与韩某的行为之间由于介入了出租车的行为而使得因果关系中断,韩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D选项不当选。

第10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钱某,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根据案情,以下对吴某行为性质正确的判断是( )。

A.正当防卫
B.偶然防卫
C.相互斗殴
D.防卫挑拨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吴某先辱骂钱某,钱某不堪辱骂扑上去打吴某,吴某随即捅伤钱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挑拨,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择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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