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说法正确的是()

题目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B、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C、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D、以上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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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A.法律

B.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


答案:AB

第2题: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受案范围方面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将行政合同列入了受案范围

B.该解释用行政行为概念取代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这意味着中国的实在法已经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弃之不用

C.将行政指导列入了受案范围

D.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了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A

第3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复议、起诉的关系,描述正确的有()。

A.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所有的行政案件都应当复议后起诉

D.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正确答案:ABD

第4题:

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B.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C.当事人因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查阅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D.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选项B、C、D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5题: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表述方式说法正确的有()

A、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

B、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是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方式

C、在列举式的规定中,既有正面的肯定方式也有反面的否定方式

D、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的是概括式


参考答案:BC

第6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应该先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公民对复议不服的,不能再提起诉讼

C.公民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公民对复议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D

第7题:

下列关于行政不当理解正确的表述:()

A、并非绝对无效

B、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C、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D、绝对无效


参考答案:C

第8题: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A.可以

B.必须

C.不得

D.应该


答案:A

第9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即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何种行政案件有权受理,何种不能受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是()。


A.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B. 行政机关的奖惩决定
C.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D.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

答案:B,C
解析:
解题指导: A、D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C 项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B 项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故答案为BC。

第10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下列哪一个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条件?()

A: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B:起诉人指控的被告具有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C: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第1项、第4项,A、C、D项显然属于受理条件,故排除之。根据该条第2项,“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条件,即只要起诉人有明确指控的对象即可,至于被指控的人是否真正具备被告资格,并非受理条件。《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该款规定,只要起诉人有明确的指控对象,即可受理之,被指控对象不具备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再告知变更;拒不变更的,再驳回起诉。故B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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